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义与落实方略

2017-05-26张笑涛

中国德育 2017年8期
关键词:行使体罚惩戒

摘 要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惩戒权是国家赋予教师依法管理学生的职权。教育惩戒权不但是教师的一种强制性專业权利,而且是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可靠保障,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研究和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需从澄清错误认识,加强立法和依法惩戒,学校、家长和社会相互理解配合等方面着手。

关 键 词 教师教育惩戒权;内涵;合理合法性;落实方略

作者简介 张笑涛,许昌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后

2017年2月4日,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据悉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可现实教学中,教师是否会因为担心引来体罚的质疑而不敢行使惩戒的权利?惩戒如何才能成为教育的合法、有效手段,用来警告学生的不良行为和震慑校园欺凌事件?国外在教育惩戒方面有哪些明确的法规界定和实施细则可资借鉴?此类问题,引发笔者对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义以及实施方略等的深入思考。

一、教育惩戒权的内涵

综合归纳学界已有观点,惩戒,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惩治过错来警戒,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当事人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从词义分析来看,“惩”即惩处、惩罚,是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目的。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是一种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负向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其失范行为的目的。换言之,教育惩戒是实现教育管理的需要,通过惩罚的方式或手段帮助学生戒除不良习惯。学生的发展和学业进步是教育惩戒的根本出发点,使学生更好地社会化、成功成才是惩戒活动的最终目标。

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它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1]从其产生原因和属性来看,教育惩戒权产生的人性动因是惩恶扬善,它不断发展的制度背景是“官师合一”,它的社会心理认同是私权公权化,是家长“教令权”转让为教师惩戒权,属于委托性权力。而从教育惩戒权的现代属性及法律视野来看,教师基于教育权而享有的管教权与家长基于亲权而享有的管教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力。亲权属于私法领域,惩戒权属于委托权,是一种公权力,属于公法领域。教育惩戒权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进行管教的权力。[2]

从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来看,教育惩戒权可划分为教师惩戒权和学校惩戒权两种。二者的权限和表现形式不同。根据教育部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6)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践中的做法,笔者总结出教师惩戒权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批评、隔离、写检查、留置、剥夺某种特殊权利如参加课外兴趣小组及春游秋游等权利、罚作业、罚做某事、操行评定、叫家长和家访、“没收”学生物品、赔偿损失等十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学校惩戒权则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主要表现形式。此外,在教育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学校惩戒形式:停课、张贴通告、公开检讨和点名批评、惩戒性转学等。

国外的研究者则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和学校的教育惩戒权融为一体,甚至包括一定的“体罚”。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及实际运用中,较为常见的惩戒形式包括以下几种:训诫(Verbal reprimands)、隔离措施(Time out)、剥夺某种特权(Denial of privilege)、没收物品(Confiscation)、留校(Detention)、警告(Warning)、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Record of discipline)、体罚和鞭打处罚(Corporal punishment)、停学和开除(Suspend & Expulsion)。[3]限于篇幅和个人视野,本文主要探讨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问题。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意义

第一,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就提出,教师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3],这是因为学校开门办学招收学生所依据的教育权,不是来自家长的监护权,不是受托于家长而形成的代理权,也不是由于提供某种服务而形成的契约之权,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以及行政上的要求而获得的权利。换言之,教师由于公务性和专业性而享有教育惩戒权。主要表现在:首先,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主要工作者,教师以公权力为依据,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其次,教师基于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专业权威等,结合教育环境和教育对象的复杂性,有自由选择教育内容、措施和教法的权利;最后,教育实践活动是在师生亲密关系中开展的,以“学生主体,教师主导”为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想发挥主导作用,对教育质量负责,必须对学生的学习起着关键性的导航和纠偏作用,可以行使惩戒权力。我国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了教师和学校的教育惩戒(管教)权。如《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也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4]。

第二,教师的教育惩戒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学生能够正常学习,顺利实现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前提。要保持教育教学的有序状态,必须依靠一定的社会控制手段,对有意或无意破坏秩序的行为进行防范、纠正和惩罚,这就是教育惩戒的由来或本义。没有必要和适度的惩戒,就会造成学校的无组织、无纪律,从而对所有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造成损害。特别是在今日学校和班级规模日益扩大、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挑战不断增长的趋势下,惩戒既是以儆效尤教育学生的必要手段,也是一种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培育良好学风教风和校风的重要管理措施。中小学生处于“三观”的不断形成时期,可塑性强,对他们要循循善诱,坚持以正面教育、赏识教育、说服教育为主,以理服人,但是有时说服教育无法“包治百病”,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相应的惩戒。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虽不能直接起到教化学生的作用,但它可以防微杜渐,增强教育的效果。因此,“有纪律”才成为我国“四有人才”的标准之一。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习惯和健康人格的形成不利。

三、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落实方略

(一)从思想上澄清和纠正人们对惩戒的一些错误认识

一是将惩戒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只有对“体罚”的禁止性规定和中小学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相关教育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体罚”,但未具体规定惩戒和惩戒权问题,而“体罚”与“惩戒”从词义或内容上看又有交叉,由此导致了人们对学校惩戒权认识上的混乱,质疑教师惩戒的存在合理性。一旦师生发生冲突,无一例外舆论一定倒向学生,认为学生是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然后妖魔化教师,恨不得把教师打倒在地还踏上一只脚。正因为如此,很多教师干脆听之任之,不管不问,做起了杨不管。[5]

二是将惩戒简单地理解为惩罚。如个别中小学表现出极端的惩戒方式: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2]其实,惩戒与体罚二者有着天壤之别。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发自内心的“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其正当性毋庸置疑;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目的,但其中“痛苦”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痛定思痛的“心痛”;体罚中的“痛苦”更多的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体痛”。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甚至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促使学生暂时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潜在的抵触和反抗情绪。所以,“惩戒绝不是体罚,惩戒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戒与体罚是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不公的博弈”[6]。“教育性”使教育惩戒与体罚发生了本质区别,例如即便是新加坡的鞭刑,直接作用于学生肉体的强烈生理痛苦,仍然避免了直接鞭打学生的要害部位,以警醒为主,通常是在儿童的小腿处。[7]

三是认为对学生实施惩戒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或者受教育权。由于一些不知情媒体舆论的推波助澜,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实施合理惩戒,反而自身人身权被侵害的乖谬现象。需要强调的是,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任何社会都没有绝对的权利。如果学生的行为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其行为就必须受到约束或警告,否则公共教育目标何以达成,立德树人从何谈起?!现代教育虽然提倡“以人为本”,确认了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但绝不是说学生可以享有权利而不履行应有的义务,不遵守校规和学习纪律。“以人为本不但要以实施了失范行为的学生为本,还要以所有的学生为本;不但要尊重实施失范行为的学生的权利,还要保护所有学生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包括保护教师的人身权利。”[3]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当然需要保护,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而不是保护未成年的违规乱纪者,更不是包庇袒护校园欺凌肇事者。

(二)加强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工作,保障教师依法治教

从美英日各国来看,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立法与司法实践都确立了学校及教师的惩戒权。同时还通过较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确立了行使惩戒权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行为界限,保证了惩戒权行使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公法对惩戒权进行规制以保障惩戒的正当行使,兼及维持学校秩序与保护学生权益,已是世界各国共识。反观我国,目前我国教育立法对于教师惩戒权及其与学生受教育权等之间的冲突缺乏明晰的规定,《教师法》对于教师权利只是简单列举且过于粗疏,遗漏了教师职业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惩戒权,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所以,学习国外经验,结合中國本土情况,落实教育惩戒权需要制定合法明晰的惩戒规则与实施程序。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可以有以下建议:

第一,实体法上的建议。具体包括: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将其与教师授课自由权、授课内容编辑权、对学生的教育评价权等,并列纳入《教师法》有关教师权利义务的章节中;规范惩戒权行使细则,严禁自创惩戒形式,随意变更惩戒的范围、程度和形式;明确惩戒权行使的主体,如教师、中小学校相关机构(政教处、德育处等),禁止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惩戒,实施“人治”和治人;明确惩戒权的实施范围、领域和条件,惩戒权应限定为学校之内和虽不在学校但由学校所举办的教育活动之中,学生的校外生活和家庭教育不属于惩戒权所及范围;明确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和要求,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包括教育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适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程序保证原则等。教育惩戒的具体执行要求科学性、公平性与严肃性等;建立学校惩戒的监督与法律救济机制,教师和学校的惩戒行为要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等的监督,教师惩戒权行使不当时,学生可通过专门申诉机构进行申诉,违法惩戒要担负民事、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二,程序法上的建议。具体包括: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惩戒要与违规行为的事实及严重程度相当,禁止量刑过度;区分惩戒实施主体及其权限的不同,如法律可以赋予校长全部法定形式的惩戒权,但应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形式有所限制,长时间的停学、开除等涉及学生人身权利、受教育权的严重惩戒行为只能由校长或学校专门惩戒机构行使;设定惩戒权行使的法定程序,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应视为非法惩戒行为。一般而言,对于一些学生的重大违纪事件,教师和学校惩戒学生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惩戒前,要告知当事学生及监护人有关惩戒事由和惩戒形式。允许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受到严重惩戒,允许要求举行听证会。对学生作出的严重惩戒要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通知被处分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申诉权。

(三)学校、教师和家长相互配合,多管齐下维护和落实教育惩戒权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教育惩戒权新的立法后,学校、家长和社会还要认真学习并切实履行。对于学校来说,要十分明确学校及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实施程序等,使得教育惩戒有章可依,确保惩戒主体无后顾之忧。尤其是遇到重大恶性的学生违纪事件时,学校要秉公依法处理,不能为了应对不实的舆论或者担心领导批评,对教育惩戒权的主体和对象各打八十大板,息事宁人,以“学校教学秩序维稳”和“未成年人”为由,袒护违规乱纪学生。[8]尤其是,教育惩戒要以民主方式制定的规则为执行标准。学校的校规、管理制度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决策,而不能只由学校领导“内部人”制订,更不能与教育法等上位法抵触。学校要成立由政府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的学生事务中心,专门负责对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和做出惩戒决定,改变传统的由班主任、教师直接惩戒学生的模式。[9]

对于家长来说,有两种极端情况要避免和改正。一是对教师言听计从,自己撒手不管和不愿教育孩子,认为教育学生“不打不成器”,给教师“任性”、粗暴实施教育惩戒或体罚埋下隐患;二是不能理解和体谅教师教育惩戒的善意或教育性。一旦自己的孩子因违纪犯规受罚,不问青红皂白就恶意攻击教师,没有意识到孩子不仅是父母的,也是社会的,溺爱和纵容孩子只会导致教育的副作用,诱使儿童滋生坏的习惯甚或违法犯罪。

对于社会来说,对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要多表示一些理解和支持。学校教育教师是关键,只有教师将立德树人、赏识教育和严格管理学生结合起来,公共教育才能有好的结果。社会要避免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以应试教育、侵犯学生权利及自尊健康为由头,站在虚无的道德制高点上,对教师职业进行污名化或非理性反击。总之,只有学校、家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社会舆论等多管齐下,教师才能实现“能够”“愿意”并“勇于”管理和教育好学生,切实行使好“教育惩戒权”这一法定的公权力和良法行为。

参考文献:

[1]谭晓玉.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与未成年学生违纪行为管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4):32-35.

[2]张益刚.教育惩戒权的起因与属性分析[J].齐鲁学刊,2005(4):123-126.

[3]余雅风,蔡海龙.论学校惩戒权及其法律规制[J].教育学报,2009(1):69-75.

[4]解立军.如何界定教育惩戒权和体罚[J].中国民族教育,2007(3):19-21

[5]王開东.跪着教书,不可能教出站立的人[EB/OL].[2017-03-21].http://mt.sohu.com/20170321/n484001681.shtml.

[6]陈卓.施爱与管教——浅析教育中的惩戒权[J].法制与社会,2010(6):271-273.

[7]陈洁丽.学校教育惩戒权的国际比较[D].南宁:广西师范学院,2010.

[8]五湖散人.闲话安徽群殴教师事件的处理[EB/OL].[2017-03-22].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e1b6fd0102wc7w.html.

[9]教育法规首提“惩戒”概念 行使教育惩戒权何为边界?[EB\OL].[2017-02-27].http://education.news.cn/2017-02/27/c_129496561.htm.

责任编辑︱李 敏

猜你喜欢

行使体罚惩戒
忘却歌
教育惩戒,育人为本
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
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知情权
让惩戒教育有章可循
浅议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消费者反悔权论
在执行难背景下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美国教育体罚的渊源,现状与前景
有些伤痛,爱也无法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