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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2017-05-13张三梅

当代农村财经 2016年6期
关键词:建议问题

张三梅

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7年实施以来,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这项惠农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政策的初衷相去甚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建议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涉农惠农政策,旨在减轻农民灾害损失,增强农民灾后自救能力,防止农业因灾减收、农民因灾致贫,从而保护农业生产,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7年实施以来,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这项惠农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政策的初衷相去甚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目前,大部分地方政策宣传工作依赖的是中标的保险公司,而不是政府的相关部门,而保险公司在人力、物力和责任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完全不能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户,将政策解析到位,这就造成政策推行了多年,大多数农民仍然不甚了解,认为这是一项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推销,而根本不知晓这是国家给予了补贴的一项惠民政策,农民要么不知道投保,要么不愿意投保,连很多种植和养殖大户都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参保。

(二)把“愿保尽保”变为“应保尽保”,保险政策存在强制变味。一是有些地方为了能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补贴资金,不顾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使部分农民产生了抵触情绪;二是种植性农业生产保险,如水稻、棉花、油菜等,需要到每户察看面积、收取保费(农民自费部分),工作量大,尤其是山区县,路程远,有的一户可能只收几元钱,费时费力。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工作量,增加保险额度,就与乡镇和村委干部交涉,保险时由乡镇或村集体垫钱投保,再用理賠款归还垫付的投保款,使政策性保险完全变了味,农民根本没有得到实惠。

(三)存在虚假投保、协议理赔现象。一些乡镇或村干部为了图谋私利,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协商,采取由村集体或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垫付保费的虚假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协议理赔款不少于支付的保险费,理赔款直接打入村干部或驻村干部的账户,由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在还垫付的保费后自由支配,理赔款成了村干部的“小金库”,有的则直接据为己有,由于是虚假投保,即便农民遭受大的自然灾害,也得不到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和村干部成了最大的赢家。

(四)理赔额度相对于种养物化成本来说偏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种植和养殖的直接物化成本均高于风险理赔金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

(五)保险政策的覆盖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农业保险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但随着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等产业模式的形成,很多地方的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都不包含在政策范围内,比如泰和乌鸡养殖、苏溪百合种植等,种养面非常广,经常遭受自然灾害,因不在政策性保险范围内,遭受灾害也无法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保障。

(六)保险凭证没有发放到户,农民理赔难。按照规定,保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发到农民手中,便于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能及时申请理赔。一些乡镇、村为了减少工作量,以担心农民将保险凭证丢失为由,一直将保险凭证放在村里甚至是乡镇集体保管,使农民受灾后不知道能否申请理赔,有的虽已申请理赔,但理赔款迟迟不能赔付到户。

(七)部门各自为战,配合不力,影响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涉及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民政、保险等部门,县级政府为牵头单位,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部门不作为现象。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两属两户”的房屋保险,本应由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盖章确认,但相关部门往往不调查核实,就盖章确认;宣传推动、理赔统计等工作,各部门都存在互相推诿,置之事外的现象。

二、建议

(一)因地制宜确定险种。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各地农业种植品种也有很大的差异性,在确定政策性保险险种时,不能以省为单位采取一刀切,要以县为单位确定险种,对种植面积太小的品种不应纳入保险险种,如有的山区县绝大多数农户水稻种植面积在一亩以下,有的一个乡镇才种植几十亩水稻,类似现象就应该取消水稻等种植业政策性保险,开设一县一品的特色政策性保险险种,既可维护当地农民的种植习惯,又可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农业生产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二)充分体现农民意愿。无论何种政策性保险都应尊重农民意愿,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在农民愿意参加保险的基础上,做到“愿保尽保”,依法保护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对农民不愿参保的不得强制执行,也不能采取村集体或村干部垫付保费的虚假投保办法,不能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让惠农政策真正惠及农民。

(三)适度提高赔付比例。就目前开展的水稻、农房等政策性保险而言,赔付比例较低,如水稻损失100%,每亩也仅能赔付200元,除去种子、农药及其它管理费用,收入仍为零,每亩还得赔上3.5元的保费;农房保险每户最高只能赔付3000元(按3间房计算),3000元连半间房也建不起来。面对如此低的赔付款,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依靠理赔款,农民的基本生活困难仍无法解决。

(四)建立多种保障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之一,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一些地方还可以开展建立保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的保障机制,也就是政府每年将上级的补贴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进行捆绑后,建立农业保障基金,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后,从农业保障基金中直接对受灾户进行补偿,保障基金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保障基金剩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让政府补贴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让农民在遭遇自然灾害后能真正体会到惠农政策带来的温暖。

(五)建立部门职责管理机制。为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县政府应牵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量化各部门工作任务,将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作为部门评优评先的依据,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理赔等各项工作能更好地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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