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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权益“谁有份”:认定原则与操作

2017-05-15刘向东

农村经营管理 2017年5期
关键词:入社丧偶本社

刘向东

集体权益“谁有份”:认定原则与操作

刘向东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产权管理工作中最棘手的问题 ,不管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法律属性都非常模糊,这就需要认真探索实践,有序推进集体成员认定工作。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也影响农村产权改革。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以下特点:

成员身份取得时间跨度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身份的时间跨度大,最长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同岁,最短的可能一天。

成员构成身份复杂。有原村民、新生儿、婚迁人、政策移民、退伍军人、劳教返乡人员、回乡大学生、收养人员等。

成员变动较大。集体经济组织演变过程中经历了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和家庭承包经营时期,时间跨度近70年。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进迁出、出生死亡、升学就业、考入公务员等不计其数,成员变动较大。

没有统一的成员认定标准。成员认定标准五花八门,有“户籍”认定、“承包地”认定、“分配人口”认定、“户籍+生产生活”认定、“户籍+生产生活+土地”认定等多种模式。

没有法定的认定主体。对于成员的确定,有的是村民小组,有的是村委会,有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加之没有法定的认定成员的标准,容易造成矛盾和不公平。

成员与村民有本质的区别。

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包括“源生村民”和“外来村民”,享有政治权利,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仅享有政治权利,还享有经济权利和经济民主管理权利。

二、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是很长一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成员认定应涵盖各个阶段的不同人群。历史在变迁、时代在发展,只有尊重不同时期的历史特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准确认定成员。

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一种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础、成员共同合作经营管理的经济组织形式,不同于村委会。所以成员认定不能是行政文件和行政命令,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作为组织中的成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对组织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筹资筹劳、义务劳动、关心组织等义务。

三、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的具体办法

(一)直接认定的成员

1.原始成员。(1)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的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人员。(3)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入伍就读的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以及学生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人员,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法定成员。(1)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的迁入者。(2)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或男方入赘到女方后离婚、丧偶但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4)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二)申请取得的成员

1.其他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成员。(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通过申请直接取得。

2.因其他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社员代表议定取得成员。(1)婚姻关系迁入、丧偶后再婚。本社男性成员第一次婚姻而迁入本村户籍的配偶,丧偶后再婚而迁入本村户籍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延续议定的年限后,提出入社申请,履行成员资格认定程序后,方可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入赘人员。男方到本社独生女或有子嗣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家庭入赘并承担赡养义务的女婿,需履行成员资格认定程序后,方可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离婚后再婚。本社成员离婚后再婚而迁入本村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延续议定的年限后,提出入社申请,履行成员资格认定程序后,方可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依法随带。本社成员离婚、丧偶后再婚的,如本社成员无子女的,则有一个依法随带不足16周岁的子女按成员标准享受待遇;如本社成员已有子女的,则一个依法随带不足16周岁的子女按成员标准的60%照顾享受待遇权;如依法随带子女已超过16-18周岁的子女按成员标准的50%照顾享受待遇权,如依法随带子女已超过18周岁的子女则不能享受任何待遇。

3.不能直接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交纳一定的入社金可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上门女婿,离婚后再婚。已为成员的本村媳妇和上门女婿,离婚后再婚的非本社成员配偶及其带入子女,不能自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待遇。需交纳一定入社资金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非婚姻、血统、不符政策迁入。非婚姻、不符政策等原因以及其他迁入的外来农民要求入社的,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并补缴一定数额的合作社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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