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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商务合同模式浅析

2017-05-16黄辉

关键词:合同科研保密

黄辉

【摘 要】为了不断保持自身在技术上的领先地位,企业都开始重视在科研方面的投入,它们在建立自己的研究单位外,也开始利用社会上的技术力量完成自己的科研目的。在整个科研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类商务模式,而且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单位也慢慢的形成了以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服务方面的商务模式。笔者梳理了科研单位所涉及的合同模式,并对科研合同的选择、知识产权、保密等合同事项进行了建议分析。

【Abstract】In order to maintain its leading position in technology, enterprises began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investment in scientific research, besides their own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they also use social technology resources to finish their research on purpose. In the implement process of the whole research, kinds of business contract mode appeared. In this process, the R&D institute gradually form the business mode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technology service. This paper combed the contract modes that R&D institute involved, and analyzed the selec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con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fidentiality and other contract issues in advice.

【關键词】科研;合同;知识产权;保密

【Keywords】 technology research; con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fidentiality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70-04

1 背景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保持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在加强科研单位的建设和研究经费投入的同时,也逐步加强了与外部科研单位的合作。从近几年总的科研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科研经费、数量均表现出明显的增长。随着科研任务及外委联合的种类越来越多,科研单位的合同模式及呈现的商务问题也更加复杂化,就承担的任务书有国家级、企业级两个类别;研究过程中与外部单位的商务关系上又有联合、委托等方式;在进行成果转化时又有技术服务、技术使用许可等模式。论文就任务书模式、技术开发类模式、技术服务/咨询类模式以及技术转让类模式四种模式进行探讨。

2 商务模式

科研单位的商务模式大体分为研究开发类和成果转化类两大类,其中研究开发类主要是指科研单位通过企业内部立项或者承揽外部科研任务,通过科研单位自身力量或者联合社会力量进行技术或者产品的研究开发;以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进行划分,研究开发类又可分为国家来源(含国家各部委的课题)和企业来源。无论是从国家还是企业,项目的承揽以任务书形式存在;与相关部门签订任务书后,就项目具体执行时,取长补短,充分利用社会上其他单位的优势,部分项目会以外委研发或者联合研发两种商务模式执行。成果转化类指在科研单位经过技术开发之后具备了一定的对外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的能力或者成果,在进行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效益形成的成果转化类。成果转化类主要由技术服务类及技术转让类模式。

2.1 任务书模式

任务书模式,分为国家级和企业级。在国家级的任务书中有牵头方和承担子课题任务的参研方两种情形。在企业级的任务书中,科研单位作为内部或者关联单位,大都以牵头方承揽科研项目。

①国家级课题任务书。该类任务书一般为国家纵向科研项目合同。该类合同主体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

一是项目委托方,即科研计划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分管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是项目承担人,即主持和负责项目研究的个人或单位(当项目承担人为单位时,有时把该单位的行政主管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是项目依托单位(含协作单位),即项目承担人、参与人的人事关系所属单位[1]。

此类任务书具有行政契约和民事契约的双重属性。所谓行政契约性,指科研单位享受国家级有关主管部门拨款资助,完成项目开发后将成果交给国家的过程符合行政合同形式特征,合同主体方有一方是行政主体,项目目标的设置中体现了国家的行政目的。所谓民法契约性,指在该类合同是科技法规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科研项目有关行为双方为实现预期科研目标、明确双方权责关系的契约。国家级任务书模式由于合同的主体较为特殊,其有关科研费用的数额、分类及使用,成果的评价及验收、研究成果的归属和管理利用等内容不得自主协商[2]。

②企业级课题任务书。任务书主体为科研单位的上级公司科技部门和承担科研任务的科研单位,科研单位在企业内部是科研课题的主要实施单位,而科研单位在与上级集团签订任务书过程中,体现的是科研课题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之间的公司行政管理关系,任务书中主要就科研课题的目标和内容、验收和考核目标、计划、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经费和人员等进行约定,而在合同商务条款设置上则比较弱化。

因为科研项目的实际管理需要、合同主体的性质及合同主体间的关系,在形成任务书时,任务书模式较民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具有不完全契约性,任务书相对缺少“监督”、“责任”条款;具有一定风险性,任务书的客体是特定的研究任务,而科学研究的进展及其结果是难以预先确定的,相比存在较高的研究失败的风险。

2.2 技术开发合同模式

技术开发合同主要指一方为一定的科研目的与其他科研资源签订的合同。包括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合同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合同主体一般为两家科研单位。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为:

①合同标的为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②合同当事人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③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性。

科研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就委托方确定的研究开发目标、内容所订立的合同。合同主体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两方。根据《合同法》,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③按照约定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受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①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科研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指合同双方就新科研、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入,包括资金、人力及技术投入;

②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④技术保密;

⑤知识产权。

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各方应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及分工;各方应共同投入,共担风险。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与任务书模式类似,技术开发合同,由于合同客体是不存在的或者不成熟的、有待开发的技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技术风险。

2.3 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模式

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主要用于科研/技术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咨询的情形。合同的课题为可以基于成熟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合同主体分为委托方和受托方,科研/技术单位一般作为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

2.3.1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条件为:

①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②履行过程中需要专业技术工作;

③履行过程中不涉及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成果或专利的权属问题;

④成果满足约定的具体要求。

2.3.2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类似,指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技术预测、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专题技术调查报告等委托受托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为:

①技术咨询合同是在一定技术领域内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技術咨询合同的目的为委托方在决策时需要受托方进行科学化的建议、意见和方案,以供决策参考;

③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受托方不承担因实施咨询报告而造成的风险损失责任。

2.4 技术转让合同模式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转让以及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特点为:

①转让方或者实施许可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了技术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一般为合同的标的;

②合同标的可以形成一项工艺、产品或者材料的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和完整性;

③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有明确的权属约定;

④当事人对费用有明确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技术转让合同不单仅仅提供技术或者专利的转让,在转让时还会包括一定的技术服务内容,所以在有些技术转让合同中会融合部分技术服务的内容。

3 科研单位实操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3.1 选择正确的合同类型

正确的合同类型能有效的趋利避害,降低风险。任务书类型,多为向国家相关部门和关联企业相关部门进行承揽科研课题时使用,承揽前均有课题申请、立项等一系列工作进行科研目标、实施技术及资金投入等进行论证,除此之外的商务情况均不适合使用任务书模式,因为任务书中合同条款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在科研技术开发过程中需要社会上其他研究资源或者承揽技术项目时,应根据合同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技术风险等因素进行区分是用委托/联合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咨询合同。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作为委托方进行合同模式选择时,应根据合同标的情况进行辨别,如果为成熟技术则应为技术服务,如果为专项研究则为技术咨询,如果为不成熟技术则应为技术开发合同。作为受托方时,应对己方的技术情况和工作性质进行甄别,是咨询类、服务类、开发类或者转让类,如果将转让合同签订为开发合同的情况较多,从而导致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损失;或将不成熟的技术签成转让合同,导致巨大的技术风险。

3.2 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由于技术开发或者科研的性质,在合同中知识产权问题权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问题一般有三个方面的约定。

①关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约定。在技术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者合法利用第三方知识产权,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应由侵犯方负全责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另一方的损失。

②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一般在合同执行前,各方的知识产权应归各方所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合同标的开发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涉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发明创造和专利问题、专利申请及维护问题、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的问题。这些问题应根据不同的合同模式、合同双方谈判结果和投资情况而确定。如果为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应相互通报发明创造情况,知识产权应为共有,不得单方申请专利或实施专利,且按照双方的权益比例来支付专利申请及维护费用,而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原则上应与知识产权权属比例相一致。

③专利或成果的后续改进的约定。后续改进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改良和革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后的产权归属,凡未约定的且无法确定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归改进一方。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或另行订立合同。

3.3 保密相关事项

在关系到技术方面的合同中对保密均有强烈要求。在任务书模式中,特别是国家级任务书对保密是强制性要求;而在企业或者科研单位之间的技术合同,无论是从科研单位的积累成果还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出发均对保密有着强烈需求。根据技术合同的性质,应对保密进行约定。如在联合研发合同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应就合作获得的数据、研发结果、样品及其他需要保密事项列出清单,并要明确约定保密期限、保密范围、泄密责任、处理方式等内容。

在合同中保密相关事项主要有保密对象或者保密内容、保密要求、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和责任以及保密的违约约定。保密的事项的合理设定能够有效的保护合同方的各项利益。

【参考文献】

【1】徐英军.我国科研合同责任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J].中州学刊,2012,1(1):81.

【2】郑世珠.浅谈纵向科研合同的法制化管理[J].科研管理研究,2001(6):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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