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不诚信的小微企业无处遁形
2017-05-12王丹
王丹
【摘要】一些小微企业为追逐利益最大化,偷税漏税、欺瞒诈骗、掺杂使假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应通过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诚信经营的相关法规条例、加强政府监管、构建商业信用体系、完善维权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扶持等措施,提升小微企业经营的诚信度。
【关键词】小微企业 诚信经营 商业信用 【中图分类号】 F27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占据企业总数90%左右的小微企业,对GDP 贡献的比例超过60%,辐射各地区各行各业,成为实体经济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当前,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诚信缺失的问题较为严重,需引起高度重视。
小微企业诚信经营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偷税漏税,恣意拖逃。据有关统计,多数小微企业表示,目前的税负是他们经营成本中一大板块。由于小微企业的创利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小微企业就会想到“开不了源就想办法节流”,想办法少交或不交税,就成了他们“节流”的重要途径。此外,个别小微企业存在着“能少交就少交”的想法,不遵守法律,甚至拖延、拒绝缴纳税款。
恶意欠债,逃脱债务。很多小微企业的创业资金除一部分是自己的外,其他很大一部分是各种形式的借款,其中一部分是亲友资助,还有一部分来自于民间的借款和银行贷款。这种自有资金占少部分的融资方式,极易发生融资纠纷,出现债务脱逃的现象。小微企业的借款一般表现出数小、频高、时间急等特点,一些小微企业在从金融机构或融资个体那里贷款时偿债能力有限,令提供贷款的一方承受了风险,进而提高了提供贷款一方的不良贷款率,甚至使贷款方到了“谈贷色变”的地步,不愿意向小微企业放贷。
合同违约,赖账欺诈。根据调查,部分小微企业存在着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应付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的现象。拖欠资金债务,会加速小微企业破产、倒闭的速度。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小微企业如果不能按时回笼资金,将难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延误了企业发展的最好时机,致使小微企业发展停滞不前。
制售假劣,售后缺失。小微企业在与消费者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一些失信经营行为。一些小微企业无法坚持企业长期发展目标,只追逐眼前高额利益,走上了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之路,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售后服务方面,有些小微企业以卖出产品作为终极目标,所谓的售后服务基本是形同虚设。消费者一旦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遭遇质量问题,很难享受到售出该产品或服务的小微企业的修缮、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污染环境,推脱责任。一些小微企业不顾及环境保护,片面追求企业自身利益,造成污染环境,进而推脱责任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东北某省一家小型化工企业,在其項目的卫生防护不达标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开设硫磺生产线,扩增了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二氧化硫等废气的排放量,且排放的烟囱高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造成该公司周边的农田土壤、空气严重污染。小微企业的这种行为,不仅污染了环境,还严重危及了周边老百姓的身心健康。
小微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关于法律制度方面。现在,我国信用制度还不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备,信用立法只零散见于一些法规和政策中,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水平。迄今为止,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仍尚未出台,只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规中有关于诚信规范的具体原则,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诚信的规定及处罚原则仅作了简要介绍。目前各省市也还没出台较完善的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一些质量约束标准,很多的时候只能参照国家某些法律规定,而这些法规中的关于诚信的条款覆盖面狭隘,阐述也不详尽,自然也无法有效制约失信的小微企业。另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小微企业也缺乏有效的违信经营惩戒措施,某些失信行为无法得到惩罚,这导致了小微企业违信成本较低。
关于经济发展方面。随着经济的改革、社会的转型,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各地政府给予了小微企业一定的自主发展空间。但各地区在注重市场经济发展的时候,没有相应加强市场诚信经营体制建设,致使存在以无信为特征的市场经营体制混乱。个别地区的个别小微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将只求眼前与自身的利益、不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发挥得淋漓尽致。商业欺诈、假冒伪劣、背信悔约、欠债赖账等败德败信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直接冲击着众多小微企业信用的基础。
关于企业自身方面。很多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多为23岁至42岁的年龄段,其中还以25岁至33岁居多,且他们受教育程度多集中于中学(包括初中和高中)水平,他们创办自己的企业时多是出于先前从业的经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企业主自身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该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主目前看来受教育程度总体来看还处于较低水平,其综合素质、专业技能都有待进一步提升,这些会诱发企业失信行为的产生。
促进小微企业诚信经营的建议
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诚信经营的相关法规条例。从国家角度来看,需健全诚信经营法律体系。首先,要基于我国小微企业的实际状况,建立适应于我国小微企业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其次,这些法律法规应该详细列举出小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诚信缺失情况,并将它们分门别类,对各种行业的小微企业分别制定不诚信经营的行业标准,以及具体阐明小微企业的不同权利和责任。其中,要明确规定小微企业一旦出现不诚信经营行为的处罚标准,以及投诉部门和公开举报电话。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是我国小微企业缺少诚信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要解决小微企业缺少诚信经营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要求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管原则。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场时,面对小微企业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做到秉公执法,毫不留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同时,要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能,避免出现职能重复和遗漏的现象,明确监管标准,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
构建商业信用体系。要重视小微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各部门协作配合创建小微企业商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经营者提供良好的信用服务。
完善维权体系。完善各项法制法规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维权体系的构建。除了已有的“315”投诉热线,政府还应成立专门的诚信管理部门,负责失信事件的接待和处理。同时加大信息宣传,对外公布专职部门的联系信息,如电话号码、网络地址、邮箱名称、微信等客户端,让失信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还要保证消费者申诉有门,责任者处理有人。最终目的是增加小微企业违信经营的成本,使小微企业违信经营得不偿失。
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扶持。政府应对小微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扶持,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可以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授信标准的小微企业进行确认登记,为它们提供统一贷款,保证小微企业的生存和正常有效运行。为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并可以为那些失业、待业及无法就业等人群,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解决他们创业启动资金的难题。
加强企业主诚信职业教育。个别小微企业的企业主综合素质不足,需要不断提高。对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主进行培训,首先要让他们认识到诚信经营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其次要让他们清晰意识到,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应遵循的一条基本的道德规范;最后,要让他们认识到诚信经营将是小微企业价值提升的唯一路径。
(作者为三亚学院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注:本文系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L14BJY02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孔金瑞、王宁:《从历史角度浅谈小微企业的发展问题》,《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年第7期。
②陈光云、吕华贵:《安宁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探索》,《时代金融》,2014年第12期。
责编/温祖俊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