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研究
2017-04-27李缓缓
李缓缓
摘要:一直以来,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大股东利益输送成为资本市场上一个普遍又亟待解决的问题,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利益输送的概念;其次,阐述了利益输送的方式;再次,对利益输送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优化股权结构、设立中小股东维权机制、加强监管力度三个对策。希望通过本文对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利益输送;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大股东
利益输送最先是由Johnson,Loped Shames等人于2000年提出,是指企業控制者从企业转移资产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和非法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利益输送主要有关联交易、现金股利等方式,其中,通过现金股利进行利益输送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主要持有非流通股,而非流通股在2005年以前不能流通,大股东常常选择超额派现的方式获取利益。但是,自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非流通股逐渐可以上市交易,通过现金股利进行利益输送对于大股东的吸引力逐渐降低。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上市公司在公司的一些关联交易事项上,通过不合理的手段,将资产转移到大股东手中的利益输送行为。
一、利益输送的方式
(一)应收账款占用
在我国市场上,普遍存在着大股东长期占用应收账款的的现象,在销售、提供劳务等生产环节,通过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无偿占用,使得大股东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的手中,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二)资产购销
由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市场供求关系并不能影响转移价格,转移价格并不一定是市价,转移价格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公司或部门的内部价格。这就使得转移价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关联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不公允的交易价格,转移上市公司资产。
(三)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常见的股权再融资方式,其再融资的对象通常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资产收购、资源整合等。以便进一步加强大股东的控制权。由于定向增发的门槛较低,相关的审核程序比较简单,这就为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提供可能。
二、利益输送的原因分析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结构不合理不一定会导致利益输送,但股权结构不合理却能给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提供便利。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一般具有绝对控股地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股独大”,中小股东所占股份较少,且较为分散。这就使得大股东拥有绝对发言权,而中小股东基本没有发言权,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利益。
(二)利益输送成本较低
由于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利益输送没有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而且较为方便快捷。例如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时,只需要在经营过程中制定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或无偿占用公司资金就能达到利益输送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几乎不存在风险而且没有发生任何费用就能将资金转移到大股东手中。又因为公司发言权基本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所以大股东很喜欢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转移上市公司资产。
(三)外部监管不到位
我国监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监督证券市场和国有资产保值,而我国上市公司很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所以监管部门在碰到上市公司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行为时,并没有及时阻止,而是采取放纵的态度,对上市公司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现象视而不见。而这种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不受约束,且成本较低,使得上市公司更大胆的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这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使得利益输送行为非但没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越来越严重。
(四)内部监管不到位
1.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管不到位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效果不明显,这主要是因为监事会主要是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大都来源控股股东,这就使得监事会的行动受控股股东的影响,并不能独立的监督各部门的行动。
2.独立董事不独立
虽然上市公司一般设有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通常并不独立,因为独立董事虽然从外界聘用,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但是,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聘用,他们的行为会受到大股东的一定约束,并不能独立的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实际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利益输送的应对措施
(一)优化股权结构
减少利益输送行为的关键是优化股权结构。因为在国内,股权过于集中是利益输送行为过多最主要的原因。分散大股东的股权,使其他股东可以对大股东起到制衡作用,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状,形成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而不再是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
(二)设立中小股东维权机制
要想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减少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必须要有相关机制的约束。公司可以设立中小股东维权机制,建立中小股东维权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中小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中小股东对于一些大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中小股东维权委员会反映,中小股东维权委员会如果认为中小股东反映的情况属实,可以对大股东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成本提高,减少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加强监管力度
由于监管部门有监督证券市场和国有资产保值的双重责任,在两者面临冲突时,不能有效的执行监管证券市场的职能,对某些上市公司向国有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那么对于监管部门,首先要做的就是使其职权分离,不再有国有资产保值的职能,使其能够认真履行监督证券市场的职能,不再放任上市公司向国有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基础上提高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再受制于大股东,拥有相对自由的发言权,可以在股东的一些不利于公司发展或损害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问题上,发表自己的意见,牵制控股股东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真正做一个独立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也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监督上市公司各个环节的经营活动。
四、小结
其实,要想减少利益输送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的态度还是很重要的,中小股东大都喜欢“搭便车”,默认大股东的一些不公平的交易行为,等到最后损害自身利益时,才后悔自己的“搭便车”行为。所以,中小股东首先应该更正自己的态度,所有中小股东集中起来,聘请专业人员对大股东的一些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如果发现大股东的某些关联交易行为不合理,会损害自身利益,就应该及时制止。在目前中国市场上,要想优化股权结构并不是一件三两天就能完成的事情。但现在网络逐渐成为人们了解信息的平台,网络传播速度快,中小股东即使在股东大会上没有发言权,也可以组成一个团队,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利用网络信息传播快速广泛的优点,使信息快速传播,利用大众、舆论的影响力,抑制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大股东利益输送的行为。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新网投系统也于2015年1月26日正式启用,并规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应该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这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是十分有利的,因为这样中小股东的意见就不会再被忽视。而且,通过网络投票还可以保证投票的公平性,不存在造假的行为。因此中小股东可以利用网投系统,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权益。这样通过中央、监管部门、大众舆论和中小股东的共同努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大股东利益输送的行为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
参考文献:
[1]张光荣.大股东的支撑行为与隧道行为[J].管理世界,2006(8).
[2]邓建平.利益获取:股利共享还是资金独占[J].经济研究,2007(4).
[3]贺建刚.难以抑制的控股股东东行为[J].会计研究,2010(3).
[4]付立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探析[J].商业经济,2013(6).
[5]鲁玉娟.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输送行为[J].时代金融,2015(2).
[6]李诗田.投资者情绪、利益输送与定向增发融资偏好[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16(4).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