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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困惑思考与困惑

2017-05-20赵润泽刘璐畅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问题举措

赵润泽++刘璐畅

摘要:2015年海内视频直播平台火速崛起。在行业火爆的同时,竞争也日趋激烈。以低俗、色情、猎奇等一系列直播内容频现。面对市场潜力巨大却乱象丛生的网络直播,相关的监管规制也应该应运而生。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问题;举措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76-01

作者简介:赵润泽(1995-),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刘璐畅(1996-),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2015年“直播经济”大热,作为“网红”成名的渠道之一,海内视频直播平台火速崛起。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为了站稳脚跟赚足银两,一些网络平台也出奇招,低俗、色情、猎奇等一系列直播内容频现。本项目力图从网络直播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网络直播的发展现状,面临的法律困惑法律规制现状,进而提出规制网络直播的法律构想。

一、网络直播基础理论

(一)网络直播概念

网络直播,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互联网将游戏、电影、电视剧或者现实生活场景等视频同步在网络交流平台向广大互联网使用大众直播的一种新型网络媒体形式。当前,网络直播行业正“三足鼎立”的状态,包括最受大众喜爱的星秀类直播、人气较高的游戏类直播,以及新诞生并火速发展的泛生活类直播。

(二)网络直播特点

网络直播具有形式新颖、传播速度快、成本低廉等特点,与传统媒体有很多方面的区别。一方面,传统媒体的资源是有限的,不但表现在人力与物力上,还表现在新闻载体资源上一有限的版面和播出时间。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大型比赛报道,媒体也需削减其他内容。但网络直播不受这些限制。在容量上网络的容量近乎海量,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内容的竞争处于首要地位。

二、网络直播发展现状

回首过去,网络直播行业刚刚起步之时,网络直播平台数量只不过有屈指可数的两三家,可是现在却不知不觉中已经增长到了十多家。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都想获得更多的市场地位,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开始针锋相对,主播争夺战一触即发,平台不惜出过亿的高价聘请主播。因此,网络主播的身价随之水涨船高。

三、网络直播的法律困惑

随着这种新兴产业的异军突起,带来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忽视,隐私权的侵犯、虚假信息的散布、网络主播、网络平台的无责任意识。作为近两年新兴的网络传播模式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人们逐渐给予关注,部分法律事务工作者对网络视频直播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深入研究的并不多见。

(一)监管之困

网络直播为了吸引更多的眼球,从而博得更多经济上的利益,打法律的“擦边球”。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第364条、第365条规定的犯罪,这几种犯罪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其犯罪方式和社会危害性,都具有传播的显著特征。而实际上,许多星秀类主播已经涉嫌此类犯罪。

(二)隐私权之困

除此之外,网络直播还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1]比如这次文化部查处的问题网络直播中就有一些视频网站将街景、商场购物人群作为直播对象,甚至还有打着“艺考路上的美女”旗号的直播频道。这些直播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这一类的直播,不但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会诱发犯罪,为一些心存不轨者提供犯罪目标和犯罪信息。

(三)知识产权之困

还有直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些网络主播不加任何说明的直接把他人作品当成是自己传播牟利的噱头,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侵权行为还没有受到直播平台乃至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直播一旦被诉,不管是直播平台还是主播都将面临巨大损失。

四、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针对个人的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空白

目前针对网络视频的管理,广电总局与信息产业部于2007年曾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但该规定针对的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于近两年兴起的个人网络视频直播并无规定。网络直播的资质与合法性缺乏严格的审核机制,网络直播平台很少和主播签订相关的协议。

(二)主要依赖行业自治和平台自律

目前网络视频直播的规制限于直播平台制定的内部规则以及行业自律。对于各平台内部规则,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规则制定良莠不齐,难以全面规制网络视频活动。但行业自律毕竟效力有限。为了吸引客流量,网络平台的自我监管仅局限于形式上的“人工方式巡视”,并没有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控,更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与制约。

五、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完善立法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目前只规范企业的視频直播行为,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将个人的视频直播行为也纳入规范范畴,并针对个人的视频直播特点提出相应的规范措施。

(二)提高立法层级

应当在法律层面对网络直播进行原则性的规定。目前正在起草征询意见的《网络安全法》,应将视频直播平台的视频播放信息内容纳入规范体系,直接规定相关原则性要求,以使对网络视频的规范有法可依。

(三)完善监管措施

1.完善主播实名登记制度,对于没有进行实名登记的“黑主播”予以警告,限定期限完成认定。

2.构建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规、违法的主播,将其拉进黑名单,对其直播进行限制或永久封停。

3.平台审核人员是实时监管。

[参考文献]

[1]评论-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entary/conten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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