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2017-05-05盛术俊
盛术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 201185)
[摘 要]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在全国得到了普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是绝对有利的,它有利于企业直接减少税收负担,增加各期利润。那么纳税人该如何利用此种优势来进一步进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呢,文章作者试着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身份认定、销售方式等方面就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的合理节税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7. 004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7- 0010- 04
前 言
增值税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来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加值和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如何纳税筹划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笔者试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1 利用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出发: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从公式得出可以分別利用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1)销项税额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销售额,另一个方面可从税率考虑。增值税税率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因此从税率角度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只需要探究如何利用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首先,在购买货物时,可以利用各种不用的销售方式,选择可以使纳税期限递延的销售方式来计算增值税,从而缓解企业资金流动;
再次,销售货物时可能伴随包装物的额外费用,此类情况下,应想办法单独处理,将包装物出租,分期缴纳增值税;
第三可以将货物用于本企业福利发放的,应视同销售,但是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可以将货物低价出售。
(2)进项税额是指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进行抵扣的金额,但是必须是在增值税专用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那么利用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措施有:
第一,购买货物时,出现很多卖方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作为买方(一般纳税人)就要尽可能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否则买方不能进行抵扣,得不偿失;
第二,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者被提供应税劳务时,一定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发票上面的金额必须是与预期金额一样,以防出现不得抵扣的现象。
2 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规模大,按照正常常规来说该企业需要一次性缴纳增值税,但是该情况下企业税额较高,所以可以对企业不同生产环节,不同的产品进行纳税,将一般纳税人企业,分为几个小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分别缴纳增值税,期间各小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针对不同的货物可分别享有减免税和抵扣政策,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
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但是规模不大,那么可以将企业分为几个独立的部分,使之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抵扣,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3%,有利于企业减轻纳税负担。
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现若成为一般纳税人,其税负会减轻很多,但是由于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成本较低,无法在短时间内扩大成一般纳税人,那么可以在多个同行业之间,选择将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合并,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政策,同样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若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无论怎样转变纳税人身份,都无法减轻企业税负,那么可以通过与多家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进行联合经营,使增值税纳税人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享受低税率,增加企业的利润。
以上说的四种经营方式,是利用企业纳税人身份可变性的特点来进行的,但在大部分情况下,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必须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比如纳税人身份转换时的成本问题,法律问题以及是否在减轻税负时真正为企业带来收益等,所以进行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时必须慎重。
3 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
3.1 比较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两种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由于购货方购买货物较多,卖家给予买家在价格上的优惠,对于折扣销售这一销售方式必须满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才能进行抵扣,如果抵扣额开在另一张发票上,都不得抵扣销售额。
还需注意的是折扣销售是对价格的折扣,如果将折扣用于实物,则绝不能从货物的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方提供折扣额进行销售,这种方式就如生活中常见的“薄利多销”,它不仅不会使企业有任何亏损,反而有利于企业营业额的上升,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种非常有利的销售方式,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的购物心理。
比如某企业为使本企业的商品尽快促销, 规定凡购买3 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30%。该产品单价为30元, 折扣后的价格为21元, 则该企业抵扣前的应纳增值税额=3 000×30×17%=15 300元;抵扣后的应纳税增值额=107 10元; 该企业节税为抵扣前应纳税额-抵扣后应纳税额 =
15 300-10 710=4 590元,采取抵扣销售之后,可为企业节税4 590元。
由此可见,折扣销售是一种很有利的销售方式。当然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一种融资方式,它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为了鼓励购货方能够及早还款而采取的一种优惠政策。从纳税角度来说,折扣销售的方式确实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3.2 利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方式
兼营与混合销售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同一销售行为存在两者是同时发生的,即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是紧密联系,并且发生在同一主体上的;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两者是独立的,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因此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判断标准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和提供非应税劳务行为是否发生在同一业务中。
在兼营行为中,兼營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企业,可以独立核算它们各自的销售额;若不进行分别核算,则从高使用税率。
比如某电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硬件取得销售额为2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为2万元,该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在这里硬件销售的税率为17%,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300 000/(1+17%)×17%=43 589.74元
分开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280 000/(1+17%)×17%=40 683.76元
应纳营业说=20 000×5%=1 000元
所以分开核算可以节税:
43 589.74-(40 683.76+1 000)=1 905.98元
此例题说明,利用兼营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要就分开核算及不分开核算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计算及比较。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比较有利。
比如某电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某月销售硬件取得销售额为2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2万元,该企业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硬件销售的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时:
应纳税额=300 000/(1+3%)×3%=8 737.86元
分开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280 000/(1+3%)×3%=8 155.33元
应纳营业税=20 000×5%=1 000元
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
8 155.33+1 000-8737.86=417.47元
此例题说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理论上规定,该行为如果既包含销售货物又包含非应税项目,并作用于同一个主体,即认为是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但是这仅仅是在理论上,并且这个规定也包含了一个前提条件:并不是所有的行为只要包含这两个方面,就一定会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应税货物总额超过总销售的50%,则征收的是增值税;如果非应税劳务总额超过销售额的50%,则该企业应该征收营业税。所以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并非看到混合销售就必须征收增值税,一旦二者比例失调,纳税人仍需要经过判断来选择该企业的纳税税种。
假设一个企业在某个期间内,混合销售行为比较多,金额也很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扩大非应税劳务的比例,使之超过总销售额的50%,那么该企业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
事实上,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原理是趋于一致的,这里要引入增值率这一概念,假设增值率为S,不含税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额为T,增值税税率为P,营业税税率为Q。
可以得出:
(1)S=(M-N)/M=T/M;
T=M×S
(2)应纳增值税=(M-N)×P=T×P
(3)应纳增值税税额=M×S×P
(4)应纳营业税税额=M×Q
(5)当二者税负相等时 M×S×P=M×Q
最后得出:
S=Q/P
当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税率比上增值税税率时,则企业的税负相等,纳税人可任选其一;当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采取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应该采取增值税税率。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税率来判断选择哪一类税种可以帮助企业减税。
比如某建筑装潢公司,在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还兼营装潢的工作,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装潢工作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本公司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该笔建筑材料的购入价为200万,该公司以225万元销售并代客户装潢,该企业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企业的增值率为=(225-200)/225=12.5%
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3%/17%=17.65%
当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应该采用增值税纳税比较合算,可以节税[225×3%-(225×17%-200×17%)]=2.5万元。
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销售额50%以上。
比如某建筑装潢公司,在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还兼营装潢的工作,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装潢工作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本公司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该笔建筑材料的购入价为800万元,该公司以1 000万元销售,代客装潢费为200万元。该公司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该公司实际增值率=(1 000-800)/1 000=20%
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3%/17%=17.65%
当增值税率大于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应采用营业税纳税比较合算,即要使该公司当年的营业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这种情况下可以节税32万元(1 200×17%-800×17%-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