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
2017-05-20谭菁
摘要:互联网保险标志着保险行业的网络营销模式上线,其中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居多数的车险,是最适应互联网车险的网络营销模式。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应运而生,并且受到业内人士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本文对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现行法律规范下的发展概况进行介绍,从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法律规范如何完善的角度进行深入拓展。
关键词:互联网比价平台;互联网保险;车险
中图分类号:D923.6;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50-01
作者简介:谭菁(1989-),女,汉族,湖南娄底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4级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与国家对车险自主定价离不开,《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改革的意见》就鼓励保险行业自主定价。“互联网+”的模式也融入了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的网络营销模式崭露头角,为更好地服务和吸引消费者,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迅速发展并且成为投资者新目标。不管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前景光明,还是会出现“唯低价”局面,我们都需要立足于保险行业的实际进行思考。
一、互联网保险与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符合本规定的自办网站或者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而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既有电子商务性质又有保险内容,同时具有理财性质的产品。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就是在车险品种多样化的市场中的第三方平台,对大数据掌握和分析,让消费者在统一保准下,根据不同公司的报价情况进行刷选,同时满足消费者行为偏好等消费的保险需求。
二、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会引发信息安全问题,因自身属弱势方易被垄断和被遏制。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与车险直销官网比,因车险比价平台的数据收集基数要求大,数据分析的范围广,计算分析更复杂,从事互联网比价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就可能非法利用网络爬虫入侵保险公司内部网址,侵犯消费者隐私权与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占据传统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因拥有较多客户信息,可进行配对式的销售,基于消费者最优配置,同时具有大流量的百度,谷歌等也具有信息匹对优势,如果传统保险公司或者拥有大流量的企业抵制或者恶意抢占互联网车险比价市场,必然会限制其他市场主体进入互联网车险比价市场导致垄断。
(二)互联网车险市场与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衔接的问题。2012年律师状告保监会,主要是双方信息沟通和异地理赔问题。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直接交易还是仅作为参考仍需去保险公司官网购买,这制约了其功能性。如直接购买,互联网比价平台是中介还是担保?三方的电子保险合同的效力与理赔又如何规定?
(三)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问题。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坚持保监会与保险行业协会并行监管,但互联网保险涉及的互联网因素广,仍有灰色地带没有纳入监管。譬如不同的消费者给予不同的保险费率,整个费率的制定的合法合理性,何人进行监管,平衡公平正义。
三、构建和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制度,健全监管体制
第一、我国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未制定完善。在法律位阶层面存在制度缺失,现行规范互联网保险主要是行政规章和非规范性文件。我们应在保险法修订中增加互联网保险内容,构建贯穿互联网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互联网保险的法律制度应该根据业务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对信息泄露的隐私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互联网保险的理赔问题进行规制,理赔公司诉讼地法院原则,因路途远近或地方保护主义,对消费者不公平。故应在互联网保险交易过程中对每个环节细化分析。
第三、简体多元化的监管合作,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包含有信息刷选与共享、网络支付、电子合同拟定和签章、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信息系统等,但它们各自监管的主体不同。“一行两会”的合作化监管在互联网时代是相辅相成的,但只是多元化监管中的一元,因为它还需包括保监会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并行监管,以及消费者监督,公益诉讼下消费者协会的间接监管。
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是互联网保险下的多种互联网金融元素混合的产品。构建和完善互联网法律体制,对其监管更应该注重多元化监管合作,以法律网络为基础,全面法律的社会管理功能。互联网车险比价平台是服务类产品,它与消费者有很高的默契性,能够更好地保证消费者对车险的监督,使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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