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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环境下的利益衡量问题

2017-05-23刘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利益衡量司法实践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形式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充分重视利益衡量理论,认识到利益衡量存在的问题,完善利益衡量机制并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利益衡量;理论法治原则;实体正义;司法实践

一、利益衡量论概述

利益衡量论作为法律方法论的重要内容,缘起于20世纪初在欧陆国家兴起的“自由法运动”,是以德国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最先倡立的,又经历了英美实用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与发展。利益衡量方法,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是在对概念法学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庞德将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三类,我国长期以来将利益大致分为三层: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

二、利益衡量的适用范围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改革时期,疑难案件数量庞大,这类案件往往彰显着制定法可能存在的形式价值缺陷,司法审判中法官需要面对的往往是复杂的利益权衡,难以抉择与判断。协调解决特殊疑难案件中的各种利益冲突,使个案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现有机统一,运用利益衡量这一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利益衡量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限于以下四种情形。首先,对于含有语言解释、理解的某些案件;其次,就“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案件;再次,“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最后,规则规定相冲突的案件。

三、利益衡量理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法官任意衡量的问题及对策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与非理性因素。利益衡量的过程中,法官容易受到社会公众舆论潜意识影响,以及法官个人生活阅历带来的心理影响。因为受到各方利益博弈的影响,在利益衡量中很可能导致不合法现象的发生。缺乏必要的标准与相应的约束成为了实践中影响利益衡量的不良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有以下两点对策。

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是解决利益衡量问题的一个基本对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在客观程度上提供利益衡量的准则,制约法官的任意裁量,并规范利益衡量中的各方博弈。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上,侧重于预见法律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状况,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性。在法律法规的修改上应注重反映与调控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法律的修改能够调控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并且能够适应社会实际需要,保障裁判的公平正义。此外,为了灵活适应形势的变化,同时给法官以裁判的标准,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

2.提升法官职业操守

法治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提升法官的职业操守是十分必要的,不仅能够直接提高利益衡量的严肃性,而且能够保障案件裁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官职业道德是评价法官行为的标准,是调节职业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准则,只有具有较高道德水准的法官才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具体承办案件法官的业务能力水平高,利益衡量才能合法合理。司法实践中,提升法官的知识水平与实践经验能够明显提高法官业务能力与办案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利益衡量公信力质疑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社会公众对法官根据利益衡量做出的裁判产生质疑的情况。对利益衡量裁判说服力不足的问题在分析法律原则与法的价值基础上有以下对策。

1.符合法律原则

符合法律原则的裁判结果才具有高度的说服力。如在刑事裁判中,罪刑法定是利益衡量的前提和制约。法官在利益衡量中得到的认识往往是直观、片面的,为此法官的裁判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原则和具体的法律规则以使得裁判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在“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利用了法律漏洞的不正当竞争,因为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法院直接适用了民法原则,认为被告的行为实际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从上述案例来看,在利益衡量中运用法律原则的裁判既弥补了法律的漏洞,又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和威信。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冲突的情形。在当今的法律实务中,程序正义普遍优先于实体正义。利益衡量要获得公信力必须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在“xx投毒案”中,终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xx无罪。此案的最后判决彰显了在法律上追求程序正义,在判决中保障实体公正的双重价值意义。因此实现程序正义需要侦查机关与法院对程序法的严格遵守,实体正义通过审判公开与公众监督的形式得到保障,

四、结语

在法治不断发展的环境下,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充分发挥利益衡量理论的作用,坚持相关原则,有重点针对性的应对,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利益衡量作为法律方法论,有利于当今中国法治环境下静态法律规则与动态法律规则运用的有机结合。利益衡量在司法适用上是十分重要的,但也有其缺陷的存在,所以应该在理论研究与实务努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利益衡量应有的作用,使案件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构建更加完善健全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任彦君.论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刑事裁判中的运用.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2]杨素云.利益衡量:理论、标准和方法.学海.2011年第5期.

[3]任彦君.论利益衡量在我国刑事裁判中的应用.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4]梁上上.异质衡量的公度性难题及其求解-以法律适用为场域展开.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刘阳 (1991.10~),辽宁锦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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