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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抗争治安治理研究

2017-05-20刘志祥刘君朱嘉宸周璟黄优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

刘志祥++刘君++朱嘉宸++周璟++黄优越

摘要:有组织抗争是指彼此相互独立的个体因共同的追求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群体进行的抗争。过去十几年来,在我国经济较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发生了许多直接针对基层政府的有组织抗争事件,其中由于政府征地与农民失地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占据相当一部分。这些抗争大多经过当地政府的协调得到了比较适当的处理。但是,也有些事件由于处理不当,各种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为政府与农民之间营造和谐的关系埋下了隐患。尤其在一些不正当的人和组织下,部分农民与基层政府进行着长时间的抗争。其结果是,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在数量、规模和对抗程度方面都在增长,这对基层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治安治理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战。

关键词:有组织抗争;失地农民;治安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66-02

作者简介:刘志祥,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一大队,2015级治安学二班学生;刘君,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一大队,2015级治安学一班学生;朱嘉宸,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一大队,2014级治安学二班学生;周璟,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一大队,2015级治安学一班学生;黄优越,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2015级监所管理学学生。

一、特点

(一)共同的诉求是失地农民凝聚的基础

参与争地的农民有着不同的家庭背景,他们平日邻里之间甚至存在矛盾。但失地这件事使他们暂时放下小事,共同参与到争地活动中来。之所以多人共同参与有组织抗争,皆是共同的利益使然。原本分散的农民因为失地而形成凝聚力,最终在几个代表骨干的带领下形成一个集体,有目的地集结在一起采取抗争行动。那么,失地农民争取等同于土地的经济利益作为共同的诉求就是他们凝聚力量的基础。

(二)抗争组织对单个农民有激励作用

有组织的抗争行为使农民个体的自我认识减弱。单个农民的个体身份弱化,而组织集体意识增强,这导致了群众之间的去个体特征化。此外,由于受到所谓法不责众的思想误导,很多参与抗争的农民开始并非自愿地参与活动,而是受到诱惑和鼓动参与进来的。在大群体影响下,个人原本具备的自觉个性消失了,转而变成一种服从集体的心理。当一定量的农民形成组织之后,其他的农民找到了归属加入进来,他们由松散的个体凝结成强大的组织,以群体形式开展斗争。每个农民凝聚形成抗争组织,抗争组织反之对个体有激励作用。

(三)抗争程度愈发激烈

在一开始,制度内合理的抗争是农民失地后的主要形式。但随着少数不合理、暴力的非制度性活动出现,失地农民的有组织抗争面临失控的风险。当部分农村正式组织积极与政府协商,维护农民利益时,抗争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倘若征地政府与失地农民的协商谈判失败,事情没有取得双方满意的效果,农民的抗争将会成为非制度的极端行为。此外,城乡发展愈发不平衡,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导致农民失地参与抗争的情况越来越多。事实表明,目前我国征地过程中农民有组织抗争的暴力性和不合理性有扩大的风险,失地农民的抗争程度总体愈发激烈。

(四)社会影响巨大

农村土地对农民来说是重要的收入来源。农民失去土地后除了自身进行有组织抗争之外,还会向其他的社会阶级求助请求支持。这容易使单纯的土地问题演变成复杂且广大的政治事件,导致抗争更持久、更激烈。此外,农民的有组织抗争极具传染性。当其抗争取得一定成果时,会诱发附近地区农民参与进来争取同等的利益,形成大规模的区域联合进行抗争,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所以,政府一定要妥当处理事件,防止抗争升级恶化,把事态控制在较小范围内。

二、原因

(一)失地农民无就业无保障

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等于失去物质经济的保障。此外,失地农民缺乏社会技能,除了种地没有别的稳定的赚钱办法。政府失地补偿方式不当,相关创业的政策引导有限,使得失地农民成为无业人员。在养老方面,失地农民主要靠政府征地给予的补偿款养老。一旦征地款用完,他们就会面临养老难题。在医疗保障上,失地农民没有和城市居民一样好的医疗保险,看病也便成了问题。失去了土地的农民没有了生活保障,难以维持原来平稳的生活,不得不参与抗争。

(二)土地的需求增大与其供应缺乏之间的矛盾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土地供应量必然有很大需求。为了满足这个需求,就必须要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这使得无地可种的农民越来越多。据有关资料表明①,当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大约有一亿多人,每年还要新增长两百多万人。土地的供应无法满足国家对土地增长的需求,政府便加大征地力度,然而政府的征地行为造成农民生活标准下降、无法再就业等问题日益严重,故农民进行有组织抗争、争取土地、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难以避免地频繁发生。

(三)农民所得利益分配不均

我国目前的土地问题,最主要的是其财富在地区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是否公正。在土地和补偿款分配中,毫无依托的农民自然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强势的政府面前难以争取自我利益,无论是眼前还是长远利益都基本丧失。因此,征地补偿给失地农民带来的经济利益显得尤其重要,利益不平衡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原因之一。贫困本身不是问题,但如果农民与城市人口收入悬殊,便会造成农民心态失衡。政府如果征地补偿金额低,并且有拖欠、克扣的不合理情况,就会导致在征地过程中失地的农民数量群体逐渐扩大。过去有的对土地收益分配由政府或其合作的开发商垄断,这更严重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政府的补偿分配无法满足农民的要求,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失地农民有组织抗争已经成为无法避免的行为。

(四)制度存在问题,政府行为缺陷

制度问题体现为分散化的农民与征地政府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表达和参与的渠道,基层征地政府与农民组织的协商和对话通道不暢等方面。基层相关干部的认知水平和工作方法上的不当更加重了农民在被征地过程中与政府的矛盾。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本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或正确地运用政策、经济手段加以合理处理,但有的相关干部急功近利,工作方法粗暴简单,甚至以非正常手段,强迫农民同意征地,他们的行为有巨大缺陷,反而使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利益而被迫与当地政府对抗。同时,征地单位对农民有组织维权抗争失地的武力镇压,则越发激化双方对立矛盾和情绪。

三、危害

有组织抗争本属于社会的一部分,但如果追求过分的利益,则会造成极大危害。失地农民因社会原因改变的原有的生活方式,从而采取非法手段有组织地抗争政府,争取自己的利益,对社会和生命财产等都造成了一定危害。

(一)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害

失地农民打砸抢烧等暴力的有组织抗争形式会直接对农民和警方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政府耗费精力处理事件也造成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农民停止产业工作投入抗争损害经济发展,无论是暴力型还是非暴力型有组织抗争都损坏了经济市场秩序,将对经济发展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二)社会危害

失地农民为了最大化实现自己的利益采取有组织抗争的行动影响了社会治安,扰乱了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全。有组织抗争的失地农民与社会广大群众相比,实则是实现自身利益的“小众”。失地农民的诉求在其本身“小众”范围内得到认同,但却与社会秩序相抵触。它的行为具有示范性和传染性,会导致更多其他有组织抗争的发生,进而导致农民自我与社会大众的分裂,造成社会危害,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三)政治危害

农村地区存在一定的邪教、黑社会等恶势力。失地农民有组织抗争的行为可能被敌对的宗教极端、国家分裂等势力利用,影响我国政治稳定和安全。失地农民由于其领导组织性较差,缺乏力量保障,可能被别有用心的邪恶组织利用。抗争的农民可能成为邪教分子洗脑或黑社会煽动的对象,这些情况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危害,更增加了现实的政治治理难度。

四、解决措施

(一)完善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客观地说,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处分土地②,是造成政府征地和农民失地的根本原因。所以政府应当完善土地制度,给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当做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赋予农村适当的土地权利,农民可以以一定方式处置土地,使集体土地真正地成为农民财产。其次,政府要规范征地,对需要征用的土地做出严格的项目批示。参加有组织抗争的农民都是社会底层人员,当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合法的沟通途径常常不够通畅,没有物质来源的农民不得以会选择有组织抗争。所以,政府应当对失地农民做出合理的安置补偿,保证农民能维持以前的生活水准,减少矛盾产生,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二)建设农民组织,发展农村民主

要加快构建农村组织,建立政府与农民的协商机制,促进双方沟通交流。政府和农民组织加强合作,更容易解决问题。要加强基层农村民主建设,政府不可强权治理,要让农民敢说话、敢表达意见,切实畅通农民诉求通道。组织农村自建的组织是得到农民认可的,这样失地农民就会积极地关心事件。政府与农村组织进行对话,可以降低沟通成本,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及时缓解。

(三)减小城乡经济差距

解决农民失地带来的有组织抗争的根本途径是减小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坚持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那么农民便能够享受到城市化的益处。城乡经济上差距减小,农民有了物质保障,生活富裕,就不愿意参与有组织抗争。政府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开发,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使农民与城市人口享有相同的社会医疗养老保障待遇,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就业培训

知识水平、素质偏低是农民产生错误观念进行抗争的主要原因。此外,本身能力较低,无法进行再就业在客观上促使农民抗争。所以,必须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多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律和社会意识,加强对参与农民劝导和法律教育,告诉他们暴力的有组织勘正是违法的,劝其放弃不理智的行为。政府组织对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教会农民新的技能,使农民在失地后能参加新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便不会参加有组织抗争。

[注释]

①凤凰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a/20151121/14083092_0.shtml,2015-11-21.

②<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

[参考文献]

[1]汤天峰.加强有组织抗争治理研究[J].江南论坛,2015-08-15.

[2]黄伟.关于征地过程中农民有组织维权的分析[D].中国人民大学,2006.06.

[3]鄭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3-05-01.

[4]邹秀清.失地农民冲突意愿形成的心理感知影响因素研究[J].资源科学,2013-12-15.

[5]单玲.论有组织抗争治安治理情报信息工作[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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