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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约车政府监管研究

2017-05-08刘钺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7年12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网约车互联网+

刘钺

摘 要:互联网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结合,产生了一种新的出行方式——网约车。网约车经历了非法到合法的考验,体现出其顺应时代发展的优势,在民众的日常出行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约车在推动民众出行方式变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如社会问题、法律冲突和监管难题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规则的制定总是在新事物出现及发展之后,政府的监管力度又取决于网约车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文章以“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约车的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在对当前政府监管所存在问题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得出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以期完善政府对专车市场的监管体系,提高政府的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率,促进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网约车;政府监管

1 概述

网约车从出现就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准确的说网约车是公共出行中搭上了互联网技术的便车,以共享经济为运营理念,“互联网+传统行业”为契机创造出的一种便捷的出行方式。在丰富老百姓出行选择的同时,盘活了社会中的沉淀资源,充分发挥了现有车辆资源解决交通高峰期市民出行困难的作用。既能在不增加社会成本的基础上解决现实问题,又创造出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由此而成为了市场追捧的商业产品。

随着网约车的流行,安全问题、监管问题、合法性问题等忧虑也相继产生,政府也做了一些尝试。2016年7月27日,酝酿已久的网约车新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新规”)正式发布,在该规定中明确允许私家车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介入互联网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营。

自新规出台来,各界对其的评价褒贬不一。不可否认的是,网约车新规是对网约车监管作出的一次重大的尝试,其给予了网约车合法的地位,在一定程度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是“网约车新规”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几点问题。首先,“网约车新规”仅是一个不完整的指导性规范,它没有跳出我国固有的传统出租车的监管制度,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网约车监管体系;其次,“网约车新规”在执行上存在一定困难。此时对网约车监管问题的探讨,还远远不够成熟。

2 “互联网+”与共享经济

“互联网+”是指“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并不意味着是单纯的二者相加。而是基于网络信息通信技术以及网络平台,使得传统行业与互联网实现高度相融,创造新的发展业态[1]。它代表一种新的社会业态,即全面利用互联网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特点,将其创新成果与社会等领域相融,提升整个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大范围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形态[2]。杨超认为网约车通俗讲就是老百姓所言的“专车”,是指“互联网+传统交通运输行业”所产生的一种新兴的出行模式。在国内经营网约车行业的主要是“滴滴出行”“神州专车”等平台商,国外的平台商以美国“Uber”为代表。这些平台商虽然业务和市场的侧重点不同,但其本质都是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第三方平台公司,并不直接拥有汽车与驾驶员,而是招募车辆与驾驶员在其平台注册,提供给注册用户出行用车服务。

网约车本质上也是一种共享经济[3],其理念是建立在“协同消费”的基础之上,提倡消费过程中的“租”而非“买”的商业行为模式。即是对“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剥离,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借助移动互联网络的高效沟通优势共享商品的使用权,降低个体的消费成本,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社会全体福利的提升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也正是由于這种特殊的消费模式,使得政府的监管职责与范围不明,也导致了一些地方网约车服务业乱象丛生的局面。

3 网约车发展面临的困境

3.1 驾驶安全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现在网约车是通过手机这种智能电子设备予以使用,因而在实际运行中,有很多司机在方向盘旁边或者周边其他位置放有一部或者多部手机,同时使用不同的网约车软件接单拉客。多部手机同时接单,响声刺耳,司机必然受到干扰,驾车时将会经常查看手机。这种违法行为在网约车行业中很普遍,会严重危害到乘客人身安全[4]。

3.2 纠纷缺乏完善的解决机制

虽然各大网约车公司对自己的业务都设定了相应的投诉惩罚机制,然而这些投诉惩罚的机制,多是针对司机与乘客之间,对约车公司自己并无投诉渠道。即便在平台上对公司提出投诉建议,很多时候也是无任何解决讯息。例如,当乘客通过手机约车时,系统会自定出乘客的准确位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便利,但是也直接的暴露了乘客的个人信息安全。乘客在叫车时,其电话号码、所在地点、沿途轨迹和到达目的地等都有可能被泄露,有乘客就反映过自己的手机经常会收到一些约车软件的广告短信,造成不必要的困扰,这些都是由乘客信息泄露带来的问题。一旦出现乘客的信息泄露或者受到其他人身、财产的损失的时候,网约车公司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也应该负责。但是往往这种时候,司机和约车公司都会逃避自己的责任,让乘客的权益得不到救济。因此,诸如这些纠纷,仅靠网约车平台自带的投诉机制,可能不能完美的解决。因此,如果没有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几方主体之间就很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无法确定赔偿责任的局面。

3.3 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冲突加剧

周易茗提出,传统出租车行业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各城市政府部门采取限制车辆数目,同一计价收费等传统方式管制出租车行业,这样做不但限制了行业的发展,还提高了监管难度[5]。网约车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目前可以说从事的确实是同种行业,区别仅在于不同的营运模式。因此,这二者之间必然产生冲突和纠纷。网约车对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冲击,争抢了大批的市场份额,更关键的是它抢走了出租车司机的业务,影响了他们的收入,使得出租车司机这个行业领域被他人挤压。出租车司机面临每月的巨额份子钱而又接不到生意的现状,使得他们不得不站出来反对网约车,这就是传统出租汽车司机之所以强烈反对网约车出现的主要原因。只有出租车公司才具有国家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和营运证,它也是凭借此特许经营的优势,垄断占领出租车市场,而让出租车司机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压力。一旦网约车服务走向合法化,就很有可能会带来出租车司机的离职潮,而纷纷转投到网约车这种新型的营运行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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