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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2017-05-20孙建军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

摘要:股东协议作为一种对股东权益分配和公司治理工具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但股东协议的约定常常又与公司法不同,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区分并认定股东协议的效力就非常重要。理顺股东协议效力的问题,能够起到调节股东利益分配的作用,而且还直接或者间接地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股东协议;效力认定;公司章程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51-01

作者简介:孙建军(1982-),男,汉族,山西大同人,山西财经大学,2014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法。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及经营过程中,通常公司的治理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予以规范。但大量存在的股东协议已经成为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制度之外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公司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分配的宏观要求以及不能突破的底线,偏向于宏观,而股东协议则主要是从微观层面上来进行公司治理,协调股东权益。在现行公司法中对股东协议的认定并不全面,在股东协议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则依赖于对股东协议的效力的正确理解与把握。因股东协议的冲突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探讨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内。

一、股东协议的概念

股东协议的概念是研究股东协议效力认定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效力认定的基础,关于何谓股东协议,这一概念并未直接出现在中国现行公司立法之中,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主要集中在对于其主体范围的认定上的不一致,有狭义说、广义说及最广义说三种看法。狭义说将股东协议的当事人局限于发起人;广义主体范围除了发起人外,还包括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与广义说相比,最广义说观点将股东协议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展,不仅包括股东,还包括公司。对比来看显然广义说更为妥当。

因此,股东协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设立人或准股东)以相互间的股权为基础,创设或者变更股东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实现处分股东自身权益或者协商公司事务的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二、股东协议的性质

关于股东协议的性质,国内学者所持观点也并不相同。理论界的争议主要为股东协议是共同行为还是合同,在实践层面认定股东协议的性质则更倾向于合同。对股东协议性质为合同的判断,德国和英国均按照合同来调整。中国现行民事立法常将共同行为也归为合同行为,中国司法实践也通常将股东协议界定为合同行为。从股东协议的概念上来看,其内容包含了股东权益的处分和公司治理的安排,其涉及内容既包括合同法所能规范的范围,也包括在公司法能够规范的范围。虽然股东协议内容上具有以上双重性,但股东协议的本质仍应是合同。

三、股东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

股东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其成立和生效的标准与合同成立、生效的标准应一致,同时鉴于其特殊性,还应兼顾适用公司法。股东协议成立包含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和相互间的合意,而生效要件则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由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要件则具体化应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关于股东协议效力及认定问题主要针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要件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规范按照意思选择适用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对于股东协议与公司法不同种类的规范相冲突时,其效力状态是不一样的。

1.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股东协议效力认定

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此种规范意在为股东或者公司的行为设置底线,因此其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干预。强制性规范的内容主要是为当事人设置义务,义务的内容就是必须履行或者禁止某种行为,不容当事人协商改变。当股东协议规定的内容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冲突时,冲突的部分无效,这是因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是最低义务,义务必须遵守。

(二)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冲突时的效力认定

当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时,区分认定,在部分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中包括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的情形,总的来说,部分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随着公司章程的生效并且对公司内部全体成员产生了约束力,因此股东协议的内容是不能与公司章程相违背的。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有关事项进行规定,在此事项上,股东们可以进行充分协商,只要内容不违反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规范就可。

总而言之,股东协议作为公司私法自治的手段在实践中对于公司治理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弥补了公司法在私法自治方面规定的不足;从而协调好微观层面的利益关系;总而言之,股东协议会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司的经营发展还是股东协议纠纷的解决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章六紅.为股东协议正名[J].董事会,2011(3).

[3]吴高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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