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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的案例分析

2017-05-16靳健

大观 2017年3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摘要:受害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极度危险的情况下违反约定私自下车,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其对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相关文件中关于因游客违规下车而免除动物园责任的条款无效,动物园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相关法律中规定,动物园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因此,动物园仅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另外,因该动物园是营利性的企业,在认定责任时,应考虑到动物园的商主體属性,而适度加重其责任。

关键词:侵权责任;格式条款;次要责任

引言

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咬人事件,造成一死一重伤。事件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有责怪游客不守规矩,有质疑园区安保措施,有媒体评论“没有素质有时会要命”,等等[1]。法律的价值,除了个案公正,更在于社会价值的引导作用。对于这起事件,法律界存在两派意见:多数认为游客咎由自取,责任应当自负;部分认为园方应当对游客的死伤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各自给出了法律依据和法理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3日下午,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

2016年11月16日,北京八达岭老虎伤人事故完整视频首度曝光。视频中有动物园的施救过程,当赵女士被老虎扑倒后,在他们后方很快出现了巡逻车,但是巡逻车只是停在原位不停按喇叭。

2016年11月22日,事件当事人赵女士表示,父亲赵先生将到北京延庆区法院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同时,他们还将申请指定管辖权,由非延庆区法院审理此案。

二、焦点问题

北京八达岭动物世界老虎伤人案件责任应该由谁负责?

三、法理分析

动物园与受害人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提示了危险,告知严禁下车,若违规责任自负,即免除动物园责任,该条款无效。因为该协议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格式合同,而对于格式合同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和含义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则。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0条和53条的规定,其中关于受害人违规私自下车而受损害的免责条款,因其免除动物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而无效。因此,动物园不能以此免责条款为依据,主张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尽管动物园已在协议中告知危险,在园区设置“禁止下车”醒目标识,受害人受袭时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并施救等。但是否足以说明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这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点。我认为并没有。野生动物园内散养着大量的高危险性动物,自驾游中游客的安全仅靠自己车辆的保护(车辆种类也有很大差别)。如果在园内游览时,出现一些意外事件而使得游客不得不下车,或者因疏忽或危险警戒性不足等私自下车等。从游客自驾进入园区,就面临这些危险。而动物园对这些潜在的危险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听之任之,仅靠提示和难以及时的施救当然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可见,动物园在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本身就有过错。因此,动物园虽已尽到一定的提示和施救义务,但它并无完全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其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2]。

再次,动物园的责任承担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责任法》第78条规定,这是附带“但书”的关于饲养动物(指“家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责任如何确定的一般性规则,它所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其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换句话说,第78条为一般性规定,而第81条为特别性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本案应适用第81条规定。但第81条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家养动物致损尚须适用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拥有数量不等的凶猛动物的动物园却适用降低责任标准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样的立法降低了动物园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不利。但在立法修改之前,只能适用现行规定。

最后,受害人的过错及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受害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极度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下车最终受袭,显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该规定,因受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在认定动物园的责任时,可以予以减轻[4]。

四、启示

启示一:

《责任法》把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明确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到该案件,首先推定野生动物园具有过错,如果野生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如何判断“尽到管理职责”,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启示二:

按照常理,游客基于常识和园方反复警告,应该不至于擅自下车以身试险。在本事件中,女游客在老虎自由活动的危险区域,擅自下车,将自身置于危险之地,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启示三:

动物园作为管理方,对有些特殊情况考虑得不够,在安全管理上缺乏有效力度。动物凶猛,野性不羁。对野生动物园来说,它的安全管理责任应该大于普通的动物园。对安全的保障义务不应仅仅是制度上的警示和安全提醒,而是在安全设施上采取更为充分的防护措施。

启示四:

关于游客和动物园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格式合同,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在本案件中,动物园的过错是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动物园在这个事件中到底有没有过错,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五、结语

本次老虎伤人事故发生后,动物园的管理员没有及时出现在现场并阻止危害发生,已构成持续性过错,而且,未能尽到对入园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两位女性游客遭受不幸的根本原因。作为遭受重伤的年轻女游客,其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等请求动物园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年轻女游客因本次伤害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等都有权向动物园在其责任范围内主张赔偿。不幸身亡的年长女游客的近亲属,除有权向动物园请求支付抢救治疗费用外,还有权主张赔偿丧葬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参考文献】

[1]北晚新视觉.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没有素质有时会要命.北京晚报网,2016-8-21.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4]顾德警.从老虎伤人事件看敬畏规则的重要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05):80-83.

作者简介:靳健(1992-),女,汉族,山西孝义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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