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2017-05-20尚嘉文
摘要:与著作权的司法保护相比,行政保护有着公益性、主动性和快捷性的突出特点,在实践中也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但也逐渐显露出如行政立法不够周延,执法机制分工失调和监督力度不够的缺陷。现今尽快完善行政立法,协调行政分工,加强监督力度,将更大发挥行政保护的先天优势,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著作权;行政保护;行政立法;行政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3.41;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08-02
作者简介:尚嘉文(1996-),男,河北辛集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
自1709年英国制定世界第一步著作权法《安娜法令》至今,著作权的保护已从皇家恩赐的特权逐渐发展为民主国家中政府给予的保障救济,渐渐演变为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途径全方位、多角度的救济模式,而行政保护较多发生在事中,具有实时、快捷、便利的特点。探寻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方式,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将有益于加强著作权的权利保护。
一、著作权行政保护概述
著作权是一项私有财产权,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公权。一般而言,我们认为私权神圣,公权不能任意损害公民权益,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的,应当尽量选取避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法领域中的比例原则,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某种行政措施对相对人的损害与社会获利之间的关系显失均衡,即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但这是建立在私有权利没有被滥用的基础上,假使权利被滥用而没有适当的规制,则只会凭空增加无谓的纠纷,加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事后保护压力。
二、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现状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它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具有拟定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职责,负责作品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查处侵权违规行为,承担著作权涉外事宜。
另外,在地方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管理所涉辖区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案件。同时,在实践过程中我国还有版权局以外的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局、海关等行政部门参与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著作权行政保护的顺利开展。
从著作权行政管理体系来看,版权局联合工商局、文化局等其他执法部门,专项联合突破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利用有限的人力和资源,遏制了一些重大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从保护泉州市瓷雕、木雕、石雕等版权保护企业以及众多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创新积极性出发,积极、主动地打击行业内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从版权组织和相关协会的成长来看,近年来自发形成了多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它们由版权局审核并批准,协助保护某一特定领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2005年经批准成立的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版权局的执法负担。这些现象都是与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不足和完善
(一)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立法完善
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公民著作权及与之相关的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广泛的,它涉及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依据侵害程度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用以补充完善一般法律,但是实践中容易出现缺位现象,如数字版权的立法,我国主要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这只是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延伸,2009年的谷歌侵权案中,我国570位权利人的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被谷歌扫描上网。这使得在现有法律中我国数字版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地保护,而美国在1998年10月就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该法案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特点,对美国版权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订,为版权产业提供全面的数字化版权保护。从这个角度上看,行政立法的补充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二)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协调问题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将发生在网络平台上,而网络又有着覆盖全面,身份虚拟和受众群体广泛的特点,仅靠单一地区的行政机关可能无法快速准确及时地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时,在内部行政机构框架下,如果加强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流,明确管辖机关,实现纠纷相关地区主管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可以更高效率地为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提供便利。在版权局的外部行政机构框架下,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应当确保版权局参与相关的行政执法,对于案件事实复杂、模糊不清和无法处理的情形及时通知当事人通過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特别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著作权已经不仅是国内的重点保护权利,国际、区际的著作权保护同样引起各国的注意,尽管国家版权局内部设有国际事务处管理对外版权纠纷,但庞大的贸易往来显然是不能仅依靠一个处室完成的,我们应当加强国家版权局与海关的联系,因为海关是版权保护的第一道大门。在香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事务主要由海关完成,海关负责调查涉嫌侵犯商标、版权及虚假说明的投诉,执行一切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工作。可以说香港海关是香港版权甚至知识产权的保护神。我国海关虽然在版权保护方面获得一些成效,但是还没有充分发挥其权力,有更大的发挥空间。海关可以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执法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
(三)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执法监督
英国哲学家、自然法学家洛克曾在其著作《政府论》中说到:“财产不可公有,权力不可私有。”权力需要制衡,落实到我国“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具体政策则是相互监督,这体现在体制内的监督和体制外的监督两方面。
体制内的监督具体指行政机关的体制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我国行政区划中纵向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和横向同级行政机关的相互监督。近年来,在著作权行政执法过程中,少数执法人员仍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规执法情况。著作权行政保护中对此种行为的监督仍显力度不够。有的地方政府还单纯从当地的经济发展考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实行机关内部的横向和纵向监督,有利于相互制约,突破地方保护主义,依法行政,依照法律程序执法。
体制外的监督具体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监督,公民的监督主要可以通过线上舆论监督和线下普法宣传。国家版权局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典型侵权案例,实时更新地方版权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做到透明执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线下可以定期组织开展版权普法宣传,增强公民的版权意识,既可以预防侵权行为又可以调动公民的维权积极性,借此达到监督目的。TRIPs协议第4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行政部门的终局决定或裁决,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复审,司法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应当由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
四、结语
著作权是一项保护公民科学、艺术、文化智力成果的重要知识产权,关于著作权的保护,借用行政保护公益性、主动性和快捷性的优势,迅速、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完善著作权的行政立法、协调执法主体的横纵向关系,广泛地开展监督与被监督活动,将加大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力度,促使版权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方世荣,石佑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曲三强,张洪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J].政法论丛,2011,03:56-68.
[3]杨福军.论我国著作权的行政保護[J].法制与社会,2011,31:159-160.
[4]徐楠,罗添.谷歌侵权案的司法解读[N].北京商报,2009-11-09Z09.
[5]王华芳.版权行政保护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09.
[6]王世威.美国版权法立法策略的历史变迁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1,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