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的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7-05-19卓泽渊
卓泽渊
法治化的总体国家安全观
卓泽渊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历史上,我们所理解的国家安全指的是狭义的国家安全,相关的立法甚至只侧重于打击间谍犯罪。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我国首部国家安全法,它实际上是一部“反间谍法”。2014年11月,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所取代并被宣告作废。2015年我们重新制定了国家安全法,也就是今天我们所遵行的国家安全法。它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将国家安全扩展到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以及海外利益安全等各个方面,远远不是以前的反间谍那么简单。它是一部崭新的国家安全法,它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行动。
一直以来,我们都坚决地同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做斗争,这是正确的,在新形势下还要继续坚持。但是在现在,我们还必须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作斗争。随着新国家安全观的确立,我们的认识必须扩展。在新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中,既有敌对势力的所作所为,也有出自人民群众中的个别人乃至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既有故意的违法犯罪,也有过失的玩忽职守等。例如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行为;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行为;在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行为;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行为等,都是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树立法治观念,确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来科学对待相关行为,将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用法律来衡量,对于其中的违法犯罪都要依照法律来制裁。我们所要斗争的不仅是敌对分子的破坏行为,而是相关的所有违法犯罪。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的法治观。它要求我们将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问题和非政治问题,都运用法治手段加以解决,对于各种违法犯罪依法予以制裁。说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是政治问题,这当然是对的,其实它同时也是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问题,当然是正确的,但是我还要说,运用法律手段成功地解决政治问题,才是更高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国家安全等重大政治问题,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批判与借鉴的样本。例如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在与特朗普竞选总统的时候,被爆出用私人邮箱发工作邮件的问题。这显然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美国是如何处理的?立即由法律机构——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进行调查,虽然最后认定希拉里的行为不足以被起诉,但是其确实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应对了这一突发政治事件,并作出了法律上的决定。另一个例证是刚刚发生在韩国的,其总统朴槿惠的闺蜜干政事件,也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韩国采取的行动是什么?设立独立检察官进行专门调查,由议会进行弹劾,由宪法法院审判。美韩两国对希拉里和朴槿惠危害国家安全政治事件的处理,都充分运用了法律手段,值得我们批判和借鉴。客观地说,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破坏,是无法禁绝的,如果其中有人涉及违法犯罪怎么办?坚决依法制裁。敌对势力说东道西怎么办?任凭狂风暴雨,我自岿然不动才是根本。说自由他说,我自依法办。只要我们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否则,如果见风就是雨,无论是跟敌人“顺着走”或者跟敌人“对着干”,都可能被敌人所利用,所误导,最终受伤的还是我们自己,伤害我们的事业。必须明白,只有坚守法治化的国家安全观才能坚定我们自己、强大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