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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的发展和完善

2017-05-20张朵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死刑

摘要:死刑,也称生命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德国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将死刑概括为最冷酷、最无慈悲的“司法杀人”。在我国目前现阶段,限制死刑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何把握好死刑的范围和限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死刑;死刑限制;死刑政策

中圖分类号:D99;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64-01

作者简介:张朵(1994-),女,汉族,陕西商洛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死刑限制是死刑的重要课题之一,《刑八》取消了十三个死刑罪名,《刑九》又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剩余四十六个死刑罪名,死刑在我国适用范围逐步缩小,但是它的比例仍然很大,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死刑限制进一步深入的研讨,有利于人们认识到死刑的功能和追求,改变人们关于死刑在价值判断上的误区,树立公正文明的刑事法律理念,同时有利于司法人员正确判案,避免冤假错案。

一、死刑政策

中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严防错杀,可杀不可杀的绝对不能杀”。我国新旧刑法都规定了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可看出:中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并对死刑采取严格限制是正确的,是我们多年来始终不渝所奉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但是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副作用,严刑峻法并不能有效的控制犯罪。对待死刑,我们需要一颗宽容的心,深入剖析社会现状和社会痼疾,兼顾国情和法治基础,考虑民众反响和情怀,赋予死刑制度血与肉,解决现实生活中法理与情理交织的死刑案件。把握限制死刑的力度,应当先从制度着手,而制度的完善最根本的是刑法本身的完善。

二、死刑限制的发展的合理方向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也是最终的结果。刑法理论应当主张废除死刑,但立即废除死刑在现阶段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死刑仍然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和价值①。中国目前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应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进一步缩减死刑的适用范围,把死刑限制在一个很小但又合理的比例内,发挥死刑的最大效益。

三、中国刑法中死刑限制的完善

中国的死刑制度,相对于过去而言,有很大的进步。死刑的完善是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只是一次次的修正案,需要刑法学者提出可践行的方针,对死刑限制的完善可从以下着手:

(一)大幅度的消减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将适用死刑的范围控制在十个罪名左右

首先,废除大部分贪利犯罪中的死刑罪名。这类犯罪的典型特征是为了追求金钱的满足,如贪污罪、受贿罪、盗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其次,废除并非“罪行极其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罪名。如: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这些犯罪明显比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轻,假如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同一刑罚,显然不公正。当然,故意杀人罪也可废除死刑。最后,废除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罪名。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高刑是死刑,无论客观行为上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还是制造,都不至于判处死刑。

(二)积极适用死缓制度,限制死刑的立即执行

死缓制度给予受处罚的人生存的希望,同时弥补了死刑立即执行不可逆转的弊端。据统计,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死缓的不足四分之一,这一比例并不理想。鉴于此,应当积极适用死缓制度,进一步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使死缓在死刑中所占的比例达到四分之三或者更高。

(三)严格执行死刑核准制度,真正实现程序公正

死刑核准是为了死刑判决的正确性设立的特别程序。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虽然自此死刑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由于死刑案件数量较多,最高院复核死刑大多都是通过书面审查,这种程序任意性较大,有时也仅是一种形式。核准死刑案件,必须强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职责,增强法官廉洁司法的能力,建立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完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坚持程序公正第一②。

四、适当扩大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刑九》新增了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更加人道,这种处罚可在未来逐渐替代死刑。现阶段,这种设想暂时不能实现,第一,我国的立法中还存置较多的死刑罪名,不可能将现有的死刑罪名一律用终身监禁代替。第二,终身监禁成本较大,耗费司法资源。第三,终身监禁是2015年新推行的制度,没有稳定的根基,民众的可接受度尚不明确,实际成效有待考察,故可以适当扩大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

五、结语

死刑限制在废除死刑之前都是一个值得深入研讨的课题。在目前存置死刑罪名中,首先,要进一步缩减死刑罪名;其次,要积极适用死缓制度,尽量使其所占的比例达到四分之三或者更高;再者,严格执行死刑核准制度;最后,适当扩大适用不可假释、不可减刑的终身监禁制度。

[注释]

①贾宇主编.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8:206.

②贾宇.罪与刑的思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2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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