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探究
2017-05-20张艺多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1日施行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1991年的相关规定,此规定回应经济形势变化规范了民间借贷的的法律适用,统一了民间借贷裁判标准,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规定》的修改特色,结合实际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进行探究,希望对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关键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84-02
作者简介:张艺多(1993-),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南昌大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针对民间借贷实践中出现的案件数量增多、标的额上升的情况,为了完善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回应经济形势变化,最高院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比1991年的相关规定,此规定规范了民间借贷的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统一了民间借贷裁判标准。但是,目前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仍表现出一些不足。以下主要通过分析《规定》的修改特色,结合实际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进行探究。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创新的需要,银行金融资金提供的不足使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相应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已经不是单纯的生活性借贷,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上的借贷。在借贷主体上也由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向多主体借贷转变。而我国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放任,在近期以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比较严重的是,非法集资的犯罪情况屡见不鲜,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没有明确规定从而造成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在199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明显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而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大势所趋,对社会稳定、金融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规定》的修改特色
(一)使企业之间民间借贷活动合法化
《规定》首先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概念,虽然在概念界定中未明确提出合法保护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但明确提及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念,进一步确定了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我国从明确限制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到合法保护此借贷活动,不得不说是极大的转变。这种转变就能全方位保护各个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虽然依然可能出现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破坏金融秩序的风险,但此转变却能极大的促进社会资金的活跃性,对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完善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规制
尽管我国对民间借贷可以用《合同法》分则第12条用借款合同进行有效地规制,但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实践问题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缺乏对民间借贷全面的规制。而此时《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补充《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使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三)最高利率限定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法定利率,相比《1991年意见》,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额从固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到“两线三区”的转变,可以消除利率不稳定的情况,使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了合理的法律适用。“两线三区”具体含义是指24%以下(含本数)的合法利息之债,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自然利息之债,和超过36%的违法利息之债。合法利息之债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为自然利息之债的,债务人清偿的法律并不会制止,但却不能请求债务人强制履行,而违法利息之债法律不但不与保护,还赋予债务人回索权。最高利率的限定不但适合我国国情,还能符合实际情况易于操作,是《规定》的一大亮点。
(四)明确确定了民间借贷中犯罪的界限,完善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蓬勃也随之带来了类似非法集资、融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活动,所以区分罪与非罪也就变得尤其重要。也就是说,想要还金融市场以太平,就必须确定民间借贷中犯罪的界限,打击金融犯罪活动,来保障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而完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也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即详细规定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举证责任、管辖。程序上的保障是司法正义的基础,《规定》的实施极大的完善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具体操作,具有很大的保障作用。
(五)设立了网络贷款平台形成的贷款关系担保问题
随着运用互联网手段民间借贷的增多,网络借贷平台经常出现运行过程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的情况,从而加剧了债权人的风险,此时就需要完善相关规定确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问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顺应时代发展,规定了网络贷款平台形成的贷款关系担保责任问题。网络贷款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取决于他对网络个人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如果网络贷款平台并没有承诺对贷款提供担保,而仅仅是提供了贷款服务,则其本身就没有担保责任。而反之如果网络贷款平台承诺了提供担保的,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三、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虽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适用,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合理性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上借贷活动的规制还需要加强。第一,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较比其他法律过于零散,体系庞杂,规定之间的配合度并不高。在现实社会中,民间借贷的案件复杂多样,现行有效地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以不能适应多变的情形。第二,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相关监管不够严格,风险防范措施不够完善,触犯法律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三,对民间借贷合同形式未作规定。
因此,我国应尽快颁布《民间借贷法》,一部完善的法律可以弥补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相对较少和法律较分散的不足。处理问题只有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才能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对于监管问题,没有有效监管任其发展的结果定然会紊乱市场秩序。政府应明确监督对象,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只有设立了监督机构才能减少民间借贷的乱现象,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发展。而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借贷行为没有正式可靠的合同形式作基础,只有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才能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许多热点问题进行了规范,使企业之间民间借贷活动合法化、完善了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规制、明确了最高利率限定的规定、确定了民间借贷中犯罪的界限,完善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设立了网络贷款平台形成的贷款关系担保问题,使民间借贷的适用更加完善,必将在未来产生极大的影响,给经济社会带来促进作用,给自然人借贷带来引导作用。虽然,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不足,但相比1991年的相关规定,此规定回应经济形势变化规范了民间借贷的的法律适用,统一了民间借贷裁判标准,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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