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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视野下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治理

2017-04-20曹益平

智富时代 2017年2期
关键词:留守治理犯罪

曹益平

【摘 要】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既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更关乎未来农村的发展。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应构建一张由家庭、学校、社会组建的完整的治理网络,包括端正家庭教育方法,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健全家庭教育功能;转变学校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加强学生素质培养;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为“留守”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提供社会支持;完善青少年犯罪司法制度和犯罪青少年帮教制度等。

【关键词】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治理

以网络信息传播为载体的农村社会现代转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青年一代,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既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更关乎未来农村的发展。以农村“留守”青少年为主要群体的犯罪,既有基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文化渗入的宏观大环境影响,也有社会转型期家庭教养功能弱化、传统学校教育模式存在偏差、多元社会文化环境熏陶的和“留守”青少年个体成长缺陷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应通过健全家庭教育功能、转变学校教育理念、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完善执法司法、加强综合治理等途径,构建一张完整的犯罪治理网络。

一、端正家庭教育方法,健全家庭教育功能

家庭是人生启蒙教育的场所,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的基础性环境,完整而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培养和造就符合社会规范人才的重要条件。①对农村“留守”青少年而言,之所以冠之以“留守”二字,基本特征即在于家庭的不完整或者家教功能不健全。阻断农村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第一道防线就是要努力弥补“留守”家庭的缺陷,健全家庭教育功能,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氛围。

(一)端正家庭教育方法

農村“留守”青少年群体的家庭结构具有一度不健全或长期不健全的特征,这是导致青少年家庭教育不完整,社会化过程缓慢的基础性因素。正因为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不在孩子身边,只能为孩子提供经济支持而无法完成情感培养,一些农村青少年往往通过金钱的挥霍放纵自己,形成不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由任性的我行我素逐渐走向任意妄为,甚至违法犯罪。事实上,很多异地务工的父母看到了孩子在“变坏”,有的甚至放弃务工,特意回家培养孩子,但方法却又显得过于简单,收效甚微。就现代家庭教育发展趋势而言,由管束型向民主制转化是必然的。长期未与父母亲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留守”青少年,“野”惯了,家长要加强与他们的沟通,要与子女进行互补性的学习和交流,使之努力克服坏毛病。另外,在对子女的教育过程中,父母要特别注意把握正确的奖惩之道。对于奖励,应该让孩子明白,奖励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奖品的价值不在于花多少钱,而在于怎样才合适,应该奖励其认真努力的态度和克服困难的勇气和毅力。

(二)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在亚伯拉罕·马斯洛看来,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较低的需求得到满足后会继续追求更高的需求。“留守”青少年的生理需求是最容易得到满足的,相对父母在身边的孩子而言,他们经济自主权更大,更具优越感,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则程度不一。“留守”青少年往往可能借助自身经济实力的“雄厚”跳跃式地去实现其它需要,由于缺乏家长适时的提醒和引导,很容易以自我为中心,为所欲为,误入歧途。实践中,正常家庭青少年的需要并不高,他们通过自己的父母一般都能获得包括自我实现在内的各种需要。而“留守”青少年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他们只能通过家庭之外的群体获得需要,金钱成为他们唯一的筹码。由此看来,营造和谐家庭氛围是满足孩子需要的重要前提。在有“留守”孩子的家庭中,父母或亲属应多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特别是监护人,要时刻注意观察他们的反常举动和遇到各类事件时的心理波动,耐心细致地提醒和教育农村青少年。不能愧疚于原来的情感亏欠而一味放纵,应适时地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应当讲究方式方法,循序渐进,避免因矫枉过正触发逆反心理。

(三)加强家庭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治理青少年犯罪必不可少的一环。“留守”青少年在家庭之外的自由散漫使其很难被动地接受各种教育,特别是约束其行为的法制教育。家庭法制教育不需要拿相关法律一条一条地读,应注意因时因景而开展,在这一方面,家长要有“心”,要善于在各种“不经意”的场合将身边发生的事、道听途说的案例或者在电视上看到的新闻以闲谈的方式传播给自己的孩子,这些新闻或故事,既具趣味性,又有教育意义,是法制教育最好的素材,家长应结合这些案件的处理给孩子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法制教育。

二、转变学校教育理念,加强学生素质培养

学校是一个人从家庭狭小的圈子开始向社会过渡的一个跳板,在这个特定的场所,孩子的思想从懵懂走向成熟,一步步开始了人的社会化过程。通过学校教育,孩子文化素养文化得到提高,社会知识逐渐增多,是非善恶观念逐渐融入社会主流。片面追求升学率,缺乏素质教育的不完整的学校教育对培养农村青少年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影响极大,应彻底改变应试教育理念,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农村青少年综合素质。

(一)“素质教育”不能流于形式

城乡二元分割的传统体制下,农村学校条件艰苦,教育资源匮乏,既没有实施素质教育所需要的师资和条件,主观上也没有转变推进素质教育的观念。现代社会国家统筹城乡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放开,加大了农村教育支持力度,也让农村孩子有条件入城就读。就目前的农村学校而言,一方面,要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理念,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要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思想品德教育,以培育良好人格;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增强规则意识。从人的发育和成长来看,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形成符合社会主流文化的是非标准的关键时期,如果在这一时期没有对各种社会现象形成正确认识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一旦定型,再给予纠正将非常困难。正因如此,义务教育阶段的德育课时必须充分保证,不能因为个别教师赶教学进度或为复习迎考而随意占用。同时,学校的德育课程应转变传统的说教的模式,应不断创新德育教学的方式方法。现代农村家庭的经济状况已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一个家庭一般只有一个孩子,有两个的很少,完全有条件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进行一些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社会化教育。也可通过采用多媒体教育或其它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校内活动等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进行道德培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生理、心理发展的转型期,也是心理发展的“危险期”。要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而培养健全的人格,学校应高度重视对他们的教育。班主任老师应全心全意静下心来仔细研究每个学生的生理、心理和个性特征,因材施教,因人施教。

(二)转变学校教育方法

青少年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很强的自尊心,老师对青少年的教育不能只是单向的灌输,学校要营造宽松、平等的教学氛围,使老师与学生有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交流。今天的教师,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仍然把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好坏的基本标准,对成绩好的宠爱有加,成绩不好的则视为影响自己声誉的“差生”。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应把更多的心血花在学习成绩稍差甚至经常调皮的“差生”身上,要让他们切身体会到老师倾注的爱心。事实上,这些“差生”很多是“留守”青少年,他們并不愚蠢,他们早就察觉到自己不被老师认可,尽管在日常行为上表现得很自然,但是在心理上他们可能是自卑的,一旦他们觉得老师讨厌自己或者同学远离自己,很容易丧失自信心,甚至自暴自弃,放弃对自己的希望。由于“留守”青少年不完整的家庭教育和关爱,老师面对那些或多或少沾染上了某些不良习气,或者拉帮结伙的学生,更应有针对性地刻意地开导和挽救,而不是不负责任地听之任之,甚至把他们“劝退”,推向社会。

三、增强社会支持,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青少年犯罪多数是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产生质疑,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人格健全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是预防和减少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内容。

(一)为“留守”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提供社会支持

青少年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与其在物质上、精神上满足程度相关。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往往是为了满足自己某方面的心理需求或者消解某种不平衡所致。比如说,有因贫致盗、致抢的,有因觉得委屈或受气而伤害甚至杀人的,有因好奇而以身试法的等等。对这些青少年心理上的矛盾和不平衡,一方面应加强引导,另一方面应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支持逐步消除这些不平衡。在物质上,对贫困家庭中的青少年要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和政策倾斜,要让他们最基本的学习、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在情感上,青少年感情脆弱,抗压能力不强,要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通过各方力量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防止他们遭受心灵的创伤。

(二)多方联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与社会文化环境紧密相联,有什么样的文化环境就会塑造出什么样的心理状态。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看,要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清除农村“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减少不相关人员对校园教学环境的影响,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公安、工商、文化市场稽查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是要加强对青少年影响最大的网吧、出版市场、酒吧、歌舞厅、录像厅的日常检查,严肃查处向未成年人兜售淫秽、暴力等危害他们健康成长内容的图书和音像制品的行为,严厉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均衡教育投资,平等教育政策,对农村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山区,教育投资应适当倾斜,坚持教育领域的支农支边,为农村青少年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不至于因学校条件差而过早地流入社会;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青少年的职业技能教育加大投入,让更多的农村青少年有一技之长,不至于步入社会后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村民委员会要发挥农村自治功能,做好本村待业青少年的管理工作,引导他们寻找稳定的职业,消除由于闲散青少年之间的不良交往导致犯罪的社会因素。

四、完善立法司法,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

完善的立法司法制度是预防和控制农村青少年再犯罪的重要制度性因素。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还有专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使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但从实践来看,法律自身的缺陷和实施的不力仍然存在,仍然不能很好地控制和预防青少年再犯罪。比如立法方面,虽然《刑法》对青少年犯罪有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好操作。在司法方面,没有对少年审判组织如何建制问题予以考虑并作出相应规定,导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在不同区域有不同处理,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统一保护。另外,我国也没有自上而下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现实情况是众多的机构、组织、团体和有关单位各自按照相关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

(一)通过立法完善犯罪青少年帮教制度

国家针对犯罪青少年的帮教有不少制度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都不属于国家立法层面。为使社会帮教有法可依,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予以立法,以使这一带重要实践意义的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制度进入法律化的轨道。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确定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却并未进一步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做更多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②一些农村“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后,感受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和先前行为的失范,深感后悔,希望改过自新,适当的帮教能使其较好地重新融入社会。目前农村的社区矫正更多的是以政府为主导,较少有公众参与。可考虑通过专门立法,将犯罪青少年帮教制度落到实处。帮教工作人员要认真调查犯罪青少年的家庭、社交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治计划,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去影响他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完善青少年犯罪司法制度

目前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定罪处罚尚未制定单独的程序法,散见于其它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亦较为笼统,这是青少年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缺陷。可以考虑在《刑法》总则中专设一章,规定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也可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青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根据实际需要,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各总队、支队、大队内设置专门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机构,在检察机关内设青少年犯罪科或处,在各级法院专设青少年犯罪审判法庭,使青少年犯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都有相应的特别的司法机构处置。

注释:

①王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矫正[J].民主与法制,2007.08.

②百度百科. 社区矫正[DB/OL]. http://baike.baidu.com/view/159317.htm,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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