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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若干问题思考

2017-05-06王大鹏

黑龙江史志 2016年6期
关键词:传承人保护培养

王大鹏

[摘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传承人的地位和作用毋庸置疑。对于传承人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我们应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并通过细化规章制度、科学化培养、提高传承人自身素质等多项措施予以解决,力求为传承人创造良好的传承环境。

[关键词]传承人;保护;培养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在非遗工作开展过程中,笔者可深刻地感受到,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也是它的承载者和传递者。苑利、顾军所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一书中,将非遗保护原则第一条即列为“以人为本”原则。可见,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传承的关键因素。作为非遗保护工作者,掌握传承人的现状、了解他们在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是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笔者结合大庆市非遗传承人现状,对一些典型问题略加探讨。

一、大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数量及保护现状

目前,大庆市共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54项,其中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24项省级非遗项目,28项市级非遗项目。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2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8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历来重视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一是为传承人提供学习和交流机会,使其开拓视野,提高理论水平和传承技能。如:2015年,选派省级非遗项目“东北大鼓”传承人刘桂英赴四川参加全国非遗论坛;二是为传承人搭建展示平台,为其提供便利的传承场所。大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现已建立3个非遗项目传习基地,并召集符合条件的传承人在此集中展示和传承;三是鼓励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并为其做好相关服务。2015年,在大庆市非遗中心申请下,大庆市荟萃园工艺品经销有限公司荣获首届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称号;四是积极联系媒体,做好传承人的宣传工作。如:2016年2月,大庆市电视台对我市新增13项非遗项目进行陆续展播,并对传承人进行采访,有效地提高了传承人的知名度。

二、非遗传承人面临的问题

我们虽然通过多种方式对传承人进行工作扶持,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局限,传承人目前还面临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一)传承人断层明显

“传承”旨在传授和继承。目前,有很多非遗项目面临代表性传承人老龄化和后继乏人的双重困境。一是老龄化严重。大庆市共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2名,现已去世3名,此外,55周岁以上者6名,身体状况不佳者3名,开展传承工作较为困难;二是新生力量相对薄弱。相对老一辈的传统艺人而言,新一代的传承人受社会环境影响,对传统文化缺乏兴趣点和关注度,对学习非遗项目缺少内生动力。如:大庆市获国家级非遗项目“杨小班鼓吹乐棚”,本是农村婚丧嫁娶的鼓乐演出团体,至今已有百年历史,但由于时代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鼓吹乐棚逐渐失去了市场,加之现有传承人年龄偏高,而年轻人并不愿意继承学习,使该项目的传承和发展遇到了较大困难。年长者受年龄和体力局限,传承存在困难。年少者受新时代思潮冲击,对传统项目缺乏兴趣,导致传承人断层问题突出。

(二)传承人文化水平偏低

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为传承人口传心授而得以延续至今。因此,多数民间传承人在该领域中实践能力较强,但缺乏相关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在大庆市22名省级非遗传承人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仅2人。传承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直接影响该项目的深化研究和传承推广。此外,在培养新生代传承人工作中,一些家长受社会环境影响,认为子女在接受高等教育后,应进入社会新兴产业工作,对加入传承人队伍多持否定或迟疑的态度,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年轻人才流向传承队伍的数量。

(三)传承经费不足

传承人一般来源于基层。以大庆市非遗传承人为例,现健在的19名省级传承人中,居住在市区内者仅5名,其余大部分居住在乡镇或村屯,生活条件一般,每年的收入仅能维持正常开销,传承能力有限。市非遗保护中心虽多方面为其争取资金,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承经费问题。这些现实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承人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四)经济收益不佳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中,生产性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起到了较好效果。如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等类别的非遗项目,均可以采用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加以保护和传承。但由于一些非遗传承人未能准确把握市场需求,且创新能力较弱,导致非遗产品虽然技艺含量高,但并不符合多数人审美标准,造成了商品有价无市的局面,使传承人得不到理想的经济收益,从而影响传承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非遗传承人保护和培养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健全传承人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是围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来开展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保护主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更加主动作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造良好的传承条件和氛围。第一,要加强法律保护。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传承人的支持措施,同时也明确了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为更科学、合理地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各地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的条例和细则,做好传承人保护的具体工作。目前就我省而言,《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已完成调研工作,并通过了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初审,现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見。该条例施行后,将会有效推动我省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第二,调动公众参与非遗的积极性。正如王文章所言:“在保护工作中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社会公众主动参与保护和承担保护职责的文化自觉,才是实现保护工作目标,持久做好保护工作的根本。”对此,政府职能部门要利用好多种渠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非遗宣传、展演活动,提高群众了解非遗,热爱非遗,享受非遗的意识,吸纳更多群众加入到传承队伍中。第三,加强对传承人的物质帮助和人文关怀。如:及时了解和掌握传承人生活状况,力所能及地帮助传承人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传承人座谈会,听取传承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优秀传承人给予适当奖励等等,使传承人在物质上得到一定帮助,在精神上得到一定慰藉,从而提高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传承人本身而言,一是要打破固有的保守观念,改变“传内不传外”的旧思想,广泛培养传承人;二是要加强学习,及时更新技艺的表现形式,在保持技艺精髓的基础上,适当融入当代元素,使年轻人乐于接受;三是积极配合非遗责任部门,切实履行好传承人义务。

(二)传承资金常态化

目前,除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有固定经费补助外,省、市、县级非遗传承人尚未形成一种固定的经费补助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区并未真正落实。因此,我们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当地非遗情况,做好调研,制定条例细则,务必明确本区域内的非遗保护和保存经费具体数额,并在此之中明确专属传承人补助经费所占的固定比例。同时,在传承人的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据可依,从而使传承人有稳定的非遗补助经费来源。

(三)培养方式立体化

针对传承人文化水平偏低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利用好校园教育的优势,通过“渐进式培养”和“回炉”式培养相结合的模式,使两者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相互补充,从而提高传承人的文化水平。

(四)完善“造血”功能

对于一些生产性保护的项目来说,要确立“以政府扶持为基础,以非遗传承人为主导”,充分发挥传承人能动性的“造血型”良性循环体系。一方面,对于适合市场的非遗项目,在秉承传统,不失本真的前提下,政府可采取适当地税费优惠、信贷支持、提供平台等措施,鼓励非遗衍生品的创新和开发,实行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传承人也要借势发力,通过增强非遗产品的内在品质,加强宣传,打开销路,逐步由政府“输血”转变为自身“造血”。在增加传承人经济效益的同时,使非遗项目在利用中得到更好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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