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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江北探索

2017-05-15张兆康

农村经营管理 2017年5期
关键词:本社户口户籍

张兆康

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江北探索

张兆康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在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过程中,针对集体资产迅速增加的状况,及时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和较为详尽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对哪些人员(群体)可以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作了积极的探索,较为成功地解决了农村改革的关键问题。

出台了系列指导性意见。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以户籍关系为基本依据,综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将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人群分为三大类型,分别是可全额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及不予享受三大类型。可全额享受的对象规定为:(1)原生产大队的社员家庭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年满十六岁后自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前户口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年满16岁的公民,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3)现役军人未提干的;(4)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5)本人原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结婚以后户口迁出,后因离婚又将其本人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原籍且履行规定义务的;(6)因结婚迁入户籍关系的落户者以及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妇女,并履行规定义务的;(7)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8)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户及其子女。尽管明确了这三大类型,但在实际操作上,尽量让大多数人员都能享受。如对戤社户问题,江北区虽没有出台其可作为集体成员来对待的政策意见,但在安置补助费享受政策上,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考虑,一般按在册社员给予全额安置补助费。

制定了新增人员的界定办法及操作细则。这主要是在实行动态管理模式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实施。以甬江街道孔浦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例,其2006年11月6日通过的决议明确:本社社员股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在户口报入孔浦村后,可成为股东,但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程序。男性社员股东第一个配偶履行股东资格认定程序后,可以成为股东;其再婚配偶不能自然成为孔浦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并享受股权。如果女方有16周岁以下的带入子女(未享受其他村各类待遇),参照其母;16周岁以上的带入子女,不能自然成为孔浦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入社需按照程序办理。因婚姻关系男方到女方落户的,根据男方在原籍村土地承包情况,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按国家政策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社的按本社社员股东待遇享受,但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程序;本社社员股东合法收养且户口报入孔浦村的子女,视同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成为股东,但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程序;已为股东的孔浦村媳妇和上门女婿,离婚后再婚的非本社股东配偶及其带入子女,不能自然成为孔浦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并享受股权。非婚姻、非血统、非政策移民等其他原因而迁入的外来农民要求入社的,须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补缴一定数额的合作社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股东;对迁入本村户籍时本人书面承诺不享受本村一切待遇且认定为有效的保证书依其约定内容;其他要求加入的特殊新增人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符合上述前置条件的新增人员在原籍村已具有股东资格或享受过各类待遇的,不再享受孔浦村同类待遇;新增人员在原籍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不再享受安置补助费。

对特殊人员予以人性化的享受政策。特别是外来种田农户,在政策上也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一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入社手续的,按本村社员安置补助标准给予享受。二是已交纳集体公共积累,但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社员的外来种田农户,一般可按本村社员标准的60%—80%,给予补助。三是户籍关系已迁入但未入社的外来种田农户,按口粮田面积或不高于本村社员安置标准的30%给予补助。四是户籍关系未迁入的外来种田人员,未分口粮田的挂靠户,不享受安置补助费。五是已迁入户籍关系的外来种田户,其落户后出生的子女安置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助,养老保障、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该农户已享受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同比例落实。

探索建立了成员的档案保存制度。成员界定上所保存的档案材料:新出生的子女须附有出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有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户籍关系证明材料;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婿)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对方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离婚妇女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的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经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

成员界定发生异议后的处置办法。在操作过程中,界定小组人员经认真排摸情况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工作小组成员听取并认真记录村民提出的不同意见和情况反映,有异议的人员由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再进行调查,然后在成员代表会议上讨论。同一人员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最多不得超过三次。仍对成员资格界定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可向街道(镇)反映并按信访程序处置。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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