科学造假的分类——从科研成果视角
2017-05-27梁帅
梁帅
摘 要:大科学时代,科学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尤其是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因此,要正视科学研究中的不正之风,从科研成果视角对科学造假进行分类,这对科学造假的防治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科研成果;鉴定;发表;运用
中图分类号:G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91-02
一、科研成果鉴定过程中的造假
在科学研究领域,科研成果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让科研工作者因首创性而获得名誉和荣誉,更为重要的是其科研成果的转化以及专利的应用,从基础研究转化为实验应用研究,最后变为便捷社会大众的产品以及服务,因此,对于成果的鉴定至关重要。如果在这一环节出现造假现象,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其中,鉴定过程的造假分为分课题组研究者造假和项目鉴定专家造假。
在课题组研究者造假中,具体的操作流程是这样的,即造假者利用科研法规的灰色地带,对鉴定的科研成果只邀请“特殊”的专家进行鉴定,以保证成果的顺利通过,那么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金钱交易就不言而喻了。或者将权威随意加入课题以保证鉴定的顺利通过。在此过程中,造假的内容包括:一是鉴定人员的“绿色通道”,互相捧场的情面关系,可能出现违背客观事实和隐瞒真相的鉴定意见和结果,如过高估计项目水平和效益等。二是马太效应在这里的过分放大,即鉴定人员对名流的过度轻信,甚至出现对名牌大学和研究机构的论文和项目免鉴定的现象,再加上优先权之争而导致的个人偏见或学派之争,产生的异常喜好或厌恶的偏激行为,最终使得鉴定的非正常程序性和粗糙性,出现一种很强的主观取舍行为。三是鉴定人员受自身科研项目的影响,而对他人科研成果的低估、蓄意掩饰甚至是否定的造假。
二、科研成果发表阶段中的造假
在科学研究领域,尤其是大科学时代的今天,科学研究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已经把科学家从神坛请了下来。所以,科研成果的发表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关乎科研人员的优先权问题,由此而带来的科学共同体给予的认可和承认,甚至是名誉、荣誉和声望也使得他们对科研成果的发表更为看重。这样关乎科研工作者科研前途的大事可能导致他们因短期利益而采取短期行为,如通过非正常的程序和渠道提前发表不完善的成果,再加上新闻媒介或报纸的宣传和哗众取宠,造假行为就这样发生了。众所周知,科学界对于科研成果的要求有着其特殊性,即可被同行其他实验室或者研究者重复,能重复得出的成果才能获得承认和认可,因此对于那些急功近利的研究者,可能会出现研究成果未被重复的情况下就公布的现象,即研究尚未完成而发表确定性的结论和成果。对于此现象,前哈佛大学医学院院长埃伯特曾说:“对于实验结果还没出来就开始写成论文并快速发表的风气很坏,对这种行为应该严格制止,而且要特别注重科学的准确性,这在当代不仅仅是一个道德的问题。”(源于Broad W.,1982.Science)
其一,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科学界,因存在不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评价体制,一些科研工作者为了获得同行的认可和承认,“炫耀”自身的科研能力和水平,而过度追求论文的数量,就将同一次的实验数据或成果经过“加工改良”和“改头换面”,来获得数量较多的发表文章,来换取“相应的”职称、头衔、荣誉和名誉。具体表现为:一是化整为零。将一篇完整的论文进行拆分,弃文章的重复率于不顾,将不同的研究问题发表在不同的刊物上来换取较高的论文发表率。二是相互署名。这一行为其实本质上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将其变相利用,将名字加在从未参与过的課题或者文章中,成为换取高论文发表率的途径,就构成了造假行为。甚至还出现行政干预学术的现象,即通过行政权力来影响文章的署名,或者拉关系走后门来发表劣质文章的现象。
其二,对于科研中期的成果,进行误导性公布。众所周知,在科学界,存在优先权的问题,优先权对于科研工作者至关重要,不仅关乎其被同行的认可和承认,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优先权带来的名誉地位甚至是金钱,因此争夺优先权成为研究者的关注点。一些急功近利的研究者就会在科研成果的中期汇报中采取误导的方式,对中期研究成果进行虚假甚至错误的回报和公布,即在对投资方进行报告时,故意报告“许多含糊的甚至是假的东西”,企图使得竞争对手产生误导,进而影响其做出正确的成果,最终形成对其科研成果的保护。而这种“借助欺骗或误导的手段来保证其工作成果的不被剽窃”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科学造假行为。
三、科研成果运用中的造假
科学经历了小科学时代而进入了大科学时代,由此而带来的科学精神也发生了变化,因此默顿“无私利性”的科学精神在信息技术时代的今天已不再完全适用,取而代之的是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研究中的尖端技术和专利的独创性、首创性。因此,科研成果经历鉴定后,需要将其进行研究开发和转化,然后变为便利社会大众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技术和专利的造假也不容忽视。
其一,因利造假。即一些课题组的科研人员在其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特别是关乎专利和关键技术的秘密问题时,他们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对成果进行过度封锁和保密,如在获得个人利益和专利后,再次转让给商业企业而再次获利。
其二,行政职务对课题的不正当行为。如项目组成员借助职务之便对项目的擅自侵占、甚至盗窃或泄露进而转让获得经济利益。再如项目组成员借调动工作之便,“顺手牵羊” 带走未公开的课题科研成果或技术,甚至出现从事第二职业的科研人员,对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数据或专利进行泄露,进而使得原单位科研成果在运用过程中受损。或者项目组的一些关键技术人员被外部的企业收买,进而取得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和数据,以及以招聘为名来骗取技术秘密等的科学造假行为。
其三,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换取。即以“合作”或“共同完成”作为交换条件换取其他项目小组对其的虚假报告和假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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