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权交易视角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问题研究*
2017-05-17张自如邝继彬
张自如 邝继彬
(中央财经大学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运动员人力资本是体育产业核心要素。但是,在中国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国家在运动员培养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背景下,运动员产权往往缺乏清晰边界,并因此导致了一系列诸如运动员收益分配、运动员要素流动交易过程中产生种种争议等。这些情况的发生直接影响了产权主体的积极性,导致运动员资源配置无效率,甚至严重影响了体育产业的正常发展。随着各种体育要素流动日益活跃,运动员产权的进一步厘清和界定极为必要。
1 概念界定
1.1 人力资本
劳动者通过接受教育、培训、实践经验等方面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称为人力资本,也就是物化在劳动者身上的劳动技能。由于这种知识与技能可以为其所有者带来工资等收益,因而形成了一种特定的资本。按照舒尔茨的定义,人力资本是人们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能力,包括知识、能力、健康。而贝克尔则认为,人力资本是通过人力投资形成的资本,用来增加未来货币收入和物质收益的知识、技能和体能。
1.2 运动员人力资本
运动员人力资本可定义为,运动员依托自身禀赋在成长过程及整个运动生涯得到专业体育训练的投资,而积累的专业知识和运动技能,并且能够带来现期和预期收益的一种非物质资本。运动员人力资本具有物质资本所没有的特点:首先,运动员人力资本是以运动员为载体,是依附于主体的、物化的技能,因而要考虑到运动员这一主体的重要性。其次,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和创新性,可以成为产业发展的强劲推动。第三,运动员人力资本产生的产权可以进行归属,具有私有性和排他性。
1.3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首先,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涉及的主体有国家层面的运动协会和管理中心、集体(企业)层面的俱乐部以及运动员本身,各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的不同环节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同。其次,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基于产权交易而得以体现,在运动员交易与流动过程中实现产权转移。第三,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行为权,运动员作为产权主体和产权实现的载体,而具有主客体共存的特殊性。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也可以从以下两个视角进行界定:一是用运动员与交易者(即国家、集体)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描述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二是从人与财产的角度主张该产权是一种因主体对运动员的投资而可以拥有权利总称。前者是强调了运动员的主体角色,后者则着重于运动员的客体角色。
由于运动员人力资本以及运动员行为难以量化,各方主体往往通过自我申述以谋取更多的利益,故产权边界极为模糊。同时,由于多方力量的相互牵制,导致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具有复杂性和不稳定性。
2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现状
从我国运动员培养模式看,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主要有两类:运动员及家庭投资、国家或企业等非自然人投资。因此,运动员人力资本具有了二元属性,部分产权属于运动员或其家庭所有,即运动员私有产权;另一部分产权则为国家或企业所拥有,即公共产权部分。不同的运动员培养模式,形成了不同的人力资本产权构成和归属模式。
2.1 国内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模式
在现行运动员培养模式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两个不同的归属模式。一种是基于三级培养模式下的产权归属模式,另一种是俱乐部培养机制下的产权归属模式。
2.1.1 三级培养模式下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人才的培养主要采用三级培养模式,运动员几乎都经过业余体校、省市运动队的层层选拔,最有天分的极少数苗子被选进国家队。在三级培养模式中,运动员自始至终经历的都是单一的、长期的体育技能训练。该模式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关系见图1。
在这种模式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模式中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鉴于运动员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其所有权是天然归属于运动员这一主体的,但却不会影响到其他权利的归属安排,所有权在产权交易中并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
第二,使用权主要是与地方专业队有关,但是在特殊条件下(即选召进入国家队的情况),运动员的使用权是同时分属与地方专业队以及国家管理中心的。
第三,收益权是产权模式中最为复杂也是最为关键环节,产权主体对于收益权的归属是十分看重的,从模式图中可以看出,虽然运动员本身并不具有使用权,但是主客体同一的天然属性使得运动员获取收益。
第四,优秀运动员入选国家队之后,其培养和管理从属于各运动项目中心或协会,国家掌握了转让权。这种方式就表示该培养方式下的运动员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也就使得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交易产生了困难。
图1 三级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模式图
2.1.2 俱乐部培养机制下的产权归属模式
图2 俱乐部培养机制下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模式图
该模式和前一种模式没有实质性区别,其主要差别在于其转让权属于俱乐部,由俱乐部与运动员共同协商确定转让条件,国家相关运动协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这类虽然有转让权的归属,但由于转让权为行政手段所控制,运动员的流动性往往受到很大制约,要素配置效率较低。如图2所示。
从归属模式上看,收益权是最为复杂的一个权利,涉及到的权利主体较多,在实际操作中也最为容易发生纠纷。为此,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运动员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于各方收益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2.2 国内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模式主体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的主体主要有运动员自身、俱乐部和地方协会、国家层面的体育协会和管理中心。
2.2.1 运动员主体
在三级培养体制下,运动员培养目标主要围绕金牌战略和奥运战略。在俱乐部为主体的职业化培养模式下,在体校后直接由俱乐部招聘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国内国际赛事来获取收益,这类主要是国内具有一定联赛规模的项目才能够采取这类方式,足球、篮球等项目都是属于这一类。
从收益权来看,第一类的运动员获取的总收益要从国家开始到地方协会再到教练层层分割,运动员作为收益的共同享有人。第二类的运动员主要是靠工资、俱乐部胜场激励及奖金等,其收益也有多方进行分割。运动员对产权分割的需求主要是理清所属关系,明确使用方,利益分配时能够更加合理,可以尽可能大的获取更高的收益。
2.2.2 集体层面的俱乐部、地方专业队和地方体育协会
俱乐部的经营目标之一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以保证俱乐部的稳定运作。所以,俱乐部选用专业运动员和教练员,有权利安排相关训练,也要为他们提供工资、保险,同时利用奖金手段来激励各方满足其他需求。俱乐部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需求即要满足最大化保证收入能够尽可能的流入俱乐部。
地方专业队主要的义务是对具有天赋的运动员进行专业训练,为国家队或俱乐部输送人才。从运动员的流向来看,他们的目标兼具了为国家、省市争光和获取经济利益两种目标,所以地方专业队在产权归属中的需求就是要能够兼得两者需求。
地方体育协会主要负责当地运动员的注册和管理,并对俱乐部、运动员行使监督审查权利,同时也要保证在运动员失业或退役时能够提供一定的补助。
2.2.3 国家层面的体育协会和管理中心
国家层面的体育协会和管理中心在不同模式下发挥着不同作用,三级培养模式中,国家在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投入巨大,而俱乐部培养模式下国家则主要履行运动员管理监督职能。近年来,国家层面赋予俱乐部的权利逐渐增大,但俱乐部仍然受国家赛事安排的影响。运动员的产权归属问题上,国家层面更多的考虑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利以满足国家的政治需求。
3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明晰化的影响因素
3.1.1 主体客体是否清晰
主客体清晰是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主体清晰是指国家、集体、运动员这三个主体的身份要确定且统一,不能出现多重或者是模糊的情况;客体清晰是指运动员自身权利要很清楚的分类,即无重合无剩余的条件,这样才能够有助于主体对于客体的内容进行完整的分割。因为国内特殊的培养模式,产权边界模糊,运动员产权目前难以进行分割,阻碍了运动员的充分流动。
3.1.2 目标是否一致
在多种方案可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目标导向是一个很重要的方向标,它可以直接影响主体进行决策。主体所持有目标不尽相同,选择的结果也会不同。而参与产权分割的主体所持有的目标不尽相同,在分割时会产生大量分歧,需要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问题,导致更多人为因素干扰。
3.1.3 交易费用是否合理
人力资本产权明晰化所采用的新制度是否会产生更大的交易费用也就是我们考量是否要改变现有制度的一个指标,交易费用这一条件的改变会导致合约和制度的改变从而导致了产权结构的改变,通过交易费用比较就可以预测是否需要进行明晰化。
3.2 国内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明晰化的现实难点分析
3.2.1 运动员身份的多重性
三级培养模式下的运动员被纳入国家队的时间段内属于国家队的队员,又属于原有省队的队员。多重身份下,运动员若取得荣誉,即可得到多重奖励,也会被地方协会和国家协会两个机构同时都收取“管理费”,进行利益分割,导致运动员利益损失。多重身份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方模糊,产生诸多问题。
俱乐部培养模式下的运动员,若在俱乐部训练期间入选国家队,必然影响到俱乐部赛事,损害了俱乐部的商业利益,特别是很多情况下俱乐部不得不接受国家安排,导致运动员使用权发生事实上的转移,而收益权却无法得以实现的情况。
3.2.2 运动员权利过小,行动受到限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运动员的目标导向已经更加的注重自身的需求,自身所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理论已经深入到运动员的思想当中,而这些是与国家更注重政治需求是有冲突的。现行的许多制度束缚住了运动员的权利,使得运动员在权利协商和谈判中居于劣势地位,影响了运动员基本权益。
3.2.3 缺乏制度设计
由于运动员培养模式和我国体育产业化发育程度的制约,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关于运动员人力资本清晰界定的制度,相关各方的利益尚需要进行协调,制度设计和实施都难度较大。
4 明确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思路与建议
明确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才能合理分配运动员收益,保证相关各方的合理权益,才能够真正促进人力资本要素的合理流动。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4.1 健全制度体系,制定合约,摆脱多重身份
多重身份不利于明确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通过合约的安排有效改变产权结构,将复杂的多重身份简单化。针对运动员制定合约规定好个人与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当国家队需要吸纳运动员的时候,应该以类似“租借”的形式签订合约,来规定国家、集体、个人在某时段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有的报酬。合约的出现,可以有效地摆脱掉主体的多重身份,保证三方利益不受损害。
4.2 推进运动项目市场化,消除国家与个人、集体的冲突
市场化是可以快速发现问题,通过市场手段冲破各种不利束缚。市场化也可以促使集体、个人更灵活地调整自己的决策,增加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流动性,更好地对产业内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
4.3 建立产权交易平台,让谈判更加公平、有效
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平台,为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保证各种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谈判各方地位的相对均衡,有助于通过市场力量形成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市场价值,推进产权归属机制形成的市场化,实现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产业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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