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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贵州法律文化研究

2017-05-19刘佳

关键词:法律文化民国贵州

刘佳

摘 要:本文通过对民国大定县司法档案的统计分析,以期得到民国贵州法律文化的一个有力例证。先是对案卷进行统计,分为民事类案件统计结果、刑事类案件统计结果,以及民事、刑事共同的统计结果,最后是其他的材料总结。然后在此前统计的基础上,得出一些直观的结论,比如司法人员工作情况、判决执行情况等。最后是更进一步升华提炼,进行理论的总结,脱离碎片化的直观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对民国贵州法律文化有一个较客观的描述。

关键词:民国;贵州;司法;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4-0075-04

一、大定县民国司法档案统计情况

大定县司法档案共计141卷,从第1卷到第84卷集中在民事类案件上,第85卷至第111卷是刑事类案件。当然这些卷宗里也有一些杂乱的材料包含在内,和剩余卷宗一样,不具有案件完整性的基本要求,单独列入一类。由于卷宗装订的情况不统一,有时是数案一卷,有时是一案数卷,所以卷数与案件数并非一一对应。

(一)民事案卷统计结果

在所有民事类相关案件材料中,保存完整的司法诉讼程序的案件有77个,另外有10个案件缺少判决部分,因此在统计时,它只能提供一部分的程序信息。另外,即使是完整的案件,有很多文件材料未能归档入卷,比如送达文件以及证人证言等,遗失情况较多。

1.审理情况。在总共87个民事案件中,一审有38个,二审有38个,三审有11个。一审和二审的记录材料要完整和详细得多,三审是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书面审查,所以材料要少很多。

2.判决执行情况。完整的卷宗里有一张案件记录表,记录司法程序的关键点,比如什么时候收案,什么时候结案,什么时候送达判决,以及收到判决后当事人的反馈。收到判决书后声明不服的共有39个案件,没有记录的有48个案件。當然没有记录不等于是说当事人没有去上诉。事实上,即使没有记录声明不服,而后又上诉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

3.当事人信息。由于某些案件有多名当事人,因此原告、被告的数字统计也不与案件数量一致。男性原告58人次,女性原告20人次,男性被告63人次,女性被告15人次。起诉时提交证人证物的有16件,没有证人的有71件;起诉书里有法律依据的有24件,没有法律依据的有63件。被告有答辩状,但仅陈述事实没有进行法律辩解的有26件,答辩状里有事实有法律依据的有14件,连答辩状都没有的有38件,缺少材料的有9件。

4.委托情况。委托他人的案件共有54个,其中委托亲属有51人次,委托律师39人次。由于同一案件中有可能原告、被告都进行委托,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委托亲属又委托律师,所以这类数字也和案件数存在差异。委托律师的案件有28件,委托律师的案件中有的是原告委托律师,有的是被告委托律师,还有6个案件是双方当事人都委托了律师。委托律师后胜诉的有14件,败诉的有5件,没有判决的部分有3件。

5.判决情况。判决书由主文、事实、理由三大部分组成,判决理由有法律推理的一共27件,没有的有50件,无判决部分的有10件。民事案件判决依据都是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

6.案由。所有权确认的有29件,赔偿损失的有24件,回赎典物的有21件,终止租约的有5件,清偿债务的有5件,履行契约的有3件。

(二)刑事案卷统计结果

从第85卷至111卷,主要是与刑事类有关的案件材料,其中保存完整的司法诉讼程序的案件有17个,另有3个案件缺少部分司法程序的材料。

1.审级。一审14个案件,二审6个案件,没有三审的案件。当庭宣判有9件,没有当庭宣判的有1件,没有记录是否当庭宣判的有7件,缺少判决部分有3件。

2.判决执行情况。共有7个案件声明不服,13个无记录。

3.当事人信息。保存的案件都是比较严重的暴力犯罪,因此当事人都是男性犯罪嫌疑人。检察官起诉时,起诉书里有证人证物的15件,没有证人证物3件,缺少材料2件。起诉书里有法律依据的有18件,缺少材料2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答辩状的有10件,有答辩状,但仅陈述事实没有法律辩护的有5件,有答辩状又陈述事实又进行法律辩护的有3件,缺少材料2件。

4.委托情况。一共有5个案件没有委托律师,15个案件都有指定辩护人。从《起诉书》记载的情况看,都是比较严重的暴力犯罪,罪刑都接近死刑,因此基本上都给犯罪嫌疑人指定了辩护人,都是同一名律师。有指定辩护律师的15个案件中,12个按起诉书定罪,2个改判,1个案件没有判决部分。

5.判决情况。缺少判决书的3件,判决书里有法律推理的有17件,判决依据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共有15件,只依据程序法的有2件。

6.案由。盗匪有11件,妨害兵役有3件,窃盗2件,烟毒4件,贪污2件,杀人及妨害自由1件。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一案数罪,所以总数超过案件数。

(三)民事、刑事共同统计数据

1.司法人员信息。一审1名推事,二审3名推事,3审5名推事,都配有1名书记员。推事和书记员都有临时调换的情况。送达人员是专门的工作人员,接受推事和书记员的工作安排。检察官来自法院下属的检察厅。

2.送达情况。送达给案件当事人,由当事人亲收的有719份,由他人代收的有161份;送达给证人由证人亲收的有79份,由他人为证人代收的有79份,留置送达1份,无法联系5份。

3.出庭情况。原告出庭共计188次,未到庭共计70次,被告出庭共计171次,未至88次;证人到庭共计67次,未到庭42次。

(四)其他材料情况

零散材料有10卷,都是案件的文书材料,缺乏完整性。另有法院书状收录情况有10卷,另有刑法讲义2卷,侦查材料19卷,都是刑案的讯问材料,在进入到司法程序之前的文件。

二、法律现象

本文所指的法律现象是指以数字统计为基础,结合大定县司法档案资料,根据自己在阅读档案中的直观感受,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理的规则,推导出一定的历史结论。

(一)司法人员的工作情况

1.法官。通过对案卷的整理可知,大定地方法院的法官数量不多,常见的就是4至5个法官来回审案,工作量十分大。从审判笔录、从判决书的内容上可以看出法官基本上是称职的。但是也有少数法官表现不合格,比如某一案件,因为被告没到,只开了一次庭,也没有证人,只凭原告的说辞就判决。被告当然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还有《判决书》的撰写情况,在民事案件《判决书》中,绝大多数判决都是在讲事实,数量很少的案件才会在理由部分有说理,引用法律条文来论证自己的判决主文。当然刑事案件中这种情况不存在,因为本身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就要求有事实有法律,所以刑事判决书中法律推理很普遍。

2.书记员。书记员的数量也不多,法官与书记员之间,书记员与书记员之间存在同一姓氏的情况,有可能是亲属。从对审判记录的阅讀可知,几乎所有的审判记录都十分潦草,只有《判决书》是字迹分明的。

3.送达人员。送达文书执行得也不是很好,有很多案件是在判决了一两个月之后才送到当事人手中。虽说存在交通不便、联系不通畅等情况,但这种工作效率也是让人吃惊的。

(二)当时民众的法律素质

1.当事人。首先是通过统计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情况来考察。在庭审中主要都是要围绕着事实进行辩论,很少有原告在起诉时能提供证人证物,文书里面多数也是说事实,就是说不出来法律依据。其次是出庭的情况,尤其是被告出庭的情况较少,但一旦判决败诉后,又不服要重新起诉,所以一个案件会多次进行审理。还有从当事人的性别来看,男女有区别,原告男女比例为58:20,被告男女比例为63:15。在实践中有很多女性当事人选择委托他人来参与诉讼,委托理由大多是有病在身,只有一个女性当事人在委托书中提到自己是妇孺,不便出庭。但从整体上看,女性参与司法、用法律维权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常见了。

2.证人。对证人的数据统计显示,当事人起诉时提供证人的情况非常少,绝大多数是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传票发给证人由证人亲手接收的很少,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代收,再转呈给证人,至于证人收到没有,也没有记录。但是证人出庭的情况非常少,即使亲手收到了传票,也不来开庭,即使来开庭,有很多证人说话也不尽不实,笔者多次在文书里看到法官问话时证人的回答都是不清楚,对弄清案件事实确实没有起到多大帮助。

3.律师。律师和普通民众比较起来法律素质是较高的,这从律师代书的书状以及在法庭上的谈话都可以看得出。虽然在统计的案件中委托律师的数量较少,但事实上律师处于一种紧缺状态,在卷宗里多次见到律师请求更改审判日期,因为其他地方还有案子等待开庭。

(三)争讼情况

首先,从案件案由的统计来看,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围绕着不动产进行,虽然划分为所有权确认、赔偿损失、回赎典物、终止租约、清偿债务以及履行契约等几大类,但是从案件详细情况来看,都与土地和房屋有关,比如赔偿损失,是租佃土地种植后,没有按约定给租谷,要求赔偿损失;回赎典物,土地出典给别人后,现在要赎回来,对典价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终止租约,也是对房屋出租后反悔的。而刑事案件,主要是盗匪(就是抢劫),妨害兵役、窃盗、烟毒、贪污、杀人及妨害自由等。其次是从当事人对判决服从的情况来看,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一样的,同一个案件,判决后败诉的一方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败诉的人不服又上诉,接着二审,二审败诉的人又不服又上诉,又三审,三审打回重审,重审了又起诉。一个简单的案件,翻来覆去多次起诉。基本上败诉的人,很少有真正执行判决的,总是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提起上诉。

三、法律文化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统计和直观分析,结合法学和社会学的知识,对民国贵州法律文化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一)法律与社会脱节

民国法律规范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就卷宗所记载的案件来看,民众所表现出来的对法律的陌生才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毕竟,法律再好,如果得到老百姓的认同,那么司法环境会很困窘,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也会额外加重。比如民事案件中十分突出的土地租佃的纠纷,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比较明显和充分的,但是当事人在争议的时候没几个讲国家法律,说明法律没有真正进入民众的生活中。

(二)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首先是当事人,败诉之后不会有理性地考虑案件是否是依法判决,上诉情况十分普遍。有个案件当事人上交了证据给法院后不停催促要拿回去,不信任法院的感觉十分明显。其次是证人,证人不愿意出庭有很多原因,对司法的不信任肯定是其中一个,尤其是在刑事案件当中,证人出庭的情况非常少见,因为司法不能给他提供保护,证人自然不愿意指证他人。

(三)法律工作者法治信念薄弱

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状态说明,司法审判只是他们的一个工作而已,与公正、法治都无关系,有些案件事实都没查清就匆忙下判就是证明。律师也没有给人尽心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感觉,有位律师在多个案件中申请更换庭审日期,法院没采纳,当事人也没有办法。

(四)女性参与司法频率低于男性

从档案中可以看出女性参与司法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当然也有大量女性原告的出现,但如果和男性比较起来女性的参与度要低得多,委托也更多地是发生在老人和女性当事人身上,基本上可以认为女性参与司法的意识还是有待提升。

经过各种琐碎的数字统计以及有限的理论推导,笔者得出一个结论,民国贵州整体法治水平正常。从大定县的司法档案的统计情况来看,要说好,那是不太可能的,毕竟上诉情况较为普遍,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存在问题。可要是说坏,也没有差到什么地步,司法判决还在正常进行,上诉情况虽然普遍,但《上诉书》里没有报怨法官水平不行的,都是对一些事实真相的争议,而这种争议,即使在今天也很常见。目前这个评价只能是基于现有的案件材料得出的结论。要对民国贵州的法律文化有一个更全面的描述,还需要研究更多的材料。

参考文献:

〔1〕黄宗智,尤陈俊.历史社会法学中国的实践法史与法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3〕梁治平.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4〕张中秋.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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