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监管的软法之道
2017-05-19刘权
刘权
电子商务监管的软法之道
刘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21世纪,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深深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与工作方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电子商务经济必将成为未来世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引擎。为了有效减少网络假冒伪劣产品、网络个人信息泄漏、网络虚假广告、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既能有力保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应当重视电子商务监管的软法规制。
第一,软法的专业性、灵活性更强。传统硬法对电子商务的规制收效甚微,弊端日益凸显。以软法作为治理工具,由电商平台、行业协会等多中心主体通过制定多种多样的更加专业、更加灵活的网规软法来治理电子商务违法行为,尽管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实效性要好得多。目前很多大型电商平台,如淘宝网、京东网等,都制定了大量的网规软法。然而,如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顾问委员会主席罗豪才教授认为,同硬法一样,软法也可能存在质量低下的问题。为了提升电子商务软法的质量,保障监管效果,应当让更多的卖家、买家等主体参与到网规软法的制定中来,努力推行电子商务软法制定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第二,软法监管措施更多元,实效性更强。面对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许多传统的政府硬法监管措施已无法适应信息时代的电子商务模式,逐渐暴露出各种短板。由于平台所掌握的原始信息远远大于政府所获取的监管信息,而且由于平台具有更多的专业技术优势,所以平台依据网规软法所制定的监管手段,不仅在数量上远远大于政府的监管措施,而且在实效性上也经常更强,可以24小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无缝隙在线监管,监管效率更高。另外,电子商务的软法监管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有效克服政府硬法监管措施所存在的程序繁琐、权力寻租等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的软法监管措施存在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存在监管套利、商业腐败等缺点,需要予以有效克服。
第三,软法可以高效便捷地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建立在硬法的基础之上:在纠纷解决主体上,主要是由国家依据宪法、组织法等硬法规范,所设立的诉讼、仲裁、调解等专门组织;在纠纷解决依据上,主要是国家所制定的相关硬法规范。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与卖家、买家之间的纠纷来说,通过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过大的问题。如果借助于软法,就可能会高效便捷的解决相关纠纷。事实上,很多电子商务平台目前都已经建立了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依据网规软法解决了大量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四,软法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电子商务具有开放性与跨界性的特征,随着世界区域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再加上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势必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然而,由于受国家主权的限制,传统的硬法难以有效对跨境电子商务直接发挥规范功能,甚至还会阻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如果借助于软法,改变硬法的“命令—服从”、“违法—制裁”模式,充分发挥软法的协商性、促进性、指导性作用,就可能使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事半功倍。
在互联网时代,要对蓬勃发展、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监管,应当以“寻求更多协商、运用更少强制、实现更高自由”为基本理念,充分重视软法的功能,确立软硬并举的混合监管结构。然而,软法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软法也有“硬约束”,软法不能违背宪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