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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令网约车“便民”“规范”两不误

2017-05-03宋瑞兰

人民论坛 2017年8期
关键词:便民法律责任法律法规

宋瑞兰

【摘要】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传统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作为近几年来在我国出现的新事物,网络约租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运行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对网约车的经营和发展进行规范引导。

【关键词】网络约租车 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约租车是“互联网 + ”时代涌现出的智能新型交通业态。它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平台,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点对点的出行服务。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是网约车的媒介,消费者的差异化、个性化出行是其要实现的目的,中高端消费者是其主要服务对象,互联网共享经济是其本质。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不同,网约车服务更多地依赖于互联网进行运作,这也给网约车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目前我国立法已经明确网约车服务的合法性,但是在网约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调试的过程中,也逐渐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如何建立健全更加完备的网约车法律服务体系,是我国网络约租车快速发展的关键。

网约车发展态势迅猛

网约车服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所青睐的打车方式之一,它所具备的快速、高效率、低价等优点使其在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竞争时处于有利地位。客观上看,随着我国城市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日常出行受阻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上下班高峰期,尤其是在一些一线城市中,出行高峰期往往出现“打车难”的问题。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出行方式常常“人满为患”,传统的出行方式表现出“等车久”、“坐车挤”、“打车难”等问题,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同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也使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联系日渐紧密,其中较为成功的一个例子便是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开发专业的购物软件,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搭建出一个稳定、安全、快速、高效的购物平台,网络购物在短时间内兴起并不断发展。网约车服务行业的产生与网络购物一样,也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网约车服务产生的前提条件。除了互联网这一核心技术支持之外,市场客观环境也是推动网约车服务产生的重要因素。

网约车服务在产生之后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则要归于其良好的用户体验。饱受出行困扰的人们第一次使用这种新奇的出行方式,能够迅速地达到目的地,而且价格相对合理,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次良好的“消费体验”。经过网约车经营公司的公关宣传和消费者的讨论传播,这一新型的出行方式发展态势迅猛。网约车服务极强的竞争力与其良好的用户体验是密切相关的。相对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来说,网约车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减少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在价格上,网约车服务一般较之于传统出租车更低。这些特点都是网约车服务的竞争优势。

目前我国网约车立法现状及问题

自从网约车服务这一新型出行方式如火如荼地开展以来,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一直紧密关注和有序指导这一市场服务的规范化发展。网约车服务在其经营过程当中,时常被报道出一些价格欺诈、司机不合法经营甚至暴力违法犯罪的现象。因此,制定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的任务刻不容缓,其旨在维护消费者和网约车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安全交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和促进出租车服务的转型和升级。任何一种法律不可能在制定之初即做到十全十美,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亦是如此。只有在不断探索实践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才能不断健全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以求日臻完备。

当前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相关立法缺位,法规出台迟滞。我国网约车服务經过较长时间的“任性”发展,直到2015年10月,交通部才匆忙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则是在2016年才制定出来。在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出现“空白”的这一时间段,网约车服务游走于“灰色边缘”,类似打擦边球。法规出台速度的迟滞,使得网约车服务行业秩序较为混乱,引发了诸多安全问题,例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虽然后来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其实践中发现,立法只是大体上具备了框架,网约车服务仍存在着一些为法律法规所忽视的方面。由于这些立法缺位问题,使得网约车服务的法律法规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投诉机制施行不到位。投诉机制是监督和鞭策网约车服务市场的重要举措。目前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设置了相应的消费者投诉机制,但其具体实施效果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是投诉机制相关法律流程还不够完善。同时,网约车服务公司也并未公开对于违法违规驾驶员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以至投诉机制的具体施行并未得到贯彻落实。

健全网约车服务审批法律机制

对于网约车服务,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辩证地进行看待。目前网约车服务市场,主要是一些发展较为成熟、口碑较好的大型网约车服务公司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网约车总体的运行效果是良好的,但也存在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甚至一些暴力违法犯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事后进行追责时,却发现相关网约车驾驶员并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使得追责工作陷入僵局。究其原因,仍是目前相关的网约车审批程序存在漏洞,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政府部门需要严格规定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的经营资格,同时建立一种“线上线下,联合管理”的模式。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的直接管理单位是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但是对于驾驶员的审查仍是政府网约车服务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我们看到,网约服务平台公司存在着一些驾驶员资料审批不严格的现象,导致审批工作存在着薄弱环节。

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对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进行严格监督,另一方面,更要对每一位网约车服务驾驶员进行资料审查,将每一位驾驶员的资料整合在相应数据库中,并对其信息变动进行实时记录,以确保每一位驾驶员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实现网约车监管服务的透明度,杜绝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健全网约车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是促进网约车服务进步的重要因素。同理,根据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完善也是十分合理且有效的。在网约车投诉机制建立之前,应该鼓励消费者对网约车服务进行评价,类似于网络购物一样,通过消费者的消费反馈能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提供更加全面的参考。

相关部门应该立足于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对网约车服务法律进行修订和健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应该对其经营服务进行资料记录,给以其相应处罚,以鞭策网约车驾驶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当然,在服务投诉机制当中,对于消费者评价的真实性也要进行细致考察,建立消费者信用评价等级是一个较好的衡量评价真实性的方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约租车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张力:《共享经济特征、规制困境与出路》,《财经法学》,2016年第5期。

②杨炼:《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

③罗杰斯:《共享经济》,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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