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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死刑犯罪实证研究:样态、归因与防控
——以78例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书为样本

2017-04-26李国华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行为毒品

□李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法学研究】

毒品死刑犯罪实证研究:样态、归因与防控
——以78例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书为样本

□李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毒品死刑案件频繁发生,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犯罪人主要以男性为主并呈现出多民族混合实施的样态,犯罪人在年龄上集中于30至40岁。而在犯罪行为方面,以贩卖、运输毒品为优先的作案选择,共同犯罪的可能性极高,并偶有武装掩护、暴力反抗等不法情节。在归因上,严重毒品犯罪既有犯罪人自身的原因,也不乏外在的制度结构的因素,因此,犯罪防控应当从不利经济因素的消除、监管的节点与效果的评估甚至第三方警务等维度进行。

毒品犯罪;死刑;样态;归因;防控;实证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折射出我国对打击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反映出毒品犯罪问题本身的严重性。那么,适用死刑的毒品犯罪具有什么样的犯罪样态?又有着什么样的成因?通过何种手段实现对严重毒品犯罪的防控?本文试图回答以上问题,从毒品犯罪视角为减少死刑的适用提供思路。文章选取2012年至2016年被复核死刑的48起毒品犯罪案件的78个犯罪人,以犯罪人与犯罪行为为分析对象,运用描述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首先对毒品死刑案件基本样态进行描述;其次,从行为人与制度结构的视角对此类严重犯罪形成的原因进行解析;最后,基于前述性状与成因,对严重毒品犯罪的防控提出治理对策。

一、毒品死刑案件犯罪样态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经济兼人身犯罪。从严重毒品犯罪生成规律的视角对毒品犯罪的犯罪人、犯罪行为进行犯罪学考察,是认识此类犯罪的应然进路。

(一)犯罪人特性

毒品死刑案件的犯罪人具备诸多犯罪人的构成要素,既包括性别、年龄等生理特性,也包括了犯罪人民族类别、案发地域以及文化程度等社会要素。通过对犯罪人的分析,可以对毒品犯罪的犯罪人属性形成基本的认识,换句话说,可以发现何种类型的人更可能实施严重的毒品犯罪。

1.性别因素。性别是犯罪人生理属性的重要表达,在78个死刑犯罪人中,男性77人,女性1人,其中男性占比98.7%,女性犯罪人占比1.3%。这说明,毒品死刑案件中,犯罪人以男性为主。

2.民族分布(见图1)。对于犯罪人的民族成分进行分析有利于在犯罪预防中更加积极、主动地一般预防。在剔除3个外籍犯罪人之后,75个犯罪人分别来自于回、满、佤、维吾尔、瑶、壮、傣、哈尼、彝、汉等10个民族。其中,回族、满族、佤族、维吾尔族、瑶族、壮族等均为1人,占比1.33%;傣族为2人,占比2.67%;哈尼族为4人,占比5.33%;彝族为6人,占比8.00%;汉族为57人,占比76.00%。也就是说,在所有的死刑毒品犯罪人中,以汉族人为主,但也不乏其他少数民族犯罪人。

图1 犯罪人民族分析

3.年龄因素。犯罪人的年龄是指犯罪人被批准逮捕时的年龄。在某种程度上,犯罪人年龄影响其是否实施犯罪以及实施多么严重的犯罪行为。明晰犯罪人年龄利于限缩犯罪预防工作所针对的具体对象。就犯罪人年龄的集中趋势而言,78个犯罪人的年龄平均值为38.04岁,38岁的犯罪人出现的频次最高。另外,对犯罪人年龄做整体的聚类分析可知,犯罪人年龄可聚为三类,分别为31岁的32人,40岁的35人以及52岁的11人。再次,在年龄离散程度方面,78个犯罪人中,年龄最大的为61岁,最小的为25岁。也就是说,严重毒品犯罪的犯罪人多为年龄介于30-40岁间。

4.地域分布(见图2)。犯罪人所处的省份的不同,反映出不同地域不同的毒情形势。在78个犯罪人中,既有来自较为发达地区,也有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既有东部地区,也有西部地区的,但现象总能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其中,78名中的75名犯罪人零散分布于国内17个省份,并有3名边境邻国犯罪人出现。就国内分布而言,四川省分布16人,云南省分布11人,广东省分布10人,湖北省7人,湖南省、河南省分别为6人,重庆市5人,贵州省3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徽省分别2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与河北省分别为1人,西南地区共计35人,出现频率为44.87%。就外籍犯罪人而言,泰国人2名,缅甸1人,外籍率为3.85%。

图2 犯罪人地域分布

5.文化程度(见图3)。严重毒品犯罪是否有着更低的文化程度?经过统计发现,剔除3名文化程度未知的犯罪人之后,75名犯罪人中,文盲为10人,占比为13.33%;小学学历的犯罪人为24人,占比为32%;初中学历的犯罪人为33人,占比44.00%;有5人具备中专文化程度的为5人,占比6.67%;高中为2人,占比2.67%;大专为1人,占比1.33%。就此而论,有98.67%的犯罪人的文化程度低于大专,证实了严重毒品犯罪的犯罪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事实。

图3 犯罪人受教育程度

6.犯罪人职业分析(见图4)。职业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既有的实证研究发现,犯罪人的职业状况与犯罪人是否从事犯罪以及实施何种严厉程度的犯罪存在相关关系。那么,毒品死刑案件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又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呢?

图4 犯罪人职业分布

通过图4可知,剔除3名犯罪前职业不明的犯罪人之外,在75名犯罪人中,有公司总经理、无业、农民、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个体户等几类犯罪人。其中,无业人员与农民身份的犯罪人共计72人,在所有犯罪人中占比达96.00%。此外,个体户、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总经理分别1人,共计3人,合计占比4.00%。也就是说,严重毒品犯罪中的犯罪人主要是一些没有正当职业,或者虽有职业但也是社会认可度较低的职业。

(二)犯罪行为特性

犯罪生成分析的重点在于对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分析,即犯罪行为分析。通过将犯罪罪名类型化可以发现行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的属种。

1.单一行为抑或复合行为。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单纯的实施单一性作为,还是实施多种组合性的犯罪?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考察发现,43人属于实施多种犯罪,占比达55.13%,比如在阿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其余的35人,占比达44.87%,实施了单一性犯罪行为,比如在陈某某运输毒品一案中,行为人仅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根据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复合性行为的危害更大的原理,由此可知,超过半数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那么,不论是实施单一性行为还是复合性行为,具体的作案方式如何?由以下图5可知,在犯罪人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主要由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四种行为之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行为构成,因此,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累积次数分别为118人次。其中,实施走私毒品犯罪3人次,实施贩卖毒品56人次,实施运输毒品犯罪46人次,实施制造毒品犯罪13人次。故而,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行为人最可能实施的毒品犯罪作案方式依次为贩卖(可能性为0.4746)、运输(可能性为0.3898)、制造(可能性为0.1102)以及走私行为(可能性为0.0254)。

图5 行为人毒品犯罪作案方式

毒品犯罪行为人并非仅仅单独实施毒品犯罪,而是在实施毒品犯罪的同时也伴随着其他类型的犯罪生成。在表1中,处以死刑的毒品犯罪人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其中,56人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占比41.48%;其次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共计46人次,占比34.07%。而容易与严重毒品犯罪相伴生的七类行为包括了故意杀人、窝赃、劫持、绑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容留他人吸毒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表1 行为人作案方式

2.是否共犯。共同犯罪往往危害性更甚。在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共犯状况如何?经笔者统计,在78名犯罪人中,有13人为单独犯罪,单独犯罪率为16.67%;其余65人为共同犯罪,占比83.33%。而在65名共同犯罪人中,有4名属于参与犯罪集团或者结伙犯罪的情形,占比为6.15%。严重毒品犯罪共犯率超过八成,据此可得出毒品死刑犯罪形成组织、团伙犯罪率高的结论。

3.有无特定的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也可能影响量刑。在严重毒品犯罪中,犯罪行为的情节如何分布,应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考察。(1)是否多次犯罪。犯罪次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衡量。在严重毒品犯罪中,15名犯罪人存在多次犯罪的情形,在所有的犯罪人中占比达到19.23%。(2)是否武装掩护。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3项规定“武装掩护……”作为量刑情节之一,这说明了犯罪人的不法不仅体现在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毒品的行为,还可以通过在实施前述行为的基础之上的“武装掩护”来进一步补强。在78个犯罪个案中,廖某某一案存在“武装掩护”的情形。(3)是否以暴力抗拒执法。暴力抗拒执法不仅直接危险着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构成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违反。因此,是否以暴力抗拒执法也是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量刑影响因素。在孙某某某案、阿某案中,犯罪人面对执法人员时,形成了以暴力抗拒执法,累计2人,在所有犯罪人中占比2.56%。

二、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之归因

传统犯罪学语境下,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普遍聚焦于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但对犯罪人因素的选择性透视并未能带来犯罪的减少,反而造成刑事司法过分关注人身危险性。因此,社会政治、经济等外在的宏观环境也需要被纳入犯罪原因的研究范畴[1],严重毒品犯罪的成因也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一)犯罪人视角的归因:严重毒品犯罪的微观因素

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犯罪人自身的原因主要是从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维度等角度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毒品犯罪人所呈现出的特定的人口学特征与犯罪行为属性可以通过行为人的生理、心理因素进行解释。犯罪人以男性犯罪人为主,这不仅仅是毒品犯罪的独有属性,也是几乎所有法域与犯罪的特别现象。比如,“在英格兰与威尔士,1984年已知犯罪人的84%是男性,至2004年达到80%。”*数据源于英国内政部《关于女性与刑事司法体制的统计》(Statistics on Women and the Crinminal Justice System)。刑事实证学派认为男性独特的生理构造使得男性更有攻击性,相比女性而言,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更高[2]。至于犯罪人绝大部分处于30—40岁区间,实际上是犯罪人人到中年之生存与生活压力的真实体现。30到40岁间的行为人,更多地是一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人。而除此之外,这一年龄段的犯罪人处于中国变革的亲历者,其身上往往留下了较低的受教育程度以及与此对应的不稳定或者是低收入的印记。而高压力与低适应性之间形成的张力则极易造成行为人掉入实施严重毒品犯罪的“中年陷阱”。另外,职业是一个人通过劳动得以获取生存资源的重要平台,良好的高收入的职业更有利于经济资源的获取,而没有稳定工作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等工种则面对繁重的体力劳动反而收入甚少,而几乎所有的犯罪人都处于失业或者是从事农业生产等工种。以上众多不利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行为人从一个守法公民到死刑毒犯的距离恐仅差之毫厘。

此外,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人与犯罪行为紧密相连且前后相继,二者自然存在因果关系。首先,在走私、贩卖、运输与制造毒品中,贩卖毒品是行为人最主要的作案方式。究其原因,可能在于,贩卖行为的准入门槛较其他行为较低。在走私行为中,通常不会是真正的主犯亲自实施走私行为,而是由其他在整个犯罪网络中地位较低的犯罪人,比如熟悉地形、熟悉边防稽查规律等的体能型、马仔型的人更可能作为适格人选[3]。而制造毒品的关键则在于制毒技术的掌握以及制毒设备、资金以及原料的获取。由此,资金富集与掌握技术的人更可能实施制造毒品,且需要形成较为复杂的犯罪网络。相比之下,贩卖以及运输毒品行为则对行为人的要求更少,准入更低。而毒品犯罪中,除了贩卖毒品更可能单独实施之外,不论是走私、运输还是制造环节均存在明显、细致的分工协作,因此,共同犯罪率也更高。部分武装掩护或者暴力反抗的情形的出现,在理性选择理论看来[4],似乎是行为人在被抓捕情况下作出的正常的应激反应,是求生的本能动作。而政府对于枪支等器械的严格管制为低烈度而非频繁的武装掩护犯罪和暴力抗法奠定了基础。

(二)制度结构归因:严重毒品犯罪的宏观因素

制度结构的归因主要是从经济、政治等制度结构维度对于犯罪成因进行分析。经济、政治等宏观因素对于个人的影响并非直接对犯罪人发生影响,而是以隐性的方式发挥着作用,涵摄着人的行为。

少数民族犯罪人的广泛分布更可能是源于独特的毗邻边疆的居住地理位置提供了天然的实施犯罪的机会,再加上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则更加催生了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动机[5]。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小农经济的低效与不经济愈加凸显,而货币等有价介质在生活中日益取得决定性地位。因此,部分农民与无业人员会成为严重毒品犯罪的实施者,也就有着更高的定罪处刑可能性。此外,20世纪末兴起并走向高潮的知识经济背景下,低教育程度在社会竞争中自然地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地位。而根据挫折理论,人以合法手段通往较上的阶层的过程的连续失败往往会促使其转而以非法的手段进行尝试[6]。

以上主要是从经济因素角度对严重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以及犯罪行为属性进行分析,此外,政治因素也对行为人是否犯罪以及是否实施严重的毒品犯罪产生影响。首先是政府对于毒品犯罪治理的重视。国家领导对禁毒工作十分重视,不论是政府组织架构层面,还是非官方的智库维度都成立了众多的部门对毒品犯罪进行研究、计划、组织与实施。其次,法律对毒品犯罪轻重程度的确认。无法律则无犯罪*我国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和规范戒毒工作,通过了一系列与毒品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刑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等,并由国家禁毒委每年公布《中国禁毒报告》。。不论是行为人实施毒品违法行为数量多么巨大,情节如何恶劣,如果没有《刑法》第347条对此类行为的法律确认,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就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适用死刑。只有严重毒品违法行为在刑法中实现规定的前提下——既有总则第13条的规定又有分则第347条规定的双重确认,行为人后续的行为方才构成所谓的严重的毒品犯罪。可以说,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为严重毒品犯罪确立了执法、司法的尺度。

综合以上,严重毒品犯罪行为是在行为人自身独特的生理、心理等微观因素以及外在的社会、经济等宏观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人为现象,再经过国家立法使得行为人的行为上升至法治国的刑事法治的轨道。前者是自然现象,经由法律的确认与运作成为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三、严重毒品犯罪的防控

毒品犯罪的成因既来自于犯罪人自身,也源于犯罪行为本身所处的外在环境。而犯罪防控的着眼点就在于消除或者延缓犯罪情境的生成。

(一)发展经济、教育,消除犯罪动机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强调的是物质基础对于精神追求过程中的前置地位。严重毒品犯罪的主要成因还是犯罪人所处的不利的社会地位与其附带的窘困的经济条件。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公民就业机会,使得其有机会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收入,进而改善自身的生活品质,从而从根本上阻断其从事毒品的犯罪的犯罪动机[7]。此外,前文的统计显示98.67%的犯罪人受教育程度低于大专水平。而教育是文化人的重要手段,加上众多的实证研究成果表明低水平受教育程度与实施犯罪存在负相关关系,即受教育程度越低,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更大;否则,反之。因此,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专业培训也是实现毒品犯罪控制的理想选择。

(二)强化对边境、物流等节点的监控

边境地区向来是毒品走私的重要节点,而我国政府对于边境地区的边民的出入境管控则相对较为开放,这为繁荣边境经济创造了条件,也为不法分子借助边民身份从事毒品的走私提供了机会,而物流环节则是犯罪人实施毒品大宗毒品贩卖的便利渠道。国内快递业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电商等物流业的发达,也为毒品犯罪人通过快递实施贩卖、运输毒品提供了便利[8]。因此,通过加强对边境地区的出入境人员的查缉布控,管控严格物流运输等节点,是从犯罪的空间与工具等环节实现严重毒品犯罪防控的重要课题。

(三)提升对吸毒人员保安处分的实效性

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者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9]。而强制隔离戒毒是保安处分在禁毒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戒毒条例》第27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但当前戒毒人员的高复吸率,促使对戒毒的焦点由注重生理戒毒走向生理、心理以及社会复归等全方位的介入。

(四)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指旨在防止越轨并鼓励遵从的努力。对严重毒品犯罪的内在控制可以通过宣传毒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非道德性等在普通国民心中确立对规范的敬畏。而对严重毒品犯罪的外在控制则需要第三方警务的导入。缘起于公共管理变革的成果的第三方警务属于新近的社区警务的范畴。第三方警务要求社会的控制力量不仅依靠正式的社会控制力量,比如警察部门,而是要以法律杠杆手段去监管、选定或指派甚至强迫第三方参与的过程[10]。在公、私部门合作的基础之上共同为社区的稳定、繁荣做出贡献。具体到严重毒品犯罪的控制中,第三方警务的运用主要是在严重毒品犯罪执法等环节发挥作用:

1.严重毒品犯罪的线索的获取。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的线索的获取。部分案件中,犯罪人就在广大农村民房、市区的出租房等场所从事毒品的生产、制造与储存。实施犯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购买大量的制毒物品。如果能够把平时的防控工作作扎实,则犯罪人很难会有实施此类犯罪的犯罪空间与条件。而线索的获取仅依靠有限的正式力量远远不够,而是需要通过构建社会控制网格,发展治安积极分子等,真正实现警民良性互动。

2.抓捕过程的域内协同与国际司法协助。这方面不仅包括人民群众在警方抓捕犯罪人过程中的协助,也包括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无缝衔接。伴随现代的高新技术的发展,严重毒品犯罪往往是犯罪集团式的高科技支撑下的共同犯罪,单纯依靠个别地区的个别部门的单打独斗往往事倍功半。因此,犯罪的治理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配合甚至国内外的刑事司法协助。协作、联动机制的建立,根本在于绩效的合理分配,而域外的刑事司法协助则需要构筑国与国之间的良好关系。

[1]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M].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4.

[2]麦克·马奎尔,罗德·摩根,等.牛津犯罪学指南[M].4版.刘仁文,李瑞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301.

[3]刘 婷.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毒品犯罪透视[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5):118-125.

[4]周 鸿.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简析[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3(3):101-104.

[5]刘 婷.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毒品犯罪透视[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5):118-125.

[6]刘丽娜.论挫折与侵犯行为[J].社会心理科学,1998(1):52-56.

[7]昂 钰.云南省思茅市毒品犯罪问题调查报告: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毒品犯罪问题研究课题[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2):40-43.

[8]李云鹏.物流贩毒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5):15-19.

[9]刘仁文.保安处分与中国行政拘禁制度的改革[J].法治研究,2014(6):13-20.

[10]格林·梅热罗尔,珍妮特·兰斯莉.第三方警务[M].但彦铮,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51.

(责任编辑:申 巍)

An Empirical Study on Death Sentence for Drug Crime: Modality, Attribution and Prevention-Control ——Taking 78 reviews of death sentence for drug crime as sample

LI Guo-hua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death sentence for drug crime has not been given due attention. Through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ese cases are mainly dominated by men and show the form of multiple nations mixed application. The criminals are in the age of 30 to 40 years old. And in terms of crime, drug trafficking and transportation is a priority of the crime types with high probability of joint crime and occasional illegal cases such as armed protection and violent resistance. In attribution, serious drug crime is resulted from the criminal himself and external factors on systematic structure. So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n crime should be done through eliminating unfavorable economic factors, assessing the node and effects of supervision and the third-party policing.

drug crime; death sentence; modality; attribution; prevention-control; empirical study

2016-12-05

李国华(1990-),男,陕西榆林人,西南政法大学2014级刑事侦查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预防与控制。

D924.12

A

1671-685X(2017)01-00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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