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巨头垄断的是与非
2017-05-12吴剑马自泉
吴剑++++马自泉
【摘要】在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环境下,电商平台的寡头垄断化趋势也愈加显著,我国政府应理性看待电商平台寡头垄断化带来的正负面影响,既要通过法律法规手段维护本土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又要立足全球思维,积极推动本土电商平台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电商平台 寡头垄断化 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2015年的电商交易规模已达到18.3万亿元,2000年以来年均提高了44%左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习惯不断改变和商业模式加速创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然存在巨大空间。与此同时,电商平台的寡头垄断化特征和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以阿里、京东、苏宁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日益成为我国电商市场的强劲势力,在增强我国电商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我国电商平台寡头垄断化在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移动化、服务化、一体化、全球化和全域化等重要特征
随着先进科学技术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以及消費习惯的不断转变,国内电商平台的寡头垄断化特征也不断明显化,这种趋势也不断得到加强。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电商平台的寡头垄断化的形态、内容、结构、布局、辐射力等都发生了深度演变,电商平台寡头垄断化的特征也不断表现出移动化、服务化、一体化、全球化和全域化。
从形态来看,我国电商平台的移动化特征与趋势日益显著。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移动电商已逐步超越PC电商,2010年移动电商占我国电商零售的份额仅为1%左右,但到2015年这一份额跃升至55%左右,预计到2020年该份额将持续增长到70%。移动互联网终端的迅猛发展,将促使我国电商平台的形态不断趋向于移动化。
从内容来看,我国电商平台的服务化特征与趋势不断显现出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消费需求的内容和方式不断变革,这直接推动电商平台的内容发生演变。《中国消费趋势报告——三大新兴力量引领消费新经济》等报告都指出,今后消费的重点将发生本质性转移,居民消费的观念也不断从单一地购买产品向购买服务转变。
从结构来看,我国电商平台的一体化特征与趋势正加速显现。依托O2O等模式,我国电商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融合不断加速,电商实体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电商与实体零售商一体化已经取得突破性成绩,例如阿里投资苏宁、阿里融合银泰、京东投资永辉等。而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普及,网络虚拟化的购物模式将进一步得到发展与创新,一方面对我国的实体经济产生挑战,但另一方面也为实体经济与电商的一体化融合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从布局来看,我国电商平台的服务范围不断向全球范围拓展,全球化的特征与趋势不断凸显。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越来越打造形成我国电商经济新一轮革命的增长点,大规模的海外市场和本土的巨大消费潜力,共同推动我国电商平台向跨境电商转变。当前,我国的跨境平台已达到5000个以上,其中天猫国际、淘宝全球购等都是跨境电商平台的领先者。据商务部预测,未来几年内我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将保持30%的年增长速度。未来,阿里等电商平台极有可能成为全球性的寡头垄断型电商平台。
从辐射力来看,全域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即电商网络在城乡之间纵深辐射。随着一、二线城市电商不断趋于饱和,以及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不断健全,电商平台的服务正不断下沉,三、四线城市和乡镇、农村则越来越成为电商辐射的重要区域。在国内,阿里、京东和苏宁等电商平台都正挖掘农村市场,例如阿里已积极推进农村电商的建设,开发了淘宝村等模式、京东则实施了农村电商“3F战略”。可见,我国电商平台在农村的辐射也越来越走向寡头化。
我国政府应理性看待电商平台寡头垄断化的正负面影响,维护好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推动电商平台做大做强
目前,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未来电商平台的主体作用还将得到不断发挥。在此环境下,要理性看待电商平台寡头垄断化带来的影响,不仅要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也应支持电商平台继续做大做强。为应对我国电商平台寡头垄断化的趋势,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以客观、辩证的思维,理性认识电商平台寡头垄断化的影响。《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B2B电子商务服务商市场份额中,阿里巴巴市场份额高达42%,排名首位,环球资源和慧聪网分别以5%和4.2%位列二、三位。电商平台的寡头垄断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是必然的,因此我国政府应以客观、辩证的思维,理性地辨析电商平台寡头垄断化的影响,既要看清电商平台寡头垄断化的不利影响,也要有效利用其有利影响,在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与扶持政策等过程中全面考虑这些影响。企业主体也应理性面对这些影响,认识到满足客户多元需求才是电商平台发展的关键所在。
第二,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我国在对电商平台的立法和政策上应保持充分的灵活性,在行业自律公约等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完善电商平台相关的法律监督管理制度。应对当前寡头垄断型电商平台损害中小企业以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强化我国在权衡电商平台寡头垄断和市场公平公正竞争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鼓励和支持电商平台做大做强,发挥龙头电商平台的市场引领作用。我国电商平台的发展,应立足全球性的思维,在全球电商发展的宏观形势下,理性思考未来电商平台的培育发展方向。总的来看,全力培育壮大电商平台已是大势所趋,特别是跨境电商平台的培育越来越成为国际的焦点。虽然我国电商平台的服务范围不断向全球范围拓展,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方兴未艾,但是就全球而言,我国电商发展方面仍然不容乐观。未来应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电商平台做大做强,同时应全力扶持电商平台规范发展,继续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电商平台,不断发挥这些大型电商平台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龙头引领作用,促进我国电商发展更上新台阶。
第四,兼顾差异化发展,培育壮大一批特色化的电商平台。就我国政府而言,应积极探索制定特色电商平台的扶持政策,大力培育打造一批特色化、专业化的电商平台,作为我国电商平台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支持本土的中小企业积极创新电商化的市场交易新模式,并鼓励和扶持电商企业开展更多的增量创新行为。就企业自身而言,应实时关注电商市场动态,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商业模式,挖掘潜在价值,为我国电商市场的持续健康、创新发展提供内在动力。
第五,积极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为我国电商市场的持续兴荣营造更好氛围。电商平台的培育发展,对外部环境有一定的要求。当前,我国电商平台在拓展跨境电商、农村电商等方面遭遇了较明显的外部瓶颈,包括跨境支付不利、商品通关效率低、农村信息设施发展滞后、信息安全性亟待强化等。今后应更为妥善地处理我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力创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应积极构建起覆盖政府、企业、中介部门的多元化、全方位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支持电商平台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各项政策规划,完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制度和电商人才培养制度,积极引导我国电商平台向规范化、标准化和持续稳定化发展。
(作者分别为湖北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湖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李京文:《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河北学刊》,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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