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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探析

2017-05-23陈鹏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侦查案件

陈鹏媛

摘 要:近年来,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集资诈骗等犯罪层出不穷,此类犯罪作案手段隐蔽,涉及人数众多,给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文章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入手,从侦查措施、资金流向、取证手段等方面针对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进行了研究,以期为公安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一、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特点

网络经济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网络系统为侵害攻击对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所有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近年来,随着高科技的广泛应用,涉网经济犯罪往往涉案金额更加巨大,危害后果更加严重,且手段日益隐蔽,这些特点均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巨大的挑战。

(一)作案技术智能化

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智能犯罪,嫌疑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才能实施,他们中间一部分是掌握高端计算机技术的专业技术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应用技术的人员,大多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智商,既熟悉互联网及其功能和应用技巧,又对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有所了解。因此,网络犯罪的主体可谓是集技术化与专业化于一身的。在美国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业39起网络犯罪案件中,计算机人员占70.5%;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厅报告统计,在网络犯罪中,计算机专业人员约占55.5%。

(二)作案方式的抽象化

网络经济犯罪实际上是使用网络技术,以数字化的形式实施犯罪,网络经济犯罪的抽象性是指犯罪本身是发生和存在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与空间中,其记录信息与数据的载体是相对抽象的电磁信号。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信息”被纳入到犯罪对象之中。对于信息来说,它们之间的传递往往借以有形的媒介,如纸张、光碟、影片、录像带等。而虚拟空間内的信息则基本额上不借助于上述媒介,而是完全被数字化了。信息变成了看不见、摸不着的数据,这样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数字化的信息容易被编辑、修改、操作而不易被察觉,因而使得在虚拟空间内实施的犯罪难以侦破,而犯罪的方式也被抽象化了。

(三)作案行为的隐蔽性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网络经济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一方面,网络经济犯罪没有固定的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等客观条件限制,嫌疑人往往是利用网络的操作,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有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制造、传播各种数据信息,使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有的借助通讯工具对网络系统传输特殊的信息和指令,破坏信息系统,这些工作只要点一点鼠标或打几下键盘或借助手机或电话等就能完成,非常隐蔽不易被人察觉。而且,犯罪行为人通常是在异地通过远程控制操纵向多个目标进行攻击,或者利用网络技术将真实的地址信息隐藏起来,这些都让受害者难以看出来,即使是有的被害人觉察出自己可能是上当受骗了,也往往因为犯罪分子在网上留下的都是虚假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而很难被追查到而放弃追究,这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作案的嚣张气焰。

(四)作案手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任何犯罪都有其一般特征以及较为固定或者常用的作案手法,就像罪犯在犯罪现场总会留下脚印、指纹、毛发等等痕迹,这使得执法机关的破案总是有一定的章法可循。然而,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作案手法几乎囊括所有的传统犯罪手段,而且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又没有任何犯罪现场可以寻找。网络经济犯罪一般都是经过一段时间段预谋后完成的,行为人通常都要经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并且是在避免被人察觉的情况下从事高智能犯罪活动。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一般都要经过数阶段、步骤逐步实施才能达到犯罪目的,这就使案件更具复杂性。例如在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系统盗用银行客户巨款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秦某就是事先经过预谋,将自己的作案过程分成了多个步骤进行,一是为了掩护自己的真实身份而制造假身份证;二是窃取他人的信用卡号码;三是解决网上购物收货问题。只有犯罪嫌疑人经过种种周密设计的,繁琐的准备工作后,才能满足其实施犯罪的基本条件,也才能达到其犯罪的预期目的。

二、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要点

(一)综合运用侦查措施

(1)利用隐蔽力量。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经济犯罪,应在上网的人群中物色对象,并把它们物建为秘密力量。这些秘密力量同样可分为控制秘密力量和专案秘密力量。建立秘密力量的方法与在物理空间里建立秘密力量的方法相同。当发现网络经济犯罪时,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控制秘密力量获取情报,另一方面可以动用专案秘密力量发现线索。

(2)监控追踪。对于作案人在案发以后仍不断侵扰网络系统的案件,在做好重要数据隔离保护的前提下,采取“外松内紧”的方式,利用先进的工具,借助监视系统,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有的还可以设置“陷阱”,守候非法访问者自投罗网;有时还可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在网络上进行跟踪、追查作案人。

(二)对犯罪现场进行“特殊勘查”

现场勘查本身应当是侦查措施的一种,但由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场有别于其他传统犯罪,它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现场,而存在于这个虚拟现场中的证据形式也不同于一般案件,多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存在着。因此对于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其现场勘查的步骤和要领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大相径庭,笔者在这里将其称为特殊的“现场勘查”并将其作为单独的一项侦查措施,进行剖析。

网络经济犯罪现场是指存在和发生网络经济犯罪行为或与之关联的场所和地点,可能是有形场所,如机房、附属工作间、终端室、计算机通信线路、存放信息的场所,也可能是不可见场所,如电磁辐射区等。由于网络犯罪和计算机技术相关,要求从事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专业技术,否则会忽视、甚至毁坏犯罪证据,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美国就曾出现过办案警察不知道怎样备份运行中机器的信息,只好扣押计算机拆卸后送往技术中心提取证据,结果导致信息资料全部丢失的事例。

参考文献:

[1]陈超.浅谈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1):149.

[2]刘坤.“互联网+”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适用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5):64-70.

[3]郑海燕.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与应对[J].海峡通讯,2014(7):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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