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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可能没那么重要

2017-04-22张以瑾

教育家 2017年9期
关键词:师道尊严惩戒舆论

文 | 张以瑾

教师“惩戒权”可能没那么重要

文 | 张以瑾

舆情分析的最终落点是利益分析。从教师群体的日常舆论表现来看,他们的利益诉求主要有两个:一是提高教师待遇,二是维护师道尊严。第一个好理解,也好执行,只要政府愿意给教师加工资就可以了。但第二个却比较麻烦。因为今天已经没有了“师道尊严”的社会共识,即便在教师中间,对于自身的尊严是否可以依据某种“道统”来确立,也存在很大分歧。

近几年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前年发生在上海某小学的“打伞门”事件。一个小男孩在活动中给老师打伞的照片被发布到网上,因为女老师“威严”“傲慢”的表情,引爆了网络舆论。当事者、学校、地方教育部门,以及很多参与讨论的评论人士和专家,都被卷入了舆论漩涡。一方认为,不管学生是不是主动给老师打伞,这个女教师都是在滥用自己的权力;另一方则认为,学生主动给老师干点事情,甚至老师让学生帮着做点私事,恰恰是师生关系融洽的表现,无可厚非。

这事吵了很长时间,并没有一个共识性的结果。但至少提醒了很多教育中人,现在教育面临的舆论和社会环境是很复杂的。教育工作者需要在充满“相对性”的条件下,判断某种教育行为的正确与否。

与“师道尊严”相关的争议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教师是否应该拥有“惩戒权”。在很多教师看来,现在“管”学生是个风险极大的事情,弄不好就会惹来家长抗议和舆论声讨,甚至引发“校闹”,让为师者尊严无存。因此,要通过法律和规章,明确教师具有“惩戒”学生的权利。

这种呼声由来已久,声量也越来越高,历年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呼吁,但真正影响到教育政策的制定还是在最近。2月底,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出“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媒体尤其感兴趣的是,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此前,类似的规定,只有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角度看,出台这一新规倒也在理。但教育的根本难题在于,凡事不能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和规定层面,要落到具体的场景和个人,而这两者又是极为“善变”的。比如,当谈及教育教学“秩序”的时候,我们是在说一种确保不至于相互干扰的听课规则,还是在强调对师道尊严或者集体利益的服从?再比如,在提出“适当惩戒”后,教师、学生和家长等各方都能接受的惩戒措施有哪些,以及何为“适当”?

这些往往是教育政策和行政鞭长莫及之处,需要在具体的人际互动和行动场景中实践和生成。经常有人说,教育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如果细细琢磨起来,这话其实大有深意。所谓科学,讲求的是客观性、标准化、可重复,是以理性为原则的;而艺术,则注重审美和灵感,是以感性为原则的。当我们说教育是“科学”的时候,意味着可以对其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然后按图施工,按章办事。但这样的过程会压抑行动者的主体性和生命活力。当我们说教育是“艺术”的时候,实际上是说艺术家所需的热爱、想象与创造性等,这同样也是教师所需要的。

对于一个教师来说,能够恒久感受到的职业尊严和荣耀,一定不是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的“赋权”或者某种顶层设计,而是对具体教育场景和不同学生个体的灵活把握,就像电影《放牛班的春天》里的马修老师一样,有自己的教育主张、施教策略和应变智慧。在这样的教师面前,“师道尊严”自然存在,是否要有“惩戒权”也无须争论。这样的老师,因为自身不简单,反而让教育变得更为简单。

造就更多不简单的教师,正在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无论从哪种趋势来看,今后的教师,都要成为知识的整合者、学校课程的开发者和学生学习的设计者。最近,日本教育学者佐藤学在华东师范大学演讲时说,目前的教育模式是150年前的产物,是时候改变了。不仅传统的学校需要变革,教师群体也要转型。如果说19世纪和20世纪的老师都是“教的专家”,那么21世纪的教师则必须成为“学习的专家”。

如果我们就未来教育、未来学校、未来教师达成这种共识,那么,在由“教育”转向“学习”的变局中,我们该如何看待“秩序”与“惩戒”问题?教师群体的利益诉求将如何“升级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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