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2017-05-10全德雨
全德雨
本文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制度的正确创新与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既经济行政管理规范化的互动。另外,也简述了行政程序立法(以及行政诉讼)的发展对经济法目标的支持和促进。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管理;互动机制
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首先是发展权。讲发展应涵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即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是广义的,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收入的分配。它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再次是安全权。经济安全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发展、公平、安全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经济法谋求的价值目标,这也就是经济行政管理期待的社会效果。
在中国,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名称,以及经济法学作为法律学科的名称,是在1878年下半年之后才开始形成的。改革开放逐步突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要求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国家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整个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并且加强了经济执法,于是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应运而生。以最高立法机关的名义对国家的法律体系予以划分,表明中国的立法思路更加正确、规范化了。
经济法的实质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之法,管理为手段,协调为目的。经济行政管理是经济法的现实基础,经济法是经济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准则和手段,两者之间互相依存。
2 經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联系的。其中,包括微观经济行政管理和宏观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法除了经济行政管理外,还有公安、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人事、教育、文化与体育、卫生、环境,特别是行政程序及诉讼等诸多调整领域。尤其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核心法律内容,以此有别于更注重实体的经济法。所以,经济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体法被划入经济法范畴而不归入行政法。
其次,在作用、调整方法上亦有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就在于经济行政管理上,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管理规范化之法,而经济行政又是当今国家行政体系的重中之重,不能不说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因而在此点上,经济法与行政法是交叉的,只不过经济法更侧重于实体调整,而行政法更侧重于程序调整。
再次,在独立地位与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律部门。
3 当前经济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
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思想原因,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存在某些混乱。主要表现在:(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2)偷税、漏税、骗税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3)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比较严重;(4)财务失真,违反财税制度行为比较严重;(5)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不少。面对这种比较严峻的现状,政府应该怎么办?政府行为本身存在哪些不正确的情况?对市场经济秩序如何整顿规范。经济法具有市场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其思路是从国家、市场与法的关系入手来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既要克服“市场失灵”,又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企业、市场三者达到协调。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要依法进行,其中主要指运用经济法,加强经济监督管理,处理经济违法问题,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中国现已正式加入最有影响的多边贸易体系——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是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举措,但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经济全球化也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WTO协议确定了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既赋予参加成员许多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参加成员的许多义务。附随的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何适应潮流,趋利避害,立于主动地位。其根在于如何提高政府和企业进行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出现三个重要转变:由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开放,转变为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WTO本身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一系列规则和机制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国际经济行政法典”。因此,这种“法律框架下”的开放,对现行的经济行政管理的观念、制度和政策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要求进行深刻的改革。我们无可回避地要迎接这种挑战。
4 经济法对经济行政管理的规范
在某种意义上说,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因为加入WTO之后,政府的决策行为及决策执行行为要考虑到WTO规则,贸易政策及与外国的经济争端也要考虑到WTO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制度的约束。因此,适应加入WTO之后的新情况,经济行政管理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都要符合目标的创新。具体的说,要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要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新观念,改变凭权力,凭关系,凭感情办事的旧格局。其次,要实行全国法制统一。在特殊经济区的特殊经济政策要符合中央的决策精神。中国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能制定与中国政府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或决定。再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法律、政策公开,不能搞“暗箱操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加入WTO的国际背景下,政府的经济行政权力将会更带有“义务”色彩,但其发挥的作用却更为有效,与时惧进,引导潮流。在近几年,相继制定了反垄断、反倾销、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由此可见,经济法已经进入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作用的范围,首先在于政府,政府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与完善使经济行政管理规范化,也推动了行政法在经济行政领域内的发展和实体内容的充实。
5 行政程序立法对经济法目标价值的促进
除了经济法本身,行政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程序立法对抑制垄断,促进经济法目标价值亦大有裨益。《行政许可法》第三条,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规定把市场的问题还给市场,使以行政许可方式的行政垄断大大消弭。另外,该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权和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以行政许可规定权进一步限制了行政垄断的发生几率。从程序上经济法目标价值的实现,阻却了行政垄断、政府不当干预经济等不良行为,与反垄断法等经济法相得益彰,互动成趣。
此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某些突破,如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普遍性行政措施)纳入受案范围,尤其在经济行政领域,则更增强了对经济法目标即自由有序发展的促进和保障。对普遍性行政措施的诉讼已经开始在法律中出现。当然,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其条件除了该行为由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作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外,还取决于法律对此的限制性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在WTO协议中,对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司法审查要求也仅限于“与贸易有关”,在立法本意上并没有推而广之的用意。但是,这就足以促进在经济管理领域上的规范化、可司法化,从另一侧面支持了经济法立法目标的实现。在司法实务方面,如北京“乔占祥状告铁道部2001年春运提价案”(案例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12月30日)例证,使某些模糊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行政行为得以受理。这标明在经济行政领域,法院受案范围的实际扩大,无疑保证了经济的协调自由发展,并且抑制了行政垄断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使政府行政管理特别是经济行政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行政程序立法(以及行政诉讼)也促进了经济法目标的实现。这就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机制。
作者单位:
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