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将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2017-04-27张晟南
文/张晟南
辽宁省将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文/张晟南
日前,记者从辽宁省地质环境工作调度会上获悉,到2025年,辽宁省将建立比较完善的省、市、县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
近几年,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突出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矿产开发准入、生产过程监管,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了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统筹解决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全面提高了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
2017年,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将以保护地质环境生态红线为核心,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为抓手,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加强日常动态监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互联网+政务监管”制度,充分运用国土资源大数据对矿山地质环境加强监管,逐步建立有效的“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互联网+地质环境政务监管”体系。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建立地质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并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鼓励各市积极探索PPP模式和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
“十三五”期间,辽宁省规划每年治理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废弃矿山面积2000~3000亩;“十四五”期间,在充分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年度治理任务,力争到“十四五”期末,使全省“三区两线”等重要区位的治理任务基本完成。编制省和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今年,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将在9月底前查明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地区的市、县为主要单元,在全省23个县市1∶10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1∶5万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全面摸清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并计划利用最新的地面分辨率优于2.5米的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通过遥感卫片对比解译,将变化图斑下发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全面动态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重点地区的破坏及恢复治理情况。重点解译露天采场、选矿厂、冶炼厂、废石渣堆、排土场、煤矸石堆、尾矿库、水体污染区、地形地貌景观及植被破坏区、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到2025年,全省将建立比较完善的省、市、县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