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违约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5-21李晶宋陆军

会计之友 2017年9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内部控制

李晶+宋陆军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与此同时,我国庞大的民间资本缺少合适的投资渠道。P2P网络借贷平台创建的初衷是通过平台自身信用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间的信息不对称,使资金供需错位问题得到解决。然而,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的违约问题对该平台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通过分析我国P2P违约平台的运营模型,提出要通过完善信用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对平台实行信息披露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进行外部管理;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也要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来切实推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网络借贷; 违约现象; 平台监管; 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 F830.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9-0079-05

P2P网络借贷又称P2P金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一种,网络借贷的投资方和借款方通过第三方平台可直接实现借贷,借款人在P2P平台发布自己的借款目的、实施方案以及收益情况等信息,并针对此项目进行借贷,投资人通过比较借款人的投资项目,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整个过程都基于信用体系和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记录,通过信用来鉴别和降低各方风险。一方面,我国小微企业长期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国家虽多次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但融资难题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1];另一方面,我国有近50万亿元庞大的居民存款,这些存款多为小额资金,并没有太多合适的投资渠道。在此背景下,我国P2P金融应运而生,其创立初衷就是借助网络这种快捷便利的渠道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信用担保解决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供需错位和信息不对称,以此弥补小微企业传统渠道融资难的问题。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2007年8月,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经过几年的本土化适应和创新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也不断出现。2010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增长了数百倍。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P2P网络借贷平台新增2 000多家,2015年网贷行业的月投资人数接近600万人,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市场。伴随规模快速增长的是各种问题的频现,违约平台数量的不断增加。2014年全年问题P2P平台共277家,截至2015年底,问题P2P平台数量猛增到1 207家,2016年为1 849家(网贷之家数据)。

表1为我国主要P2P网贷平台情况。

P2P网络借贷最早并非诞生于我国,因此其设计理念也不适合我国国情[2],比如在美国和英国,完备的信用体系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基础,但我国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早期的监管政策较为宽容,多以鼓励和支持为主,且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归属哪个部门管理,这使得众多平台的运营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个别不法平台甚至浑水摸鱼,恶意欺诈,最终导致问题平台频现。这些问题平台通常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进入,但过高的收益使其无法偿还投资者本息,最终运营难以为继,给消费者造成巨额损失,也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负面影响。问题平台虽然众多,但其运营大致可以分成自融模式、自融自担保模式和庞氏骗局模式三种。

(一)自融模式

为了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自融模式平台的管理者通常会进行虚假宣传,通过高收益吸引投资者眼球,同时放出大量周期短、收益高、数额大的标的供投资者进行投资。但其本身并没有高收益项目获取收益,偿还承诺给投资者的本息。钱海创投是典型的自融模式平台。钱海创投发布的融资项目均来自浙江瑞安,抵押品的登记地点也都在瑞安。在运作过程中,标的融资大多经平台账户直接流入平台控制人的个人账户。见图1。

自融模式问题平台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母公司的主营业务多为资金密集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房地产、制造业等行业。融资信息多为其关联企业发布,平台几乎不审核项目风险,甚至帮助其虚假宣传。第二,项目融资款项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借贷平台账户直接流入平台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且通常不用于融资项目,部分资金甚至用于民间借贷。转账过程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的特点,资金流向符合资金池特征。第三,平台会短期内密集推出大量高收益短期目标。

(二)自融自担保模式

自融模式的控制人只有一个平台,自融自担保模式的控制人通常同时控制多个借贷平台,通过不同平台間的资金拆借进行资金自融。这些平台通常有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来吸引投资者,但这些所谓的担保公司和平台被同一法人控制,因此其本质为自我担保。在宣传过程中这类平台故意隐瞒自我担保信息,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导其投资(图2)。一些典型的自融自担保模式平台,包括担保公司、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由同一法人成立。其项目融资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公司经借贷平台账户后先流入关联公司账户,在关联公司的账户间多次流转后,最终流向平台实际控制人账户。

自融自担保模式问题平台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多个平台和担保公司为同一法人或属同一集团控制。第二,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其关联平台进行担保,并无其他主营业务。第三,资金在各平台间频繁流转,但最终流入控制人账户,并用于项目融资外的其他目的,同自融模式类似,部分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民间借贷。

(三)庞氏骗局模式

庞氏骗局模式同样具有资金池特征,但不同于自融模式的是,庞氏骗局模式的宣传完全是出于欺诈的目的,平台承诺的收益远高于其他正规平台,其融资信息完全是虚构。在运营初期,庞氏骗局模式平台会不定期发布新标,并将新标融资用于还旧标本息和控制人的个人消费,在新标融资遇到困难,无法归还旧标时选择跑路(图3),个别平台甚至拿到融资后直接跑路(图4)。鹏城贷是典型的庞氏骗局模式平台,其承诺的收益高达30%以上,远高于其他平台10%左右的平均水平。项目融资资金由第三方平台经平台账户后直接进入平台控制人账户,用于平台控制人个人消费以及新账还旧账,完全没有用于任何投资项目。

庞氏骗局模式问题平台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平台承诺的收益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初期能够按时偿还本息。第二,平台通过各种方式炫富,以消除投资者疑虑,让投资者误以为其盈利水平较高。第三,项目融资款项完全没有用于投资。

由问题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看出,这些违法违规平台通常通过虚假宣传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力,由于早期政策以鼓励为主,监管缺失,使不少平台的运营缺少法律监督,没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导致其运作不透明,等问题发现时,已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违约问题频现的原因

2015年,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有1 207家。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一旦发生“跑路”现象,投资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甚至血本无归。即使有警方介入调查,通常也会由于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即使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追回逃匿者,钱也可能已经花完无法追回。如果跑路平台牵涉面广、受害人数多的话,有些投资者还有可能做出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违约问题的频现也不可避免的引发投资人对平台的不信任,害怕违约而不敢投资,影响整个P2P行业甚至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究其原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经营原因。

(一)外部原因分析

1.信用体系不健全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的整体信用环境处于较低水平,国家层面缺少权威统一的信用体系,社会整体的信用文化和信用环境仍需不断提高,部分居民信用意识的缺乏导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失信行为。与此同时,我国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较少,法律体系不完善直接导致监管的缺失,一方面是法律和监管的缺乏,另一方面是我国各信用机构没有统一标准,信用市场缺少统一规范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损害了消费者个人权益,使消费者对于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抵制[3]。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备的另一后果是缺少权威的惩处机制,使得违法成本太低,即使信用违法也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无法对信用犯罪形成法律威慑。

2.监管体系不完善

自2006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出现以来,直到2015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长达十年的时间内我国没有明确的网络借贷管理法案,对其准入机制、运营过程和信息披露的立法也是空白。政策多以鼓励和支持为主,使得行业呈现同质化扩张,虚假宣传现象较为严重。为吸引投资者,一些非法P2P网络借贷平台承诺的收益往往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4倍以上,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一旦风险出现,投资人将蒙受巨大损失。金融行业的健康运营离不开严格的监管,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其经营边界以减少业务实施过程中的道德风险[4]。但早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网络监管部门都表示鉴于P2P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因此不属于各自的管辖范围,这导致了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最终,法律的缺失和监管体系的不明确使得众多网络借贷公司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出现诸如非法集资、开展高利贷业务等边缘性业务模式。这对于正规合法经营的P2P金融企业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使他们的发展短期内受到了一定影响。

3.个人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并没有建立起国家层面的权威的个人征信体系,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和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使得网络平台难以掌握借款人的准确资信信息。存在借款人在多个平台借贷,最后超出其偿还能力的风险[5]。更有部分借款人一开始就利用信用缺失的漏洞,使用虚假信息进行借贷,最终无法偿还。此外,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投资者和平台实际控制人以及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准确掌握平台控制人以及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情况,更难了解平台控制人和借款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增加了平台借贷人利用关联企业虚假借贷,拿到投资者的资金后出现跑路的风险。

(二)内部原因分析

1.平台风控机制过于简单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解决投资者和项目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平台使双方建立联系。网贷平台的投资者通常不是专业投资者,多为缺少相应投资和风控知识的普通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较差,这就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对所发布的融资项目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公开。但我国不少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把重心放在如何吸引投资者,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风险控制工作做得远远不到位,风控工作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高水平人才和大量的资本,但不少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平台没有能力做好风控工作,或者处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不愿在风控机制上投入过多,风控体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平台的信用审核和风险理赔机制通常过于简单,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无法有效应对。

2.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经营

平台控制人和借款人利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恶意进行夸大性的虚假宣传。首先,部分高收益标的被平台拆成多个标的进行招标,增加投资者风险。其次,部分违法平台并没有真实投资标的,凭借虚假标的吸引投资者资金。拿到投资后再去找标的,在找不到合适标的的情况下逐步陷入了“新账补旧账”的庞氏骗局。然后,投资者资金流经平台账户,部分违规平台用自有账户管理投资者资金,这已经符合了“资金池”特征。比如e租宝平台上利用诸多虚假标的进行非法经营;深圳的元一创投上线运营仅1天,平台老板就携款潜逃;2013年4月上線运营的里外贷,平台的钱基本用来投资房地产项目等。

三、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规避违约问题的对策分析

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标志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开始逐步走上正轨。《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定义,指出P2P平台只是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同时为防止出现道德风险,还提出了十二条明令禁止行为。

随着法律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监管监督的进一步加强,不法平台将会失去生存的土壤并彻底退出市场,规模较小、风控能力较弱的平台也将被市场淘汰,行业分化将会加剧,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可能会进一步发展壮大,并成为行业的代表性公司。为进一步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认为应从完善信用体系及监管机制和平台自身建设两个方面规避违约现象的发生。

(一)完善信用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机制

1.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完备的法律法规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要进一步完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失信惩处条例,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应严格执法,以此培养居民的信用意识。通过把信用信息应用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社会性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6]。第二,以政府牵头、企业参与的形式打造和培养一批权威的信用市场主体机构。政府通过信息共享、积极参与等方式,为这些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三,培育和发展信用产品市场。我国目前针对个人的信用产品较少,且多为信用类的初级产品,管理部门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在信用产品上的创新,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发更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产品。

2.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第一,建立动态监管模式,在宏观经济和网络借贷发展的不同时期,行业风险特征也不尽相同,因此监管重点也应有所差异。第二,提高行业门槛,加强信息披露,提高网络借贷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设置较高的门槛,把一些管理不规范,风控能力较差的小企业直接拒之门外。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时时监督网络借贷企业的运营及风险状况。第三,建立行业评价体系。定期公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度、杠杆、盈利情况等信息,以此作为重要依据,让平台意识到运营过程中的问题。第四,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对于出现问题的平台从主管部门到具体责任人应严查到底,决不姑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信息披露,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法可依

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针对P2P网络借贷的规定,表示对网络平台持谨慎态度,2014年3月,监管层正式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写进了政府的工作报告,标志着经历了长期的支持和宽容政策以后,监管层开始对P2P金融开始限制性监管。然而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的规定仍不详尽,P2P借贷平台对融资方信息仍存在披露不完整的问题。2016年5月,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首先要求其会员单位对包括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在内的五大类信息共49项内容进行详细的披露,并将信息披露情况与会员准入、会员资格维持等挂钩,以此作为优秀会员单位评选的依据,其他省份和地区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增强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性。

4.对于合规经营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P2P网络借贷创建的初衷是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题,为中小投资者增加投资渠道,是在“普惠金融”“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思想指导下,金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前期监管及法律法规的缺失使网络借贷出现了问题,但不能就此完全否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层应在规范和监督的基础上,对行业在监管框架内的创新进行鼓励和支持,使其始终不背离初衷的前提下,更加高效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我国经济转型助力。

(二)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P2P网络借贷市场,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平台要加强自身内部控制能力,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1.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

理论上讲,P2P网络借贷平台对投资人提供担保,并不利于投资人形成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同时会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财务压力。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商业银行这种性质上的区别,使得我国法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拨备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现实情况是,给投资人提供担保的平台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远远快于拒绝为投资人提供担保的平台,再加上这些平台不重视风险准备金的拨备,致使平台对借款人违约导致的逾期、坏账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果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必须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需要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并由银行托管风险准备账户,并提供方便查询的链接,方便借款人和投资人实时查询风险准备金的变化情况。

2.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平台的现金流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取决于其现金流是否通畅,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往往不是利润不足而是现金流不通畅。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违约、限制提现等事件频发,整个行业的信用度并不高,使得投资人偏好于投资期限短、金额小的债权,而期限长、金额大的债权往往无人问津,这就形成了短期、小额债权供不应求而长期、大额债权供过于求的市场现状。在这种市场条件下,平台经营者就倾向于金额拆标和期限错配拆标,将大标拆成小标,将长标拆成短标。为解决此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在自己的平台上建立完善的可转让债权的二级市场,便于投资人在急需资金的时候转让自己手中的债权。在债权转让二级市场足够活跃之后,平台就可以考虑减少拆标行为,从而降低平台的流动性风险。

3.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

完善平台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在财务人员中树立风险规避观念,加强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应该加强对员工的监督、重视财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完善平台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平台员工尤其是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水平必须得到提高并具备财务风险防范规避的观念,充分认识到财务风险的存在和危害性。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并给予正确的应对。

【参考文献】

[1] 邢乐成,解传喜.关系贷款、群贷技术与金融制度边界:中小企业贷款难理论研究及最新进展[J].理论学刊,2014(10):70-77.

[2] 田俊领.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其监管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2):104-108.

[3] 马强,王军.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困境和未来[J]. 财经科学,2016(8):14-24.

[4] 谈超,王冀宁,孙本芝. 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5):100-108.

[5] 王振.互联网时代的信用体系建设[J].中国金融,2016(4):88-89.

[6] 陈放.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属性及监管研究[J].探索,2006(1):180-186.

猜你喜欢

网络借贷内部控制
网络借贷平台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大学校园网络借贷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互联网形势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探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管问题研究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问题以及解决策略思考
我国物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控制的认识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对策
制造企业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