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善治重要力量
2017-05-03刘瑜
刘瑜
【摘要】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农民参与组织,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协同作用。转型期,我国农村社会结构正由均质性向异质性转变,社会资本日益缺失,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面临诸多困境。注重农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强化他治与自治的互动,优化农村社会组织结构,激发农村社会组织活力,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社会资本 农村社会组织 善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农村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使农民社会参与方式变得多样化
农村社会组织是以公共事务治理为目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等作用,并以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主要特征的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各类专业协会、生产互助性組织、维权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等。农村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表面看似乎带来了农民生存状态、组织方式以及政府、社会组织关系的转变,使农民社会参与方式变得多样化、社会治理主体有多种选择。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民组织化水平还不能适应转型期乡村治理的需要,组织活力尚未激活,无法在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制中发挥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参与意识淡漠,缺少组织化的行为习惯。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惯性作用下,农民小农意识、封闭意识和小富即安意识的烙印深刻。此外,由于现代社会转型的冲击,农村原有社会结构被打破,农民的自我意识、功利意识逐渐增强,但对政治的冷漠和事不关己的态度制约着农民的利益诉求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意愿,使农村社会缺少组织化的制度空间与行为习惯。
二是个别乡镇政府越权管理,农民组织缺少发展空间。相对村级组织而言,个别乡镇政府依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个别乡镇政府“领导”村委会有余,“指导”村委会不足。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代理”村民管理村级公共事务,而村级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自身的权责界定不清,甚至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导致村级党支部常常干涉村委会日常事务,村委会自治功能大大弱化,成立农民自治组织举步维艰。
三是政策法规滞后,农村社会组织缺乏有力保护。整体而言,当前我国引导、发展和规范农民组织的政策法规的出台仍滞后于实践。实践中,农民组织“名不正则言不顺”,有些文件虽然制定优惠政策对农民组织的发展予以支持,但由于具体操作性不强和运作失范,导致很难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进程。
社会资本与农村社会组织的关系
社会资本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和社会资源,是个人、群体、社会等主体在社会网络、规范、信任、道德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共识,进而通过合作行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合度。社会资本理论强调了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认为社会资本的发育是使民主得以运转的关键因素,它促进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善治。
社会资本的生成有赖于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社会组织凝结着社会资本的网络和社会资本发展的表征。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治理,主要是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来治理,社会组织是公共治理的中介和桥梁。随着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信任、规范和网络等社会资本的存量,对于集体行动和有效治理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同时,通过善治实现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又能反过来促进社会资本的生成。
我国农民人口数量庞大,要想让农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愿景实现,必须要充分发挥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税的取消,农村社会结构和农民行动逻辑发生转变,高度同质性的社会平衡被打破,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等方面也呈现出异质化的特征。农村由原来的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转变,农民之间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农民对社会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农村社会的社会资本存量呈现下降趋势,这严重影响了农民间的团结关系,对社会善治的实现造成了巨大影响。因此,积极激活社会资本活力,培育农村社会组织,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及实现农村善治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资本视域下农村社会组织培育的路径
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指在共同体中,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认同和维护共同体价值、公共规范和公共原则。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公共精神与治理的质量正相关,公共精神是社会资本之源。公共精神体现着公民参与组织生活的活跃程度,对社区事务的关心程度,非基于个人利益的政治参与积极性等。公共精神弱的地方难以生成社会资本,公共秩序陷入管理混乱的困境较难破解。鉴于我国农民群体的现状,必须大力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和农村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引导农民参与各种社会政治生活。
对此,一方面要引导村民从公共精神出发,追求更大的共同利益,摒弃将公共领域作为仅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战场,实现农村社会组织内部的平等和信任,促进社会资本的生成。另一方面,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要贴近农民群众、农民生活、农村实际。当前我国农民现代化意识薄弱,农民整体受教育水平与其经济能力不匹配。因此,要广泛培育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提升的各类组织的发展,如农业科技组织、农民职业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和公共治安维护组织等,拓宽农民组织化的领域。此外,要加快农村法治建设,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民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优化农村社会组织结构。改变乡镇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将农民可以自我管理的事务逐步“还政于民”,更好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其更主动地参与公共生活。在法律政策的保护下,使互惠变得更加可期待及可实现,信任得以形成并促进合作,以此促进社会资本的生成。
强化他治与自治的互动,实现农村基层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自治是社会资本形成的基础,农村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是农村社会组织培育的前提。哈佛大学教授帕特南曾指出:中世纪开始形成的北部城镇的自治传统,带来了各类活跃的社团,这些社会组织都是非政治性的,以大众为基础的、自治的。因此,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应当注重保持自治性,减少行政干预,使其自主形成参与者规范,培养信任与合作等社会资本。要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突出村委会的自治功能,减少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的干涉;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通过规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程序,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村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引导、规范和发展农村“非官方”社会组织,发展社会自治能力。因为农村非官方组织是由农民自愿发起成立的,是适应人们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需要而兴起的,是完全的自治组织,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可以集中反映成员的意愿,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优化农村社会组织的结构。从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现状来看,目前农民组织化水平还很低,不能适应当前国家治理的需求。一方面是农村社会组织种类少、规范性差、分布不均衡;另一方面是农村社会组织内部以及农村社会组织与村级事务管理的互动和合作极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差。帕特南教授指出,互动与合作才是社会资本的基本组成部分,才能更好地促进公民的参与和信任,促进社会资本的产生和维持。因此,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在注重数量和规模扩大的同时,更要注重引导农村社会组织成员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本着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参与合作与竞争,促成社会资本的生成,提高社会治理绩效。同时,在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中也要注意避免小圈子、小团体的形成,以免影响社会资本的生成。
(作者为新乡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王杨、邓国胜:《社会资本视角下青年社会组织培育的逻辑》,《中国青年研究》,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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