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中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2017-05-23李通
李通
摘 要:刑事政策与刑法由于功能上存在差异,造成在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与刑法的适用一直处于紧张的状态,如何理顺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对司法中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法;关系
一直以來,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都是大家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原来的有政策没有法律、法律逐渐取缔政策;到政策和法律共同存在,但是政策又高于法律;再到刑事法治完善的今天,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也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关系日益复杂,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探究,实现二者的融合,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刑事政策与刑法不能互相替代
对于刑事政策与刑法而言,不管是其出现的历史、对其研究的范围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来看,二者都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刑事政策与刑法是不相同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制定的主体和程序是不一样的。刑事政策制定的主体是非常多的,不仅国家可以制定,国务院和其相关的部门也可以制定,并且,涉及到军内的刑事政策中央军委也可以制定,同时地方的政府和党委也可以制定。所以,刑事政策的制定也是非常慎重的,只是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定程序而已。刑法就不一样了,刑法的制定主体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通过法定的制度来进行制定,其他的任何部门、组织、政党等都是没有权利进行刑法制定的。二是,表现的内容和形式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刑事政策的主要载体就是国家的文件、政府的指示以及领导人的讲话等,内容都是非常笼统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指示和方针,主要是把握我国政治的方向。而刑法主要是以特定的形式体现我国规范性的文件,对犯罪、刑事责任等进行具体的刑罚处罚规定。三是,实施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刑法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严格执行,而刑事政策却不具备这样的特点。也就是说,刑法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刑事政策通过教育宣传来实施。四是,稳定性的程度不一样。不管是刑事政策还是刑法,都会随着社会的进步,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予以调整,具备动态发展。但是,刑事政策与刑法相比较而言,刑事政策的稳定性要比刑法弱,刑法一旦公布了,就不可以轻易的进行变动。刑法政策就要灵活的多,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进行调整,缺少严格的规范性。因此,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不可以将刑事政策与刑法混为一谈和互相替代,刑事政策与刑法有各自发展的轨迹、各自的范围、各自研究的内容以及在各自领域中的作用。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相互制约,和谐发展
刑事政策对刑法而言具有制约的作用,刑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让相应的犯罪分子受到制裁,同时还要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伤害,让没有罪行的人免于法律的追究,有罪行的人受到惩处,不逍遥法外。刑法的法定原则就会受到刑事政策的制约,刑事政策主要起到价值导向的作用。因为刑法活动就是要严格的按照来进行,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刑法理念的影响就会出现注重“打击”,轻视“保护”。比如在我国2001年进行的第三次严打,对黑恶势力、盗窃案件暴力犯罪进行重点的打击,这时候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就会对刑法的每一个诉讼阶段造成直接的影响,包含立案、侦查、强制措施、审批等方面,对于刑法的制约是比较明显的,司法机关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结合当前的政治形势和刑事政策,充分的彰显法律的威严。同时的,刑法对刑事政策也具有制约的作用。刑法制约着刑事政策的制定,法律是一个国家威严和权利的象征,一旦颁布了,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全国的人民都要去执行。所以,刑事政策在制定的时候就会受到刑法的制约,不可以让制定出来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相矛盾。实行法治,是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慢慢探索出来的宝贵经验,不仅要确认国家的权利,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所以,刑事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受到刑罚原则的制约,符合刑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刑法的地位。
三、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准则
(一)刑法社会保护机能的有限性原则
为了能够充分的保障公民的利益和权利,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一定要保持有限性原则,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紧张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解决的方式就是刑事政策在进行制定的时候一定要在刑法的法治框架下进行,不可以因为社会保护的需要而不遵循刑法的原则。任何凌驾于刑法原则上的刑事政策,虽然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取得不错的成效,但是时间长了就会逐渐失去应用的作用。比如对于强奸幼女的犯罪,是不是明确幼女为要件,理论上有不一样的观点,司法解释也曾做出过不一样的解释,但是基于主客观相互统一的责任主义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发生性关系的对象就是幼女,通过以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为由,只要是客观上和幼女发了关系,就是强奸罪,这样的话就会背离了责任主义的基本原则。
(二)不利于被告的扩张解释需要有边界
刑事政策对于不利于被告的刑法解释功能也不可以走的太远,刑事政策一定要在刑法的原则内发挥出相应的作用,任何逾越了刑法原则的政策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刑事政策虽然灵活多变,但不可以随意,要秉持利益相衡的原则,在对国家、社会利益保护的刑事政策需要面前,也要充分的顾忌个人的利益和权利。一旦解释走到了尽头,还要对该问题予以解释, 那么这就是一种解释性的立法,不在具有解释的意义。如果缺乏实际性的要件就将进行定义追究责任,那么这也是背离了刑法原则,将不具有合法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刑事政策与刑法可以长期的共存下去,更好的发展,发挥出应用的作用。不论什么时候,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原则都要以保证人权和倡行法治为首要前提,更好的治理社会中的犯罪现象。
参考文献:
[1]孙国祥.论司法中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J]. 法学论坛,2013,06:40-50.
[2]赵秉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关系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1-12.
[3]赵春龙.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之中德比较研究[D].河北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