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017-05-18王恩海
王恩海
仇和,近二十年内的明星官员,堪称知名度最高的省部级干部,其在为政期间的改革措施、做事风格以及言谈举止,始终伴随争议,但一路争議一路升迁,最终折戟于云南省委副书记任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认定仇和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仇和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仇和以大刀阔斧的改革进入人们视野,虽然争议不断,但从法院最终所确认的案件事实看,其涉案的行为全都发生在云南工作期间,也即其在江苏工作期间并未有贪腐行为。虽然判决书确定了13名行贿人,但只有刘卫高的名字被明确列出,经网络搜索,刘卫高与仇和相识于宿迁,而且刘卫高在宿迁市也有房地产项目,在宿迁当地有“刘半城”之说,其时仇和担任宿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仇和调任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期间,刘卫高亦南下昆明,承接了仇和主推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中的新螺蛳湾项目,显然在新螺蛳湾项目中两人有权钱交易。
从刘卫高角度而言,其属于“红顶商人”。从官员角度而言,如何在开拓政绩的同时处理好与商人的关系,显然是所有官员甚至是我们的组织部门所面临的重大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官员要开创政绩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其中不仅要有思路,而且还要有资金支持。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借助商人的巨额资金来实现城市的开发变得越来越普遍。随着反腐败的逐步深入,官商勾结的故事一再上演,如何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前提下,保护官员和商人,使得双方各得其所,显然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的重大课题。
从媒体报道可知,仇和在昆明力推城中村改造,刘卫高深度参与其中,如果双方各守边界,无论是对两人还是对昆明市政建设,对昆明的普通公众都是福音。但从事后报道可知,仇和所力推的城中村改造本身即具有极大的争议性,因补偿等问题,引发了暴力强拆等诸多社会问题。仇和无视现状,仍然力促项目的推进,商人具有逐利的天性,一旦获得权力的护航,则无所不用其极。因此,在官员与商人之间,占有主动权的是官员而非商人,只要官员安然无恙,商人基本也会稳如泰山,反之,则会“配合调查”,公司陷入困境由此亦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限制官员的权力是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所在。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仇和属于“一把手”。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一把手”的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出现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社会监督太弱的“空档”,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就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重大决策应该邀请中立第三方参与评估。民主集中制是我们的基本决策原则,但在落实时存在诸多障碍,其中最大的障碍是难以约束“一把手”意志,一旦“一把手”确定的事情,其他成员即便有不同意见,也难以获得重视。因此,像昆明城中村类似的重大决策,应当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参与决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为使得决策更加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所邀请的专家应当持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立场,只有这样,在充分辩论后得出的决策才能经得起考验。
第二,在涉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大事项时,应全程透明,全程留痕,将所有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仇和在刚刚就任昆明时,为方便群众,决定公开领导干部的电话号码,2008年2月16日的《昆明日报》用4个整版公布了从市委书记、市长到5区、1市、8县及市直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联系电话,同时详细刊登了各领导的职务分工情况,一时“洛阳纸贵”。显然仇和知道公开的力量,也明白将“权力关到笼子里”的重要性。但在涉及城中村改造这一重大决策时,其却“忘记”了公开的重要性。
第三,鼓励舆论和社会监督。仇和主政宿迁期间,强行推进教改医改,变卖幼儿园和医院,引起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议。从2003年7月12日至2003年10月2日的短短时间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三次聚焦宿迁,质疑教改医改。法院最终认定仇和的受贿行为与宿迁经历无关,如前所述,主要行贿人刘卫高在宿迁也有大量的房地产项目,或许这与舆论监督有一定的关系。
第四,“一把手”应该带头执行党纪国法,鼓励同事间的批评与自我评价。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党的三大作风之一,在历史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错综复杂的新形势,强调这一作风仍然具有现实意义。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使官员尤其是“一把手”明了工作过程中的缺陷,从而有针对性的予以修正,有助于落实民主集中制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
古今中外,权力的诱惑都是很大的,人情世故也都存在,官员在作出决策时,权衡利弊也属人之常情。党的十八大以来,掀起了反腐败高潮,习近平总书记更是于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为反腐败定下了总基调。为何仇和在之后仍不收手?除了收受贿赂有惯性外,另外的重要原因可能还在于发现犯罪的成本太高,尤其是针对受贿案件,认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时,大都依赖于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辞证据,一旦其中一方拒不承认或者在承认后又否认,就会陷入僵局。同时,在之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都关注被告人被判处的主刑,忽视了附加刑以及对财产的追缴,导致官员抱有“一人入狱,全家享福”的想法。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我国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认识到,受贿罪与贪污罪并不相同,后者属于单纯的财产性犯罪,而前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危害更大。同时,基于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一旦利用其职务收受相对方的不正当利益,即应当构成受贿罪,没有必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同时应该将“财物”的范畴扩大到所有的不正当利益。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应当重视财产刑和赃款的追缴,只有让官员在贪腐中得不到任何利益,官员才会不愿贪、不敢贪。像本案中仇和被判处没收财产200万元,这200万元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是否与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2433.98万余元有关系,之后是否得到执行,仇和是用什么财产支付这200万元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法院还判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仇和的受贿款去向以及所获孳息的数量也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便让社会公众和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知晓。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鼓励舆论和社会监督,有助于官员的健康成长,也不会让“红顶商人”成为一张人人唯恐避之不及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