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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象与回归

2017-05-20曾诗露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规制

摘要:随着网络视频传播技术的新发展,互联网直播正以异常迅猛的速度进入公众的视野。互联网直播的兴起开辟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新格局,然而在其繁荣的背后存在着许多违法违规乱象,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行业自律等途径使互联网直播活动回归至法制轨道。

关键词:互联网直播;法律风险;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18-02

作者简介:曾诗露(1992-),女,汉族,四川广元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传播法。

一、互联网直播的异军突起

2016年是互联网直播发展异常迅猛的一年。根据《中国网络直播行业景气指数报告》,2016年第3季度中国网络直播货币化指数为225,行业变现能力大幅增强。艾媒咨询提供研究显示,2015年中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家,其中网络直播的市场规模约为90亿。在过去的两年中网络直播平台数量大幅增长,巨额资本注入直播行业,众多网络直播平台纷纷加入网络直播大军,诸如淘宝网、聚美优品等电商也开辟了直播板块,力图在网络直播领域占领一席之地。基于互联网直播具有设备门槛低、内容多元化、主播草根化以及现场感和互动性强的特征,中国互联网直播行业正爆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二、乱象:互联网直播面临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直播的兴起,开辟了网络信息传播的新格局。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播媒介形态,在互联网直播浪潮中,一些違法违规乱象不断涌现。2016年4月,文化部举办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工作新闻通气会,包括斗鱼、虎牙、熊猫TV等多家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列入查处名单。①互联网直播行业正面临着许多的法律风险。

(一)缺乏经营资质

缺乏经营资质是众多网络直播平台共同面临的法律风险。首先,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网络经营单位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其次,《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另外,因互联网直播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为网络表演的一种形式),因此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最后,新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双资质”制度,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在去年文化部查处的23家经营单位中,就有11家涉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缺乏经营资质使许多网络直播平台面临着被罚款甚至是关闭网站等法律风险。

(二)传播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

除了缺乏经营资质的风险,一些网络直播平台还涉嫌传播暴力、色情等违法内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文化产品。然而,在泛娱乐化的网络直播世界中,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相互竞争趋于白热化,一些主播为了求得更多的关注,直播的内容不断地刷新人们的道德底线。继斗鱼平台“直播造人”事件、直播公益作假事件、网络直播卜卦算命等非法乱象之后,又出现网络主播直播跳楼事件。部分网络直播平台知法犯法,游走在法律空白地带,企图通过打法律的“擦边球”来逃避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自噬行为。

(三)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然而网络直播大行其道的同时也给部分群体造成了损害。如北京某网约车司机未经许可直播其与空姐的对话,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又如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将视频监控中的内容进行网上实时直播,不仅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如果是在消费场所直播消费者的行为,还有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其他权益。

(四)侵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人类智力成果的保护,旨在激发人们创造性与活力。然而不少网络主播无视法律法规或者忽视他人权利,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或传播产权不清晰的作品,极易引发侵权诉讼。一些直播平台擅自在体育赛事节目中加入自己的解说并进行直播,虽然自然呈现的体育赛事的画面不构成作品,但是节目组对体育比赛画面进行加工、剪辑等个性化处理,则未经许可的直播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实践中,游戏直播平台的直播、录播受到游戏开发商的指责,电子竞技赛事直播、转播授权问题,游戏直播平台起诉跳槽的解说员等诸问题,都表明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厘清,需要结合法律和行业习惯予以明确。②

(五)虚假宣传

通过互联网直播获得广告收入或者直接销售产品已成为直播平台和主播的营利模式之一。但是直播平台和主播如果利用网络直播进行虚假宣传或违法经营,就构成违法行为。比如有的主播夸大产品功能或者隐瞒产品瑕疵,诱导消费者购买“三无产品”;还有的主播在直播中有意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该种行为不仅涉嫌虚假宣传,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回归:对互联网直播的规制

互联网直播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传播模式。加强直播管理、规范直播秩序是推动互联网环境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环境、促进互联网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完善专项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至此,我国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直播法律规范体系。《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资质事项,并通过实名认证、失信主播“黑名单”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直播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各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就《规定》的内容加以细化,以保证法律规范衔接一致。如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责,确立统一的直播内容标准,完善直播内容分级监管制度等。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网络专项立法工作需要与时俱进,为网络直播提供有法可依的制度环境。

(二)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相关立法正在不断完善,与之相应地,执法力度也应当有所增强。政府部门、主流媒体等力量也应持续介入,与在线直播的亚文化特征形成舆论对冲。③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坚决查处,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对直播平台和主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打“擦边球”的直播平台重点监管,督促其自觉整改。由于网络直播平台众多,结合网络秩序维护成本与效率的考虑,要尽快完善网络直播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防止挂一漏万,杜绝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的现象。

(三)鼓励行业自律,完善企业管理

2016年4月,新浪、百度、搜狐等20多家网络直播平台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为互联网企业自律提供了良好范本。网络环境的治理应当坚持实行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双轨并行。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而要鼓励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完善自我管理。一方面,要鼓励并督促直播服务提供者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严格进行自我审查;另一方面,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配足内容审核人员,严格监督表演者表演行为,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活动的合法性。

(四)规范主播行为,倡导文明上网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其签约的主播进行岗前培训,加强主播职业道德培养,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对于非签约主播,要出台规范制度,对其在直播中的着装、用语、内容等进行规范,避免出现涉黄、粗口等问题。④主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我修养,自觉进行积极健康的网络表演活动。网民也应当自觉抵制不健康的网络文化产品,积极倡导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正如马丁·路德所说,“一个国家的繁荣,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民所受的教育、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真正的利益所在、真正的力量所在。”

四、结语

网络直播作为新型的网络传播模式,其兴起和繁荣的同时也给互联网秩序管理造成了压力。互联网直播要实现长足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下进行,防止不良文化传播触碰法律的底线。坚持立法与执法相结合,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坚持网络文化传播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直播环境,从而促进互联网文化生态良好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EB/OL].http://www.mcprc.gov.cn/whzx/whyw/201604/t20160414_461373.html,2017-3-1.

②周高见,田小军等.网络游戏直播版权法律保护探讨[J].中国版权,2016(1):52-56.

③曲涛,臧海平.网络直播的运营分析及监管策略[J].中国记者,2016(10):15-17.

④杨琦.浅析网络直播的平台可持续发展策略[J].新闻研究导刊,2016(20):274-276.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EB/OL].http://www.mcprc.gov.cn/whzx/whyw/201604/t20160414_461373.html.

[2]周高见,田小军等.网络游戏直播版权法律保护探讨[J].中国版权,2016(1):52-56.

[3]曲涛,臧海平.网络直播的运营分析及监管策略[J].中国记者,2016(10):15-17.

[4]杨琦.浅析网络直播的平台可持续发展策略[J].新闻研究导刊,2016(20):27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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