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教育的演进路径探析
2017-05-02王智慧
王智慧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教育经历了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再到契约教育的跃迁。其中,法治教育又经历法治文化教育、法治文明教育、法治理念教育到法治思维教育、法治精神教育的演化。当前,契约精神教育成为法治教育的最好抓手。
关键词:法制教育;法治教育;契约教育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12-0017-03
DOI:10.1665 4/j.cnki.cn23-1464/d.2016.12.00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教育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称三次跃迁,第一次是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跃迁。第二次是法治教育从法治文化、法治文明、法治理念的教育到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教育的跃迁。第三次是从法治教育到契约教育的跃迁。契约精神的培育将成为中国法治教育的落脚点。本文就是要从中国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中探究法治教育的本真精神。
一、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
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局面,终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百废待兴,从大乱到大治需要稳定和有序化。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普及法律、进行法制教育成为必要步骤。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共十五大宣告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教育也开启了向法治教育迈进的步骤,这一转变意义重大。
(一)境界提升
即总的教育内容从法制教育的十六字方针转变为法治教育的新十六字方针。旧的十六字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立法问题。这是针对当时百废待兴的状况提出来的,各方面工作无法可依,邓小平提出,“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有法必依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执法和实施法律,要求有了法律按法律办事,解决当时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权抗法的现象。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中的人情问题、政策问题造成的梗阻现象而提出来的。违法必究是有可必依、执法必严的保证,把好司法这最后一道防线。而新形势下旧的十六字方针所针对的问题基本解决,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在旧十六字方针基础上的提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此四者就是在法律运行四环节上的总要求。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从有法必依到全民守法,从执法必严到严格执法,从违法必究到公正司法,新的格局对法律运行的要求更高了。立法要科学,不仅是有无问题,司法要公正,不仅是必究的问题。
(二)地位独立
原来的法制教育是从属于政治教育的,是政治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現在的法治教育却从政治教育的从属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与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并立的地位。首先,从法治与德治这两个基本方略的角度讲。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性质、作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道德与法律又明显不同。法治发挥作用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预防作用对公民行为进行约束,而德治发挥作用则主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来维系。这决定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不可混同,二者并立。其次,从法律与政治对经济的作用来看。法律起源于商品交换,契约是其基本原型,故法律的作用主要是经济的流通环节。而政治则起源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剥削的维护,同时获得税收维护公共秩序,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是分配的问题。法律教育与政治教育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各自独立,不可用政治教育吞并法治教育。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交换环节至关重要,故法治教育地位凸显。
(三)素质定位
传统的法制教育重在普及法律常识,这种常识是一种知识。而知识是附着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对法律制度的认知,而认知教育又与近代教育的主知主义相关,对情感、信仰、意志等人的素质则不甚关切,目的是对法律制度的配合,人从属于社会,彰显的是教育的社会运行价值,而弱化的是教育的人本功能。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发展状况是一致的,重在以经济为中心,注重社会发展,而对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统一则重视不够,结果即使经济社会发展了,但人却未得到应有的发展,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未得到充分实现。而法治教育则改变了这种状况。法治教育重在提升人的法律素质,通过人的素质的提高而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其出发点即是人的素质。故法治教育更重视人的法律信仰教育,教育人们树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牢固观念,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常思敬重之情。信仰是知、意、情的合金钢,法律信仰是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的统一体,本身就瞄准人的综合素质,着眼于人的素质提高。这样,法治教育的育人功能明显体现出来。
(四)人治否定
法治是对人治的否定,而法制则可与人治结合,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文化大革命”中各项事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人治盛行,领导人的个人言论、个人权威在国家治理中起决定作用。改革开放初期启动法制建设,但又不健全,故领导人在国家治理中仍起重要作用,人治的因素必然占很大比重,故彼时的法制是与一定程度上的人治结合在一起的。但邓小平对此有清醒认识,他强调要推进法制建设,认为制度更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要使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而改变。但现在的法治教育则是对人治的根本否定,因为现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各个领域都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也到了根本否定人治的时候了。
二、从法治文化、文明、理念的教育到法治思维、精神的教育
从文化、文明、理念到思维、精神,是一个从外向内逐步收缩范围的过程,步步深入,抓住实质与内核,表明我们的法治教育走向纵深推进,每推进一步就是向法治教育的本真切近一步,向成熟迈进一步。
(一)法治文化教育
广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是人类历史实际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精神财富以及附加物质附属物的社会制度建构。具体到法治文化显然应指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二者构成法治文化的两大结构。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文化的表层结构,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是法治文化的深层结构。深层结构决定表层结构,但浅层结构又影响深层结构。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制度性文化建设与观念性文化建设的结合与互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是一种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而且是一种文化观念的革命。尤其是后者更为重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心是观念文化的建设,因为这就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中国古代没有法治文化传统,资本主义法治文化又不能照搬。这就需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
(二)法治文明教育
从分布场域来看,文化与文明均包括物质、制度、精神三个层面,而法治文化与法治文明均包括制度与精神二个层面。二者具有一致性,但文化与文明二者又有不同。从起源上看来,原始社会就有文化,但奴隶社会才有文明,可见文明要比文化更高级。恩格斯就明确指出:“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二个过程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据此可以判断,文明特指人类告别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社会状态,进入到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社会进步状态。法治文化是指人类法治方面的文化成果,而法治文明则指法治文化的一种进步状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就是指同一个东西,但前者从静态上、横向上来立论,后者从动态上、纵向上立论,表征的含义有所不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多指与西方法治文化相比较而存在,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更指与资本主义法治文明的纵向比较而言,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更先进。故我们可以首先在与西方法治文化比较中进行中国法治文化教育,还可在与资本主义相比较而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教育,前者的教育强调文化形态的差异,后者的教育强调社会形态、意识形态的差异,前者强调民族差异,后者强调阶级差异。
(三)法治理念教育
“理念”一词源自西方,苏格拉底将“理念”一词界定为关于共相即普遍性、同一性概念的一般理论,柏拉图把理念作为一个哲学用语并视为哲学的核心内容。理念指独立于事物与人心之外的一般概念,它是事物的原理,而物不过是理念的不完善的摹本,事物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他们分有了理念。理念是永恒不变的绝对的,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法治理念是法治这一事物背后的原型,法治是“多”,理念是“一”,社会主义法治是“多”,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资本主义法治也一样,有多种模式,但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却只有一个。故社会主义法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意识形态,强调的是无产阶级特性。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相比,在外延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窄很多,但内涵更丰富。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其特殊的必要性,确保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无产阶级性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项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相当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中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底线,不可变更。
(四)法治思维教育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总是并提,意味着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思维,而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用法治方式。一个是主观的,一个是客观的、外化的,法治思维决定法治方式,故教育的重点是法治思维而不是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是与德治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相比较而言的,德治思维强调善与恶、好与坏,总是对人进行道德品质的评价;政治思维则重在从阶级、民族、群体大局来思考问题,注重平衡的维持;经济思维则从投入与产出之比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法治思维则常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立足于个体来思考问题。法治思维还以法律精神为导向,可见法治精神比法治思维更根本、更基础,而法治思维更具体、更微观。故法治思维教育注重操作性,而法治精神教育却进一步为法治思维教育提供灵魂。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教育使法治教育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法治精神教育
黨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理论命题。这就要问什么是法治精神?甚至要问什么是精神?从中国古代身体哲学的角度来讲,人的身体结构即形、气、心三位一体结构,区别于西方的身、心二分架构。这里的“气”无形无状,又无处不在,贯通身与心,它即人的精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精气神,是人的灵魂、气质,引申为事物的内核、实质。法治精神即法治的内核、精神实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贯通社会主义法治各层次、各方面、各环节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气质和精神品格。它是法治文化的高度浓缩,极精致而无所不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法治教育的内容来说,浓缩到这个层次就已经到极致了,不能再浓缩了,不能再提纯了,不能再简化了。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教育的地位所在。当然宥于当前的学术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容还未达成共识,但它在法治教育中的地位是十分明显的。
三、从法治教育到契约教育
如前所述法治教育的内容从法治文化、法治文明到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精神,一步步高度抽象概括、高度浓缩,至法治精神已经到了极致,没有进一步压缩的空间。但法治这个词对中国人来说总是显得陌生,不易体察,要想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就要给受教育者一个鲜活而生动的形象,这就要借助于隐喻,而法律隐喻的本体即契约。这让人茅塞顿开、恍然大悟。从法治转向契约是法治教育的重大转变。
(一)契约是法律的历史起点并贯穿法律发展史
法律的起源在于契约。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就说过:“通过交易获得财物的契约。……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这段话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确地告诉我们契约这一早在人类社会物物交换条件下,即已发生的最初的、最简单的法律性关系,它开启了人类的法律史,并将伴随人类法制的始终。法律自简单商品交换中产生,经过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达与否决定古代法律的发达与否,古希腊、罗马由于商品经济发达便成为法律发达之国,中国由于重农抑商,造成古代中国法律的不发达。到了近代,商品经济进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也带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治的完备。现代西方资本主义进入社会化阶段,契约社会化了,但契约法并未消亡,而是在关系契约中再生,西方法治也进入社会化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也需要发达的商品交换和发达的契约,契约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只要商品经济不消亡,契约就不会消亡,法律也就不会消亡,直到共产主义的实现。
(二)契约是法律的逻辑起点并贯通其他部门法
当代法律的部门大致可划分为私法、公法、社会法三大部门,契约理念贯穿三大部门之中。就私法来说,大陆法系明确把民商法划归私法,不论民商合一体制还是民商分立体制,合同法都是私法的中心,物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都是围绕合同法而建立起来的静态权利法,而合同法是动态的权利法。英美法系无公私法划分,但契约法与侵权法是正好相对的,二者处于此消彼长的交错中。就公法领域来讲,宪法的产生本身就与社会契约论直接相关,而社会契约是民商契约的延伸。行政法领域的行政合同存在已久,且有扩张趋势,诉讼法领域的诉讼契约甚多,管辖契约、证据契约、诉讼和解、执行和解十分普遍,刑诉中还存在辩诉交易这种特殊的契约。第三法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合同特殊性明显,社会法领域有劳动合同,环境法领域有生态契约的存在。总体来讲,私法是法律的起点,而合同又是私法的起点,各部门法均贯穿契约理念,且越来越明显。
(三)契约教育是法治教育根基
中国法治教育正发生了一次转向,即从法律到契约、从法治教育到契约教育。而契约教育的内容与法治教育的内容可按同样的逻辑展开,即契约文化教育、契约文明教育、契约理念教育、契约思维教育和契约精神教育。尽管中央文件明确提出的主要是契约精神,但暗含了前面的几项内容,因为单独的契约精神是缺乏载体的,故需要全面的契约教育。在这几项教育内容中,契约文化外延最广,契约教育就是用契约文化教育人,无文化不能育人。契约文化与传统的身份文化相对。契约文明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文明,它表征着人类的进步样态。契约理念是理性化的观念,其特征即系统性,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的契约理念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文化的无产阶级品性。契约思维是商品交换中形成的权利义务思维。契约精神则是以契约自由为核心的平等、公正、诚信、责任精神,它是整个契约文化的内核与实质,是契约教育的最好抓手。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