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2017-05-16吴福喜
吴福喜
【摘 要】缴税形式的改变给各大企业的长远经营提供了便利,然而在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论文就此展开分析,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Abstract】The changes in the form of tax provide convenience for the enterprises long term operation,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the VAT accounting, this paper launches the analysis, and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solve the related problems.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
【Keywords】 value-added tax; accounting; problem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44-02
1 引言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加工与出口、商品销售、修理修配等,那么作为经营活动的主体,个人或单位需要向国家缴纳商品货物或者人力劳务的增值额,这种税收即为增值税。增值税形式有三种:生产型、消费型和收入型,是税负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又能很好地适应、调节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为各行各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规避了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的尴尬,方便给出口产品退税,完善了增值税的征管流程,使征管与税收相互审计、相互制约,一定程度地杜绝了偷税漏税的恶劣社会现象,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实时性与稳定性。
2 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会计之间的信息缺少可比性
就存货成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是有区别的,增值、非增值纳税人做出的财务报表也有差异,即使是同一个企业,在计算经济业务的增值税时,采用的方法也不一样,以至于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在各个生产经营阶段,企业所获得的会计信息均有所差异,这就造成同一个企业内部,各个会计主体之间失去了信息的可比性。
2.2 存货成本的可比性不足
一般纳税人购买产品的成交价由三部分组成:产品买价、购买费用与增值税。因此在同一个企业或者不同的企业,存货成本根本没有可比性,然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对核算要求却有“价税分离”的规定,需要从存货成本中将增值税分离出来,进行单独地核算,才能真实地反映出产品成本,也就是在应税金(应该缴纳增值税的项目)中计入增值税,在产品成本中计入购买费用与产品买价。
2.3 增值税税率略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擅自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大约有3%的实际税负。但是增值税的流程复杂,尽管3%的税负好像不大,但现实中仍不可避免地会重复纳税,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以至于间接税所占比例比直接税高出许多,从而降低了直接税的调节作用。
2.4 增值税征税范围过小
西方国家的增值税会另外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室内外安装等服务行业全部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我國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却没有上述内容,而是主要包括修理修配、产品销售、进口产品三项劳务内容,以至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产品销售缺乏联系,征税范围的划分不够明确,增值税对税收的制约效果无法体现,有时候已经缴税的产品在进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后,还需要再次缴税。
3 解决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有效措施
中国的税收体系,增值税所占比例较大,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税收体系,较之以前,增值税体系也更加成熟,基本满足了税收体系的发展需求。但是,仍有若干存在于增值税中的问题,制约了税收体系的发展。针对上文所述的四大问题,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财税分离”原则,完善《增值税会计准则》,使之与中国现有国情以及社会经济体系相符,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客观性、合理性,从而发挥出增值税在我国财政税收中的巨大优势[1]。
3.1 增值税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完善
纵观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已经趋于成熟。会计准则的研究,需要参考大量的文献资料作为严谨的理论依据,同时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核算经验,引入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就像美国的会计准则,它是在极为充分的理论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然而即使是现在,美国也没有在会计体系的研究中加入增值税会计核算。可是在中国,会计体系却受到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影响,许多企业在应用增值税理论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因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缺乏理论支撑。
3.2 高度明确“费用观”会计核算方法
在“财税分离”原则下,增值税问题可采用许多方法予以解决,根据所得税理念,进一步明确“费用观”会计核算方法。实际操作中,可以增加一项“增值税费用”,再根据所得税会计,核算出增值税的若干科目,明确设计明细账户与企业的税费及经营费用,为企业管理税费提供方便,保证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3.3 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要统一
价税双规制是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尽管符合税法要求,却不符合会计内涵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容易出现多种存货成本的核算方法,其实二者都应该遵循“价税分离”的原则,保证存货成本核算方法的统一性。
3.4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所以存在脱节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关,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和扩大,对增值税的管理十分有利。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实际操作中切忌急于求成,应该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多方原因,逐渐落实到位。
3.5 对扣税凭证加以规范
为了规范增值税扣税机制,保证能够全面实施,我国增值税制度采用的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收购废旧产品、采购农产品,企业的扣税凭证只能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加强税收凭证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禁止增值税使用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促进税收征管能够顺利落实。
4 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实证分析
根据2016年12月22日出台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当纳税义务发生时,包括正常销售与视同销售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纳的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如果一般纳税人更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则应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4.1 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的处理方式
以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企业为纳税人提供了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设计服务:2017年1月采购办公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列出10万元的货物金额,1万元的运输费用,在当月内认证抵扣。但在2017年3月,因管理上的失误,纳税人将办公材料全部丢失。
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在发生丢失事件的当月,转出已经抵扣的货物于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即:100000×17%+100000×11%=18100元
会计处理应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 当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时的处理方式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的是婚姻中介工作,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优惠政策。2016年10月,公司采购一台打印机,会计方面将其当作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限为三年,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列出的1万元的货物金额,在当月认证抵扣,2017年2月,此人把购进的打印机转送到了婚姻中介,为免征增值税项目所专用。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采购的固定资产当作专用的免税项目,应该在购进的第二个月根据公式计算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10000-(10000÷5÷12×6)=9000元
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9000承17%=1530元
会计处理应是: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 结语
如今,税收制度的改革已进入白热化阶段,增值税体系的完善与否将起到关键性作用。目前增值税会计核算依然存在扣税凭证不规范、征税范围不够等问题。以“财税分离”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则,完善增值税会计准则、明确“费用观”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度,使增值税征管流程得以规范,杜绝偷税漏税,为企业创造良性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黄玑.试论“待抵扣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作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1):11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