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网络舆情中的公安话语介入研究
2017-04-26张海龙
□张海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社会治理与控制】
涉警网络舆情中的公安话语介入研究
□张海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纵观涉警网络舆情的发展概况和形成因素,我们可以总结出其具有同质性和放大性并存、正面性和负面性兼具、非理性和难控性交织等特征,针对当前公安机关较易出现涉警网络舆情危机和警务危机的大环境,如何提高公安机关的话语介入能力,增强公安机关的话语权,提高自身应变技能,改进完善处置策略,已经成为化解涉警网络舆情的当务之急,这也直接关系着公安机关的组织形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涉警网络舆情;发展概况;特征;话语介入
在信息化时代,各种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快速传播,网络舆情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越来越深。“处处都是媒体,人人都是记者”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也备受媒体和外界的关注。人民警察作为和群众接触密切的群体,每天都受到舆论的监督,其工作本身就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稍有不慎就会处于网络舆情的风口浪尖,极易引起网络舆情危机和警务危机,也就直接影响着警民关系、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
网络舆情就是警情,就是民意,就是公信力。话语是话语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代表着表达沟通,协调交流的影响力。话语介入则是话语特殊权利能力的实现途径,通过在相关领域借用话语表达观点,并构成一套严密的说辞系统,使之能够被认可被遵从。增强公安话语的介入能力,就需要公安机关在遵循新闻传播规律的基础上,掌握舆论传播的主动权,凝聚舆论引导的正能量,提高涉警网络舆情的应对能力,有效化解涉警舆情危机,确保网络舆情安全,促进虚拟和现实两个环境的和谐,这也是公安机关必须要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1]
一、涉警网络舆情的发展概况
涉警网络舆情是社会各阶层民众在互联网上围绕着以公安民警为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中所表明的社会态度、情绪情感和认知意见的所有关系总和。它确切地体现了民众对涉警事件的认知和态度,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涉警网络舆情作为网络事件的一个重要类型,关系着公安组织良好形象的建立和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机关要增强自身话语介入能力,科学高效地应对它所带来的影响就必须要追根溯源,来分析其发展历程及形成因素。
(一)涉警网络舆情的发展历程
1.初始发展期
最早较有影响力的涉警网络舆情事件可以追溯到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此事一出,网民群情激奋,造成了巨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并直接影响着该事件的进程,最终国务院在2003年6月18日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5月1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2003年6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8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法规就此废止。回首看来,这场涉警舆论纷争似乎以网民的胜利推动着中国法制的进程,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监督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涉警网络舆情的研究在这之后也逐步发展并丰富起来。
2.平稳过度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多,网络舆情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从2005年的“佘祥林杀妻案”,“2008年的杨佳袭警案”再到“2010年的赵作海案”和“我爸是李刚事件”,这些涉警网络舆情事件不断增多,对社会的影响力也逐步加大,涉警范围也较为广泛,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各个方面,主要体现在公共权力的行使和监督等问题上。
3.迅猛爆发期
根据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目前中国网民已经突破了6.88亿,微信用户数量近6亿,微博用户数量近2.7亿。新型便捷的网络传播工具、传播平台、传播渠道不断涌现,网络环境的复杂化,都给涉警网络舆情事件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从2011年开始,“周克华案件”,“微博打拐”,“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河北肃宁枪击案”相继发过,这些涉警网络舆情都成为了当年网络事件中的热点。与此同时,涉警网络舆情事件也进入了一个快速迅猛发展的高峰阶段,网络新闻媒体不断涌现出各种关于公安机关的报道,涉及到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公平正义的伸张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涉警网络舆情的形成因素
1.主体因素
形成涉警网络舆情的主体因素是指网民通过互联网媒体所表现出对涉及警察事件的网络民意,它是网民情绪情感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的镜像反映。这种民意导向代表了特定人群的意向态度但并不等同于民意民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群体的矛盾也不断凸显,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各阶层表达内心诉求的愿望也更加强烈,于是出现了网络舆论爆炸式发展的状态。由于网民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文化道德素养参差不齐,因此正确的、错误的观点交织,通过网络媒体涌现出来。此外,还有的网络民意源自于心理失衡的宣泄,商业炒作,境外不法分子的鼓动等,这些都充斥在互联网的舆论事件中。这也就要求公安机关提高话语介入能力,提升甄别能力,科学正确地引导网络舆情。
2.客体因素
涉警网络舆情的客体因素为应对处置,其在执法活动中处理警情的恰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网络舆论的走向。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过程中给广大群众所留的印象,即为涉警网络舆情的客体因素的反映。
二、涉警网络舆情的主要特征
互联网作为网络舆情传播的平台,改变了人们交流的方式。它在传递信息,拓宽视野,方便群众交流的过程中也逐渐成为政府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不断发展的“网络问政”、“网络问责”、“网络监督”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社会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课题。[1]涉警网络舆情除了具有网络舆情的虚拟性、爆发性、互动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同质性和放大性并存,炒作较为普遍
涉警网络舆情和互联网舆情在形成过程、传播路径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涉警的网络舆情和其他的网络舆情(涉官,涉富,名人新闻等)在监管措施、引导策略上也有许多的共同点,所以涉警网络舆情与其他舆情相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互动性、便捷性等特点决定了涉警网络舆情的传播方式和速度不受任何人左右,尤其一些突发性的事件经过微博、微信、博客等媒介的宣传,往往呈几何数倍增的裂变式发展。[2]更有一些无良媒体为了点击率和关注度,抛弃了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歪曲事实,传播谣言,煽动网民的不满情绪,把涉警的负面效应无限放大。也有部分网民为发泄内心愤懑,进行在线聚集的活动,恣意攻击谩骂,发布耸人听闻的涉警消息,进行舆论炒作,进而引发网络涉警群体性事件。如“我爸是李刚”事件,经《河北法制报》调查,当事人李启铭在案发现场并没有说过此话,仅仅是媒体为了放大涉警的负面效应以博得眼球而进行的炒作。
(二)正面性和负面性兼具,消极成分较多
公安机关在社会中扮演的特殊角色以及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警察公共关系工作不断加强,和谐警民关系不断发展,涉警网络舆情有着积极、健康的一面。如2010年12月12日安徽黄山民警为营救24名驴友,不幸献出了年轻的生命;2015年6月河北肃宁公安局政委薛永清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身先士卒,壮烈牺牲;2015年12月19日,河北保定白沟新城分局民警张铁英,牺牲了自己的生命托起落水儿童。但是涉警网络舆情还是以负面的、消极的、否定的类型居多。根据互联网数据统计,2008年的涉警网络事件总共214起,负面的就有177起;2015年第一季度,负面涉警消息达87起,几乎平均每天1起。由于对社会问题片面性的认识和对社会矛盾的愤恨情绪等因素,一些网民把互联网当做发泄情绪的场所,发表负面的涉警言论。而有的媒体又在利益的驱使下添油加醋、夸大炒作,形成了具有极强煽动性和负面性的新闻,在短时间内爆炸性地传播,往往给公安机关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也给相关的应对处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2]
(三)难控性和非理性交织,盲从更为广泛
当前,网民能够直接、快速地借助微博、论坛、博客、微信、QQ等网络平台传播信息,方式简单且身份隐蔽,而涉警的网络舆情往往更加敏感,不同群体、不同阶层都能够比较直接和迅速地表达自身的价值观念和情绪心态。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但网络道德、网络法制、网络教育、网络监管的机制却相对滞后,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法规往往缺乏对网民的约束和监管。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涉警网络舆情较难控制。目前,大多数群众的社会心理是建立在社会矛盾加剧、各阶层利益冲突凸显、常规化表达渠道受阻的基础之上,很容易导致仇官、仇富、仇警的心态。因此,当警察在公众场合执法时,稍有不合适的言论或者不恰当的行为就极易成为民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口,各种带有强烈情绪情感的言论就会流传在互联网上,网民则成为了涉警舆论发布、传播、解读的主体,舆论再次回到了“大字报”和“街头巷议”的自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组织的状态。个体意识的不断增强,监督参与意识持续提高,使得网民更加随意地在网络上发表着自己的见解。而此时,官方控制下的舆论压力也就转化为网民发泄愤懑的张力,出现了情绪化、偏激化舆论,并呈现出非理性。此外,个别网民散发一些带有个人情绪和倾向性的言论,加之大多数网民缺乏理性思考和甑别能力,在失衡心理和从众心理的作用下就表现出一定的盲从性,这些言论也就极易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有的甚至寻求声援,短时间内迅速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一些客观的、理性的、有见地的正确言论也被众多煽动的、偏激的、非理性的言论所淹没,给政府机关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三、涉警网络舆情的公安话语介入措施
涉警网络舆情的公安话语介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采取科学有效的策略和措施来对涉警网络舆情进行控制的管理活动,它通过公安机关科学地发表观点,使得公安机关正确的舆论能够通过媒体得到有效传播,并释放公安机关的正能量。这需要公安机关通过分析涉警网络舆情的发展历程、形成因素及其具体特征之后,通过公安话语介入,采取多种措施,由表及里,标本兼治,在现实和虚拟的两个世界中关联互动,牢牢掌握应对涉警网络舆情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一)健全监测引导机制,获取公安话语介入的突破口
涉警网络舆情的形成是由涉警敏感突发事件的发生,随后媒体介入,再由网民的聚众评议,加上网络的放大扩散和二次传播,最后逐渐淡化消失的过程。它经历了酝酿潜伏阶段,扩散初始阶段,聚焦形成阶段,波动反映阶段,消散结束阶段五个阶段。健全涉警网络舆情的监测就是要加强对舆情的研判分析,做到早谋划,早行动,早掌握,在它的初始发生期间就要监测到位,强化跟踪监控和舆论引导,确实将舆论传播控制在初始萌芽阶段。对可能引起的重大负面影响的涉警舆情,要全面了解,掌握事情的起因、发展方向、内幕和最终目的,针对信息发布对象和重点群体进行严格监控,真正做到快删除、快改正、快引导,积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舆论走向,控制舆论势头,果断结束纷争,实现和谐稳定。确立网络舆情应对的“黄金4小时”制,即在出现负面涉警舆情4小时内,第一时间掌握真相,第一时间就地办理,第一时间公布真相,以客观的报道夺取舆论话语权,掌握舆论传播的主动权,实行有针对性的动态引导,最大程度确保涉警网络舆情在正确、健康的轨道上发展。当涉警舆情进入持续发酵期,形成网民聚焦、影响扩散、较难控制时,就急需寻找公安话语介入的突破口,果断进行监管防控,防止舆情的再次扩大,并逐步化解。出现失控难管的情形就是由于没有找到公安话语介入的突破口,使涉警舆情迟迟得不到解决。“突破口”的获取需要专业的公安媒体人来进行科学有效地引导,取得民众的信任,打开这种棘手局面。通过话语介入突破口的打开,公安机关要在涉警舆情事件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上,让民众明白警察在当时执法环境下的具体情况和处置的法理依据,强调警察“为什么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的法理价值,增强公安话语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并逐步控制舆情态势。(如图1)
(二)完善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升公安话语介入的影响力
图1
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任命新闻发布人员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阐明公安机关立场和观点的特定制度。我国公安机关于1990年开始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安部同年成立了新闻发言人办公室。2003年7月,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工作进一步规范,并成立了新闻发言人工作小组。2004年1月,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也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警务信息。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公安机关与媒体、民众直接沟通的纽带和桥梁,通过及时、有效、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提升公安话语介入的影响力,抢占舆论的制高点,夺取舆论导向的主动权,获得涉警舆情的话语权。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涉警舆情在网上传播之后,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够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各种谣言、炒作和猜测就会愈演愈烈,使得公安机关直接丧失舆论阵地,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性,并形成了解释等于掩饰的被动局面。因此,完善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升公安话语介入的影响力需要从两个方面下功夫:第一,在时间上,当涉警网络舆情尚未形成或形成之初,公安话语就要第一时间介入,先发制人。要根据舆情发展的态势,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公安话语表达,以最快的速度发布权威消息,借助电视、网络、广播等现代媒介,对网民最关注的、疑惑最多、质疑最大的问题进行交流解释,并对幕后的事实真相及时进行客观披露,消除可能产生负面舆情的盲点,使得公安机关的正确声音能被民众所听到。对偏离了正确方向的舆论要积极地引导,在较早的时间节点上,把涉警网络舆情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二,在内容上,公安机关要率先掌握涉警舆情真相,披露准确的、严谨的、权威的实时信息,把党和国家的意志自觉地贯彻到引导行为上,在进行科学有效地引导涉警舆情的同时,也能够教育广大网民。公安话语介入从形式上要改变传统的官话、套话、“政治翻译”等模式,要借助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声、图、音、屏等多样化的载体形式进行简单明了的说明。完善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升公安话语介入影响力,需要切实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真正做到尽早说、主动说、学会说、准确说,进而也可以宣传公安机关的理论政策,增强民众对于公安机关的认知度,创造良好的公安舆论环境。
(三)加强新媒体时代的公安队伍建设,增强公安话语介入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新媒体时代下的涉警网络舆情之所以能够恣意地攻击公安机关,给党和政府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除了互联网环境、网民心理、媒体素质等因素外,公安机关的自身能力不足也是重要的原因。新媒体时代下,科学有效地应对涉警网络舆情,增强公安话语介入能力,需要公安机关做好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应对网络舆情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对于当前的涉警网络舆情一般是由网安民警来处置应对,随着形势的发展,对于这个队伍进行改建和重组也极为必要。当前需要抽调一批讲政治、有使命感、会计算机的人才充实到网监队伍,做到对网络舆情有周密的工作预案,做到快速流转、协同配合,真正成为应对涉警网络舆情的核心力量。要新闻发言人明白公安话语怎么介入,何时介入,介入失效后如何灵活应变,通过不断地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新闻传播知识,舆论传播规律,言论引导策略,并善于运用舆情监督分析方法,做好动态舆情的合理评估和预测,发挥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作用。要打造一支能够科学高效地应对涉警舆情的专业化队伍,使他们成为真正懂得网络心理,懂得网络语言,懂得沟通技巧的公安媒体人。另一方面,要提高公安队伍的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负面涉警网络舆情的接连发生,政府公信力的部分丧失,与警察的权威性丧失关系重大,民众之所以不相信公安机关是因为其自身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高。公安机关在开展群众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和群众沟通交流时应注意公安话语的正确使用,科学介入,有效地沟通。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更新执法理念,转变主导观念,尊重和引导网络民意。在面对网络上偏激的、失真的、谣传的涉警舆情,不能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更不能讳莫如深、极端封杀,而是应该以一种平和、客观、公正的心态如实面对,适时掌握公安话语介入的情况,事实求是地澄清各种谣言,及时反馈,化解矛盾,消除民怨。
四、结语
应对和处置涉警网络舆情是一门艺术,它需要公安机关把握公安话语介入的精髓,充分发挥公安话语的影响力和说服力,有效化解涉警舆情危机。本文通过对涉警网络舆情的发展历程、形成因素和具体特征的分析,概括了公安话语介入的要求和规范,总结出了全面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当前,公安机关应认识到提高应对涉警网络舆情能力的迫切性,做好公安机关各部门和其他网络媒体的协同配合,健全监管引导机制,发挥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作用,加强公安媒体队伍的建设,不断增强公安机关在网络舆论中的话语介入能力,确保舆论引导的宣传阵地,扭转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被动局面,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1]龙玉平.努力提高公安机关从容应对网络舆情工作能力之我见[J].公安教育,2013(10):30.
[2]雷雅敏.微博时代公安院校应对媒体和舆论引导策略研究[J].公安教育,2013(10):62.
(责任编辑:王战军)
Study on Public Security Discourse Intervention in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volved with Police
ZHANG Hai-long
(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038,China)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forming factors, we can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network public opinions involved with police are characteristics with compatibility of homogeneity and expansion, positive and negative, intersection of irrationality and hardness in control. With the view of current environment that it is easy to appear the crisis about public opinion involved with police and policing work, it is urgent to resolv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volved with police by promoting public security discourse intervention ability, strengthening the discourse power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mproving their own adaptabitity, perfecting the disposal strategies, which affects directly the organizational imag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network public opinion involved with police; development situation; characteristics; discourse intervention
2016-11-08
张海龙(1992- ),男,湖北襄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D631
A
1671-685X(2017)01-0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