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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并案侦查在反渎工作中的运用与完善

2017-05-05周晓东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渎职罪

摘 要 渎职罪并案侦查是目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的重要侦查手段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并案侦查仅做了原则性规定,为更好地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规范渎职罪并案侦查权的使用,本文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与适用原则。

关键词 并案侦查 渎职罪 关联犯罪 原案

作者简介:周晓东,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41

并案侦查最初被公安机关引入刑事侦查工作中,指将在一定范围内相继发生、且有证据证明可能为相同犯罪分子实施的多起案件进行合并侦查的办案模式。该办案模式通过集中犯罪信息,整合办案资源,为公安机关侦破恶性刑事犯罪系列案件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为了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解决渎职罪原案不查实致使渎职案件悬而不决的难题,各级检察机关逐渐将并案侦查制度引入自侦办案中。渎职犯罪并案侦查是指为了查清渎职犯罪,把原应由其他侦查部门查办的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案件一并由检察机关侦查的一种办案制度。并案侦查的实质是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权的扩张,由检察机关侦察了本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 并案侦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曾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机动侦查权。 在这一制度背景下讨论并案侦查是没有必要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可以对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任何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但由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法定程序和制约机制的设计上有较大不足,因此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并未发挥很大作用。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检察机关仅能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立案侦查,这一规定比较充分的考虑到检察机关侦查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但在客观上取消了检察机关对与职务犯罪向关联犯罪的机动侦查权。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作出《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 ,通过授予检察机关牵连管辖权,增强其查办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的能力。由于缺少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释授权,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遭到了来自各方对检察机关是否管辖不当的质疑 。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延续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管辖的规定,但各个司法部门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刑事管辖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或联合或单独的做出了实质上突破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等,均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了能够有利侦查和诉讼进行,可将原本应由其他侦查机关管辖、但与其所查办案件有实质关联的案件实行并案侦查。

二、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进行并案偵查之必要性

(一)实行并案侦查有利于进一步及时有效打击渎职犯罪

一方面,诸如徇私枉法罪之类渎职犯罪中的特定罪名案件,其罪名的认定往往取决于关联案件或者原案的查明,如果原案无法查清,渎职罪名将无法认定,而如果将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则可以根据案件总体进展情况,适时选择对渎职案件的立案时间,不必担心因为管理案件不成立使得渎职案件侦查成为空中楼阁。 另一方面,通过并案侦查,办案部门能够在宏观上对案件有总体的把握,将原本不属于自身管辖的普通刑事犯罪纳入侦查视野,根据侦查需要适时针对前案涉及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最终达到准确有力认定渎职犯罪的目的。

(二)实行并案侦查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渎职犯罪和与之相关联的原罪往往是同一个事件的不同方面,侦查部门通过办理上述案件最终还原整个事件的事实真相。从方法论来讲,在侦查资源充足的情况下,由一个侦查部门组织相对固定的人员、出于同一目标、采取统一的侦查步骤对几个案件合并侦查,无疑是效率最高的办案方式。除了提高侦查效率之外,并案处理还能避免繁琐的跨部门审批手续和观念上的冲突,最终还能将渎职案件与其原案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进入审判程序,从而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保障了诉讼效率。

(三)实行并案侦查有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仅应当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所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还应当对与上述行为相关联的前罪进行适当的处理。例如公安人员放纵有罪人员的犯罪,检察机关除了应当办理公安人员渎职犯罪外,还应通过一定手段将被放纵的罪犯绳之于法。此前,检察机关往往通过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为,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案件。赋予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关联案件侦查权,实际是通过将原有的侦查监督权变成了直接打击的权力,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规制并案侦查

近几年来,笔者所接触到的基层检察院在进行并案查处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不良倾向:有些地方的反渎干警以及分管领导对并案侦查制度了解不多,对一些应当进行并案侦查的案件犹豫不决,以至于错过好的办案机会;有的正好相反,为提高办案数量,对有些并不完全具备并案条件的案件并案处理,或将并案工作扩大化,针对一件渎职犯罪案件并了3、4件甚至更多的原案案件。这些情况的出现一方面由于办案人员对渎职并案侦查制度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也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或人员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因此,笔者认为高检院应当针对反渎或自侦案件并案侦查尽快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便于反渎部门在实践中正确使用并案侦查这一有力武器。

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除了应当进一步明确并案侦查法律地位,对并案侦查的立案、强制措施使用、侦查终结等重要节点进行规定之外,还应该重点强调以下三个原则:

(一)严格审批原则

对反渎并案侦查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是从源头上防止并案侦查权滥用的程序保证,从各地实践来看,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将反渎并案侦查决定权统一扎口至省级人民检察院。这种严格的程序设置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检察院对一些没必要并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并案处理,有利于保护从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在具体执行操作中,一般先由基层检察院反渎部门提出并案侦查意见,经该院检察长同意后,将书面请示报告层报至省级检察机关批准,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核一般由反渎部门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刑检部门派员提出意见,审核后应当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同意。

(二)适宜原则

首先应当明确可以并案侦查的渎职犯罪案件应当属于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防止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因轻微渎职犯罪案件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并案侦查的不均衡现象出现。其次,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当将侦查力量主要用于渎职案件的办理上,避免有些单位出现渎职案件少、并案案件多的“头重脚轻”现象。最后,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件,鉴于检察机关目前的侦查技术和专业能力并不适合这些侦查工作,因此也不应当对上述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三)及时原则

关联案件是认定职务犯罪案件所必须及时查清的刑事犯罪案件,及时查清是并案侦查的效率要求,也是并案侦查的必要性体现。 首先,对于徇私枉法、放纵走私等作为渎职罪犯罪对象,不追究无法认定渎职犯罪的原案案件,经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先于渎职犯罪立案外,其他并案案件的立案应当严格控制在渎职案件立案后、侦查终结之前。立案以后,检察机关应抓紧并案案件的侦查工作,渎职犯罪案件侦查终结时,原则上应当将并案案件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如遇到并案案件证据不足需要撤案,或主案因各种原因需要撤案的,但从案案件却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也应尽快做出相应处理意见,防止久拖不决情况出现。

注释:

王永金.渎职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制度思考.人民检察.2009(20).21.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该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

李忠诚.论渎职罪牵连的原案管辖.人民检察.2009(11).6.

该规定对牵连管辖做如下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条第2款: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龙双喜、简绍恒.渎职罪中“前案”的管辖问题研究.学理论.2011(21).

謝岚.当前职务犯罪的案件与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11.

李华伟.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机制研究.法学杂志.2016(11).110.

李高明、吴晓宁、郑隆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并案侦察研究.河北法学.2013(10).197.

顾军、马军、许婷.职务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机制研究.人民检察.2013(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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