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反腐倡廉思想论析
2017-05-02杨肖
杨肖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领导了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开展,在理论上作了全面、深入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價值的观点。他提出,要消除滋生腐败的思想温床;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明确惩治贪污腐败分子的方针和原则;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不能影响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运行。他的这些重要思想,有效指导了当时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实践的开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周恩来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所作的理论探索,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意义深远,时至今日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中国;周恩来;反腐倡廉;思想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12-0004-03
DOI:10.16654/j.cnki.cn23-1464/d.2016.12.001
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在主持人民政府建设和党的建设的过程中,重视反对腐败、官僚主义及各种不良风气,深刻认识到了党和政府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深入思考了在当时环境下怎样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治的命题。周恩来对这一问题作了深入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反腐倡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意见和观点,形成了系统的思想。
一、反对封建主义糟粕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腐蚀
滋生腐败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周恩来认为,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封建主义糟粕思想的消极影响是导致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如果不能有效消除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腐败问题很难得到解决。为此,他提出要反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铲除封建主义消极影响。
在反腐败斗争中要反对封建主义糟粕思想的消极影响。周恩来认为,中国封建主义历史悠久,其中的糟粕思想很多遗留至今,影响很深,是导致我们党和政府腐败的重要诱因。新中国刚刚成立,周恩来就指出:政府里留任的“旧职员虽然有经验,但恐怕会带来旧的官僚主义作风。”1952年1月,周恩来在一次政协会议上指出:“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毒害,在中国的阶级社会中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的。要完全彻底地铲除这一积害,必须全社会都动员起来。”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反对封建主义的消极影响。1953年5月,周恩来在视察北京一○一中学时强调,高级干部的子女不能滋长特殊化思想。1956年11月,周恩来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指出:“我们尽管打倒了封建主义,但封建官僚的习俗在社会上还存在着。”“如果不有意识地经常地排除某些旧的社会习俗,它就会经常来侵蚀我们。”阐述了封建主义消极影响的顽固性,必须主动加以消除。
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作风的侵蚀是导致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周恩来认为,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作风的消极影响很大,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与其作斗争。1951年12月7日,周恩来主持政务院政务会议指出:“要警惕资产阶级坏的一面,即它带来旧的封建的和帝国主义的买办影响,贪污腐化的风气。这一点,我们不要隐讳,也不要估计得过低。因此,运动要大张旗鼓地进行。”1952年1月,周恩来在一次讲话中强调:“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还有其黑暗腐朽的一面”。他们“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以逐其少数人的私利”。“这种情形如果不加以打击和铲除而任其发展下去”,“前途将不堪设想”。在讲话中,他号召全国工商界人士参加这一斗争,反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中共中央开展“五反”运动后,周恩来直接领导和参与了这一运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面对资产阶级的侵蚀,周恩来提出要改造私人工商业者,树立良好风气。同年3月8日,他主持政务院政务会议,讨论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三反”“五反”运动情况时指出:“三反”“五反”运动的任务是:“改造私人工商业,改造国家工作人员,树立社会新风气,建立健全国家制度。
二、发扬民主,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和制约
周恩来对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产生的原因作了深入思考。他认为,权力过于集中、民主制度不健全、对领导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是造成腐败和官僚主义现象盛行的重要原因。为此,他提出,在党内和政府机关中要切实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腐败问题和官僚主义问题的产生。
腐败现象的产生,与民主风气的欠缺有很大关系。周恩来提出,反对腐败,必须发挥民主作风,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1955年7月4日,周恩来在国务院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在大会上发言,对我们工作中的缺点,一定要有自我批评精神。”1964年10月23日,他在一次会议上指出,“一个党如果不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党是不能领导革命胜利的。”周恩来认为,反对腐败必须重视发扬党内民主,听取不同意见。1956年9月25日,周恩来在接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产党代表团时指出:“要注意党内民主,要听群众的意见,要进行集体领导。”“这一点对我们执政的党特别重要。应注意党内党外的意见,如果听不到不同的意见,就会产生官僚主义,就会落后。”1959年6月,周恩来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又指出,要养成听取不同意见的习惯。
强调通过发挥群众监督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周恩来重视通过开展人民来信来访监督政府及工作人员,并强调领导干部要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1951年6月7日,周恩来签署公布《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并指出:“应鼓励人民群众监督自己的政府和工作人员。”1957年11月13日,周恩来在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稿时指出:“这个文件很好,经常在国务院办公室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除工作特别忙、身体不好的外,每人要抽出一部分时间听听人民接待室的汇报,有些群众来信也要亲自批阅。”除重视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发挥监督作用外,周恩来还非常重视发挥群众对政府机关的直接监督。1964年9月3日,周恩来在听取公安部负责同志汇报工作时指出,公安机关应注意加强监督尤其是群众的监督。他还强调:“公安机关有四种监督”,“主要是群众监督。”充分显示了对群众监督的重视。
三、重视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法规制度建设是关键。新中国成立后,在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周恩来深刻认识到了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多次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并领导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处于初创阶段。周恩来明确提出,要制定惩治贪污的条例及意见以反对腐败。1951年12月7日,周恩来主持政务院政务会议,在讲到开展增产节约和“三反”运动问题时指出:“我们需要在运动中研究制订一个惩治贪污的条例。”1952年1月11日,周恩来在政务院政务会议上指出,制度问题是“三反”运动开始后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他指出:“需要制定一些适合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新制度。”“对贪污浪费要依法制裁,需要起草一个文件。”他还强调,要做到“言出法随”,把制度健全起来,“如果我们不以严格的制度限制或制裁这些不法行为,国家的前途是不可想象的。”在周恩来的重视下,1952年政务院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此外,周恩来还负责起草、制定了多个惩处贪污腐败分子的意见和规定,如中共中央《关于“三反”运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等。周恩来还认识到,长远看反腐败要靠法制。1954年1月14日,他在一次政务院政务会议上指出:“既然现在是过渡时期即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就必然会有一些运动。”“通过运动,取得经验,把这些经验总结起来,就成为法制。”深刻阐述了从运动反腐向法制反腐演变的思想。
反腐败制度建设落实到实践上,需要针对各种问题建立起具体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纠正杜绝宴请、收礼物等不正之风,周恩来领导参与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廉洁风气,1949年12月30日,周恩来主持政务院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新年和春节期间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宴客、收送礼物和相互拜年的规定。针对对外交往中存在的接待铺张浪费问题,1951年7月8日,周恩来批准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招待外国使节工作的改进办法》,并指示,必须节约朴素,切忌铺张华丽,有失革命精神和艰苦奋斗的作风。为加强财经监管,1952年12月,周恩来指出,为继续与贪污、浪费特别是官僚主义作斗争,在财经各部门中有立即建立监察机构的必要。针对一些地方组织群众迎送下去视察工作或参观的领导人等现象,1960年10月23日,周恩来在报告中共中央书记处后指定习仲勋、齐燕铭等起草中共中央关于不准请客送礼和停止新建招待所的通知稿并送毛泽东等核阅。通知于11月3日正式发出。这几个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提出了惩治贪污腐败分子的方针和原则
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方法。周恩来在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过程中,重视惩处腐败分子,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方针和原则。他提出,对待贪污腐化分子,要采取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在发现、处理腐败分子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按证据、按程序依法办案,尽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领导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周恩来明确提出了对待贪污分子的处理方针,即要采取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1952年1月26日,周恩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致各地征询对《惩治贪污条例》意见的电报中,提出了“多数从宽、少数从严、以前从轻、以后从重”的量刑方针。同年3月8日,他在主持政务院政务会议时指出:“对贪污分子的处理方针是:改造与惩治相结合,以改造为主;对要惩治的少数,除死刑外,也要改造。”这个方针,既体现了对贪污分子的严厉,同时体现了注重治病救人的目的。同年3月11日,周恩来颁发政务院命令公布由其主持起草的反腐败规定和办法,指出:这两个文件“充分体现了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同年7月,周恩来签署的《政务院关于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指出:“处分及量刑必须遵守‘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斗争从严,处理从宽;应当严者严之,应当宽者宽之的原则。”再次阐述了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
处理贪污分子,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调查,决不能以不认真、不负责的态度处理案件。周恩来提出,要严肃案件处理过程,依照确凿证据、按照程序判定贪污分子。1952年6月30日,周恩来签发《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定案、追赃、处理工作的指示》,指出,“三反”运动已进入处理阶段,这一阶段“应采取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到底,不枉不纵的方针。”《指示》的内容,体现了处理案件要重调查、重证据的思路。在《政务院关于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中指出:“核实定案工作的中心环节,在于认真调查和全面分析材料,并必须在人证、物证和贪污情节等方面找出可以定案的确凿根据。”并强调,在刑事处分中特别是判处死刑时,应严格遵守既定的批准手续。他提出,在对待贪污分子要根据犯罪情况给予量刑,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五、强调反腐败斗争不能影响中心工作的开展
反腐败工作在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是,重视反腐败工作必须将其放到适当的位置上,不能影响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开展。反腐败工作非常重要,但不是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应该为中心工作服务。周恩来对此认识非常深刻,认为应该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但不能因反腐败斗争而影响主要工作,应在抓好中心工作的同时搞好反腐败斗争。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采取的主要是由中央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参与并贯彻落实的运动式反腐,在运动的开展过程中特别是高潮阶段,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行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国家主要工作的开展。周恩来等较早地发现了这一问题,提出应将反腐败斗争和党的主要工作协调起来,既保证党和国家正常工作的开展,又保证反腐败斗争的继续。1952年2月15日,周恩来和陈云、薄一波研究“三反”斗争中机关业务停顿问题,一致感到“现在已到应该予以解决的时候了”,认为业务部门必须有领导同志坚守岗位,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随即写信给毛泽东:京、津两地和全国各机关都应尽快“抽出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人来专搞业务”,其余人员“继续‘打虎是完全可能的,而且不至于影响‘打虎工作”。次日凌晨二时,毛泽东批,“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见,请速予调整。”周恩来等人的建议被中共中央采纳后,解决了由于开展“三反”运动导致的机关业务停顿的问题,保证了党和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以及运动的继续开展。20世纪60年代开展的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其重要目的就是解决基层干部的作风和贪污问题。吸取之前因为开展运动影响党和国家主要工作的教訓,周恩来等领导人提出要限制运动开展的范围和强度,以尽量不影响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进行。1963年7月8日,周恩来在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指出,“在农村中进行的‘四清和城市中进行的‘五反,不采取普遍铺开的办法,目的是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的基础更加巩固,使我们的队伍改造得更加健康。”他还明确提出,要把阶级斗争放到发展生产的后面,否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开展。1963年8月,周恩来在华东局介绍国内外形势时说:这次中央工作会议先谈生产,后谈阶级斗争,否则不利于生产。1965年7月6日,周恩来在新疆自治区党、政、军负责干部会议上讲话,提出八点要求。其中提到,要“搞好四清”但“四清时间不宜太长,争取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基本完成。”这一论述,再次表达了他搞反腐败运动尽量不能影响主要工作的思想。虽然,他和刘少奇等领导人多次提出并强调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但最终没能阻止夹杂着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目的的阶级斗争发展到“文化大革命”的极端形式。周恩来虽然没有能够阻止这一历史结局的发生,但他的思想显示出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