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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法规的完善

2017-05-19于家琪

关键词:空气质量原则污染

李 英,于家琪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 能源与环境问题研究

论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法规的完善

李 英,于家琪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我国严重的雾霾问题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并非是首个发生雾霾污染问题的国家。由于英美的雾霾问题产生及治理的较早并取得显著地成效,其在雾霾治理方面的立法有一定的经验可循。本文以英美的雾霾治理为视角,通过分析我国目前雾霾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英美等国家在雾霾治理中的立法经验,从而找出我国雾霾立法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雾霾治理;清洁空气法;法律保障

一、我国雾霾问题现状

2017年初,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公布了2001年至今从太空捕捉到的我国上空的景象。2001年,我国华北地区上空就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气溶胶污染现象;2002年冬季,我国东部大部分地区变为不透明的灰色并开始逐渐累积;2004至2007年,我国的大气污染问题进一步严重;至2008年,由于奥运会、残奥会,车辆限行工地停工,我国大气污染状况又得到一定的改善;2009年起我国污染状况再度恶化,我国上空的灰霾越来越重范围越来越大,持续时间也逐渐增强。对此结合当前相关数据对我国的雾霾问题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简要的分析。

2012年起,我国舍弃了原有的空气污染指数(API),采用更为严格的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空气质量指数(AQI)对空气状况进行划分。涉及到的主要污染物有细颗粒物(即PM2.5)、可吸入颗粒物(即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共六项,如表1所示。

表1 以AQI为标准对空气质量划分

通过AQI指数对我国城市空气质量进行划分,可以发现我国雾霾的分布大致呈现北多南少,东多西少的局面。以2017年1月1日全国各城市空气质量为例,表2显示我国雾霾主要集中在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北京等省市。这与这些地区重工业企业多,硫、氮化合物,粉尘等污染物排放多有关。并且由于这些地区地处华北平原,大气流动较缓,造成污染物不易扩散,也加剧了雾霾天气的形成。

表2 2017年1月1日雾霾污染前十名的城市

表中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数据中心官网2017年1月7日发布的相关信息。

图1 北京市2014年-2016年全年空气质量统计图中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数据中心官网2017年1月7日发布的相关信息。

通过国家环保数据中心对北京日空气质量的统计,对近三年北京的不同空气质量天数进行了统计。如图1所示,其中折线代表全年空气轻度污染及以上的天数的变化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近三年来,北京市雾霾天数有所减少,雾霾问题没有继续恶化,得到了控制,但是治理效果整体看来并不明显,特别是冬季雾霾情况基本没有多少改善。

二、我国雾霾治理的相关立法

(一)我国雾霾治理的立法现状

针对雾霾问题,我国的《宪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多部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是针对雾霾等空气污染问题的专门立法。

1.为保护我国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立法依据。

2.为贯彻宪法精神,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我国于1989年12月26日制定《环境保护法》。并为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当前严重的污染问题,2014年4月24日对该法进行修订,加强了我国对污染行为的监察追责的力度。

3.为防治大气污染,1987年9月5日,我国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应对当前严峻的雾霾问题,2015年8月29日,我国再次对该法进行修订。结合我国大气污染源的组成,将其第四章,即针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的这一部分分为:燃煤等针对能源作为污染源进行的防治;工厂企业作为污染源防治;机动车、船等移动设备作为污染源的防治;扬尘作为污染原的防治;以及农业及其他污染源防治”,科学的对大气污染问题进行分类治理。

4.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而对环境进行保护,1998年1月1日,我国颁布《节约能源法》,并于2016年再次对其进行修改。节约资源第二节工业节能与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中指出要充分发展公共交通,开发节能环保汽车,推进耗能技术产业节约能效。

5.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于2012年再次对其进行修定。本法通篇贯穿着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理念,是雾霾污染治理的强有力的法律渊源。

(二)我国雾霾立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早就已经制定多部法律,来预防和治理我国空气污染问题,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执法惩戒力度不强,导致治理效果差,无法应对雾霾问题的极速发酵。因此我国在2012年至2015年对相关法律进行集中修改,对清洁能源的发展、工业的清洁生产、移动污染源的治理、发展新能源产业等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适应当前的发展模式,建立相对严格的惩罚监管模式。但我国针对雾霾等空气污染问题的立法仍旧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法律原则不完善。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都是以法律原则为向导,然而由于我国雾霾问题的立法尚不健全,对于相应问题的治理仅停留在固定的法律适用阶段,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原则。因此在健全雾霾等相关大气污染问题的立法中首先要完善的便是法律原则的制定。

2.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与雾霾问题的法律原则相同,我国当前通过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条文来应对相应的污染问题,其法律政策也主要基于治理的主体进行划分,尚未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的应对策略,因此在立法中,明确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尤为重要。

3.我国法律责任不全面。我国对雾霾问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虽然2015年,我国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强化了政府的监督治理的责任,但该章的法律责任的重心仍旧停留于工业企业、移动污染源的所有者、使用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政府的法律责任仅在其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造假的行为进行规定。政府是污染治理的主导者,当前法律一方面没有指明政府应付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没有指明其违反责任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惩罚措施或者应当使用的其他的条款,容易造成主导者过度执法或消极怠慢。因此在健全雾霾问题立法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对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三、对英美雾霾治理的法律借鉴

(一)英美雾霾问题的产生

雾霾问题的产生与工业的发展亦步亦趋。两次工业革命的发展使英国、美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然而在实现工业化社会化的进程中,为大量获取能量所燃烧的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也向空气中释放出诸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有机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对其大气环境造成极大污染。

1.英国雾霾问题的产生

19世纪英国率先开启了工业革命的进程,以机器代替人类的工业化生产成为必然发展趋势。因而随着英国工业的急速发展,大量的煤炭被不加节制的开采与燃烧。化石燃料的燃烧特别是煤炭的燃烧排放出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污染了城市的大气环境。并由于英国冬季较冷,需要进行供暖,1813年英国冬季首次出现空气污染案例。但当时的“日不落”帝国正沉浸在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巨大成就之中,并没有及时意识到过度的发展工业、无节制的使用化石燃料带来的恶果。除了工业发展,雾霾问题也与城市建设、城市环境息息相关。伦敦的城市建设,特别是城区内工厂的大量建设,增加了水平方向空气流动的阻力,降低了空气的流动速度,导致空气对污染物的净化速度降低,并不断累积。在其后100年的工业发展时间里,由于工业进程的不断推进,伦敦市内外分布大量工厂、燃煤电厂,煤炭需求持续提高,加之空气净化能力下降导致的污染物不断累积,英国伦敦的空气污染案例激增,并最终导致市区内长期弥漫的雾霾,伦敦市民的呼吸道疾病频发。

1952年12月初,伦敦正值冬季。其上空出现逆温现象,导致城市始终位于高气压的中心,垂直水平方向上的空气流动几乎停滞,工厂燃烧煤炭等化石燃料所排放出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大量污染物不断在伦敦上空累计,从而引发了持续不断的雾霾天气,导致了历史上极为著名的伦敦烟雾事件。据当时统计,在烟雾事件发生的前一周,伦敦死亡人数为945人;而在该次雾霾期间,伦敦地区死亡人数激增到2480人,2个月内大雾所造成的慢性死亡人数达8000人,与历年同期相比,死亡人数增加3000-4000人。至此英国的雾霾问题才开始引起政府的重视。然而治理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在随后的1956年、1957年和1962年伦敦又连续发生十二次的严重雾霾问题。直至1965年后才彻底消失。

2.美国雾霾问题的产生

相比于英国,美国的地理范围广,城市功能各不相同,其雾霾成因更为复杂。一方面在诸如宾夕法尼亚州的匹兹堡、多诺拉等工业城镇中,集中着大量的钢铁厂、炼锌厂、硫酸厂、燃煤电厂,化石燃料大量燃烧并不加处理的将污染物排向大气中。而匹兹堡与多诺拉又都坐落于马蹄形的河口地区,河口两侧是两座高约120米的山丘。因此与英国的雾霾问题成因相同,工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污染物大量排放,工厂城市的建设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影响空气的流通。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起匹兹堡城市内长期被雾霾笼罩。1948年10月末,在匹兹堡南部的多诺拉小镇出现逆温现象。在空气流动缓慢的情况下,工厂的持续运作导致污染物不断排放,并爆发严重雾霾污染事件。在该次事件中共计6000余人突然发病,并造成20人死亡。

另一方面诸如洛杉矶、纽约等大城市的地理环境优越,经济发达,商业繁荣,导致城市人口激增,交通工具数量庞大。由于汽车的广泛使用,汽车的尾气,周边的炼油厂、供油站的等大量化石燃料燃烧后污染的排放,使得空气中碳氢化合物激增,并于空气中其他成份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臭氧、氧化氮、乙醛和其他氧化剂等有毒物质,滞留市区之中。并由于战争期间,军事生产的需要,导致大城市中出现不同于传统工业地区的光化学污染,许多人出现眼睛痛、头痛、呼吸困难等症状。1952年12月洛杉矶爆发大型光化学烟雾事件,导致400多位老人死亡。1955年9月,由于大气污染和高温,短短两天之内,洛杉矶又有400位老人离世,1953年至1966年间由于相似的状况,近千人死于雾霾,数千人患有严重的呼吸道疾病。

此外在波士顿、丹佛、迈阿密等地也都开始出现雾霾污染的问题,美国政府意识到其雾霾问题的严重性,以州为单位针对其不同情况开始着手治理雾霾。

(二)英美雾霾治理的相关立法

1.英国雾霾治理的相关立法

19世纪中期,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工业的发展对环境的破坏作用,于1862年颁布了《工业环境法》;1906年为控制制造业对环境的过度破坏,英国政府颁布《制碱法》,在此部法律中首次针对气体污染的行业进行总结,列出清单以在其日后生产中进一步进行监管。

然而由于其治理力度远不及污染的发展程度,雾霾污染问题愈演愈烈,并最终导致伦敦烟雾事件的发生,雾霾问题也最终成为伦敦乃至整个英国治理的重点。因此1956英国颁布《制碱等工业法》和全球首部《空气清洁法》。其中制碱等工业法要求污染企业进行年度达标性登记,从而强制登记企业进行环保性处理。空气清洁法的控制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该法在伦敦市内设立无烟区;第二,其对市内的燃料种类、市内的居民采暖进行限制与规划,从而对排放进行控制;第三要求工厂进行改建,对工厂的烟囱进行标准化规定;第四,该法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根据其标准对污染源进行分别管理。[1]

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得空气的治理初见成效,雾霾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因此1974年英国颁布了《污染环境法》,1995年颁布《环境法》,从生态环境的整体角度入手,全面系统地对其污染问题进行治理;1990年与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行业排放标准; 2001年英国颁布《空气质量战略草案》,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倡导公共交通建设,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2]

此外,为保障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基本权益,英国政府在其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1992年颁布的《环境信息条例》中分别规定了公民参与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公诉参与权、实务决策权、以及知情权,以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调动公民环保积极性。

2.美国雾霾治理的相关立法

美国的雾霾立法起步较早,十九世纪就已经在个别州形成。但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才逐渐形成完善的全国层面的立法体系。

从联邦角度上看,1955年美国颁布其首部《空气污染控制法》,对其全国性的空气重污染问题进行控制;1965年颁布《机动车空气污染管理法》,对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问题进行统一的治理;1967年又颁布《空气质量控制法》创建空气质量控制区,但由于不具有威慑力以失败告终。相比于前者,美国政府在1963年颁布《清洁空气法》尤为重要,并在其后的半个世纪中多次进行修订。

1966年该法将科学技术与经济分析纳入空气治理手段当中,将汽车及燃料列为治理对象,并引入司法和行政手段。

1970年该法修订,赋予了联邦在空气污染治理的方面主导权,建立“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和“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明确了联邦与各州的职责划分。两个原则将国家与各州的空气质量标准相联系,以联邦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州各地区高于联邦标准,并在其辖区内分别行使质量监管的职责。此外1970年的修订还授权公民、企业、政府对违规排放、行政过失等的行为提起诉讼。该次修订标志着美国雾霾问题立法逐渐走向成熟,也标志着经济与环保的不断平衡。[3]

1972年联邦环境总署要求对新建改建项目进行前置审批程序,从而形成了“新建排放源控制原则”,标志着美国雾霾治理由治理到预防、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1977年该法的修订还加入了“视觉可视性原则”,以感官为评价标准,对国家一级保护地区采取的更为严格的控制标准和措施,防治与降低可视性损害。[4]

上述四个原则也在不断地发展成美国空气治理的主要原则,推进和引导空气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三)英美雾霾治理的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由于我国当前对雾霾问题的立法尚不健全,存在原则、制度、责任上的缺失,因此可以借鉴英美针对雾霾问题的立法,对我国加以完善。

在原则方面,由英国的空气治理立法发展可见其对公众权益的维护,当前我国大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存在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公民作为环境最基本的参与者,应当参与环境的治理工作中,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原则;英美雾霾问题的发展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以美国为例,其环境的治理经历了上世纪初期的经济环境并重的初始阶段,上世纪中期加强污染治理的奠基阶段以及当今建立生态和谐的成熟三个阶段,因此我国在雾霾问题治理的立法上应当秉持有序发展原则,促进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此外我国还应借鉴美国的新源控制原则,转变我国的污染治理思路,建立源头治理原则。

在制度方面,英美两国政府均对空气污染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针对不同等级标准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我国虽然也存在相应的政策[5],但并未形成法律加以强化,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立法建立标准化制度;在工业企业的排放份额上,我国可借鉴美国对其境内主要的污染企业进行“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建立排放份额分配制度;英国在二十世纪初期的《制碱法》中即规定对污染企业进行年检登记制度,以对其污染进行控制,我国立法中应也存在对于能源污染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建立污染企业登记备案制度;此外我国的雾霾污染存在地区发展不统一,雾霾程度成因不一致的问题,与美国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污染情况相一致,因此在我国雾霾法律治理中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政府、环保局、各州政府地方政府相互协调立法模式,针对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建立跨省协作治理制度。

在责任方面,由于我国立法中对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不明确,导致责任不清楚,在立法完善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的划分。

四、完善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法规

(一)完善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原则

我国虽然有治理雾霾问题的法律规范,但是缺乏明确的治理原则。因此在这一方面应当借鉴美国,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治理原则。

1.公众参与原则。《大气污染环境法》的修订增加了两处公共参与的相关规定,并由英美的发展可见,我国雾霾立法秉承环境法强化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建立公共参与原则是必然趋势。在公共参与原则的建立中,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公民对当前环境问题产生相对客观准确地认识,这应以政府、企业的信息公开为保障;要维护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决策权,调动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要赋予公民的公诉参与权,以加强对企业污染问题、政府的不作为问题进行监督。

2.有序发展原则。环境保护应当同当前经济发展、科技发展情况协调。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则不利于环境的治理,也可能导致经济发展的放缓;超越时代发展的秩序则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因而有序发展原则是保障科学治理雾霾的关键。当前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要高于同污染状态下的英国和美国,并且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基于该原则,我国应当着重科技治霾,以转变能源利用模式,推进近零排放技术,以发展新能源为契机,治理空气污染问题,保障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

3.源头治理原则。雾霾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要彻底治理雾霾问题就要做到预防在先,治理在后。而我国雾霾治理的主要方式正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重污染天气应对”策略,遇到雾霾,停产停工的策略,都是一种末端治理策略。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都在不断地修订中将原有的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方向转变。因此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新源控制原则,建立源头治理原则。大力整顿重污染企业,促进近零排放的发展;对新建改建企业进行环保型批复,有效控制企业排放量;并着力促进新能源产业,可再生能源发展。

(二)健全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制度

1.标准化制度。我国要结合美国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与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健全各个层级的空气质量标准,完善我国的标准化制度。即从国家角度出发,由环保部明确制定我国的空气质量标准:首先从国民健康和宜居程度两个设定双重标准,以前者为底线,后者为目标;其次从我国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角度出发,分别对其监控。各省、市、自治区基于国家标准,根据各地区的实际状况,进一步严格地方标准,并定期向环保部进行汇报。

2.排放份额分配制度。我国于2011年在七个省市进行碳交易的试点,并在逐步促成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因此在借鉴美国的排放份额交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碳交易的发展现状,应当从法律角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废气(碳)排放份额分配的制度进行规定。从而也能够从大气环境保护的角度为碳交易制度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6]

3.污染企业登记备案制度。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的登记制度和美国的新源控制原则,制定污染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对已建、新建、在建的空气污染企业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测。对企业不符合排放标准、在材料中弄虚作假,以及政府监管不利、徇私舞弊等行为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

4.跨政协作治理制度。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的联合防治,但是并未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应当借鉴美国区域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度,加强法律威慑力,建立我国跨政协作治理制度,从制度的角度对区域空气质量进行维护,并对协作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进行规划,防止权利的交叉或权利的互斥。

(三)明确我国雾霾治理的法律责任

我国雾霾治理中对工业企业,移动污染源持有使用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该规定,并不断加强。但对政府责任的规定仍旧不够具体。因此立法应当在逐渐健全的基础上分别对政府的责任,以及未尽责任的惩罚加以明确。

在责任分配上,第一,政府有责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款,维护公民平等的地位保障公民决策权;第二,政府有责任对污染企业日常运行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对移动污染源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登记审核材料进行审核;第三,政府应当对违反法律的相关主体进行处罚,责令其整改、整顿,并进行罚款。

在责任承担上,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责任、发生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情节相对轻微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对所在科室或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教育;对于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应当分别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至三百八十七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所在科室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责任。

[1] 巩羿. 英国空气污染治理经验对我国空气治理政策的启示[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

[2] 邓力. 国际大气污染环境立法的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3] 尹志军. 美国环境法史论[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4] 梁睿. 美国清洁空气法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0.

[5]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EB/OL].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nJuJzgFyzVQeEBeyNCK59kYV8xcTFE1EtSAO1Csa 3MJPqi91MKI8m1xCJLp497zlMpaQwdRsHkckWu8-JsXsa6cX78 NvNb4 mhTfUk8J-oAsulwAuNVm45PtMmsMe_JxSEZM3Aun syXoxQCnCu9PAwjUCkAYj5bXPeHaoI2730XE0qX6938mHj3FtJ aImDMNt9-DEaL joxkZ56rJr1oEjgmeJ9Pq_sgV4aPFIvv6JsWC.

[6] 李晓明. 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碳交易的法律规制[D].杭州:浙江农林大学,2013.

(责任编辑:李潇雨)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of Smog Governance in China

LI Ying,YU Jia-q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Beijing 102206,China)

China′s serious smog pollution has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lthough China is not the first country to produce smog pollution. Due to the earlier emergence and governance of the smog problem, and remarkable results achieved, British and American smog governance legislation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ritish and American smog governance, after analyzing China′s current smog governa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tudying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the UK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smog governance, China's smog legislation deficiencies are found out. On this basis,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smog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haze governance; The Clean Air Act; legal protection

2017-01-20

李英,女,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于家琪,女,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F206

A

1008-2603(2017)02-0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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