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问题的研究
2016-12-26张学兵
摘 要 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外出务工人员存在以下法律方面的问题。法律层面上来讲,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不够健全;社会管理层面上来讲,农民工管理松散,没有自己的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农民工群体是一个素质较低,法制意识不强,极容易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的群体。解决问题的途径探究:首先,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其次,专门成立农民工协会或者在工会里设立管理农民工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最后,要加强对农民工专项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
关键词 农民工 法律 留守 农村
作者简介:张学兵,甘肃农业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与区域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43
一、当前外出务工人员存在以下法律方面的问题
(一)在法律层面上,当前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进行合法保护保
虽然当前相关部门对于农民工权益问题极为关注,但是于法律的角度,农民工权益保护性法规尚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对其权益的保护不够集中。虽然当前于法律上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但是仔细对相关内容研究后可发现。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劳动关系方面所制定的,虽然其同样也适用于农民工。但是对于当前农民工而言最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并没有被囊括于其内,即并未对农民工所关注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给与强制性的规定,也未给出较为明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的说明,就连劳动合同签订中,具体由谁监管都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定。
可见当前的法律法规,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上尚不能起到有利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完善。
四川有一份问卷调查中显示,“在县以上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仅有3.41%参加工伤保险,0.84%参加医疗保险,0.83%参加失业保险,2.99%参加养老保险。”因此当农民工在企业效益较差的单位遭遇工伤的时候,往往得不到及时救治或者得不到赔偿。漳县的张某在北京给一个体老板打工期间,上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因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能力,仅仅拿到了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就是明显的例子。
其次,没有法律就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社会保障、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身份等情况作出规定。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仅仅在某些权威部门以政策的方式予以确定,全国人大代表朱雪芹指出,“现在入学难、入托难,而农民工子女入学、入托更难”。我们都希望国家能够出台更多更好针对我们的农民工政策。农民工子女不能享受和城市儿童相等的教育。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把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合同体系,加上用工歧视,农民工很难用相关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社会管理层面上来讲,农民工管理松散,没有自己的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各地工会没有自觉担当起组织农民工的角色,工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缺位,农民工甚至不知道工会的存在。2008年12月8日,共青团甘肃省委做了一份调查,指出,当前全省内年轻农民工外出务工的主要渠道是:新朋介绍、自行外出,通过政府、单位招工等正规方式却鲜为人知。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管理农民工,负责培训农民工、给农民工维权的机构,工会仅仅把自己定位在“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农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没有明确定位前,农民工能否加入该组织都是亟待研究解决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加入工会。因此在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后,农民工往往是孤军奋战,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走极端路线,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随之产生。
甘肃团省委的一份调查显示,青年农民工遭遇不公平待遇时,有1.76%的人通过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解决,有16.08%的人通过靠法律、上访的途径解决;有37.14%的人通过与相关部门、相关领导沟通协调解决;有高达32.27%的农民工选择了忍受,并未采用任何方法来维护权益。
(三)就农民工自身而言,其处于社会的最低层,相应的素质整体较低、相关的法律维护意识淡薄,很容易被不良的社会风气所影响
以甘肃省为例,据相关调查表明,当前省内农民工的结构比例中20到30岁的站人群占比最大,大约为40%。而这一部分的农民工多数读过初中,比例大概为50%以上,高中文化水平的比例接近20%,小学文化水平占比大约为12%。另外,调查中还发现,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及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业,而文化程度较高的初中以上农民工主要在做服务行业的工作。另外,工作在煤炭、石油行业的农民工其文化程度多为中专或中专以上水平。受文化程度影响,相关部门认为,当前年轻的农民工,其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高、获培训机会较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很淡薄。
二、除上述三个问题以外,不得不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贡献,但是有一部分农民工受不良风气影响,给城市的和谐发展带来不安定因素。“新生代农民工”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的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约为1亿人。随着时间的流逝第一代农民过已经老去,而今新生代农民工占据农民工的主力军位置。而在其为城市化建设贡献力量的同时,也相应的提升了犯罪率。由于文化水平的提升,在新生代农民工心理,存在一种模糊的平等、民主意识。同时对城市内不同的待遇、城乡生活的差距存在不满,是引发犯罪的一方面原因。我们从某法院的调查报告中对当前农民工的犯罪特点进行总结如下:1.侵犯性犯罪占比较高;2.具有合伙犯罪特性;3.罪犯年龄较小;4.是性犯罪的主体人群;5.多数收入不固定、暴力倾向严重;6.惯犯、累计犯罪比例较高。
(二)农民工的婚姻状况问题
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破裂,导致离婚率偏高。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法院,年受理离婚案件约200件左右,其中70%左右的案件是因为当事人外出打工后有了新欢而起诉离婚的。离婚案件呈现了这样几个特点:年龄偏低,一般在25岁到35岁之间、原告方一般是外出打工时间较短的妇女、离婚时一般都有同其他男性生活的历史(尽管被告难以举证)、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率较高,这些特点导致一些暴力案件的发生,是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个新动向。
(三)儿童留守问题
这是一个因城乡二元化体系而引发出的特殊性群体,一些专家将其称为“制度性孤儿”。近些年来,留守于农村的儿童明显增加。在2005年的人口抽样调查中可得,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过五千万,而14以下的留守儿童则有大于四千多万。这个数字比5年前的调查高出了一倍,目前全国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约占28%,一些省市甚至比例超过40%。换而言之便是,平均每三个农村孩子中,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在农村中超过一半以上的留守儿童都在接受义务教育,这其中尤以小学儿童最多。
这一情况的发生主要因几方面的因素造成,一是父母进城程务工,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二是虽然父母在城内打工,但是生活的很艰辛,自身上无法自保,进而也无法将孩子接来同住。但是为了生计,这部分农民工还无法轻易的便辞去工作,而回到农村。这一双重矛盾的出现,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加。
留守儿童存在以下问题:监护不力,九年义务教育难以保证;缺乏抚慰,身心健康令人担忧;疏于照顾,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笔者处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陈某就是因为父母外出打工,家里无人照顾,陈某提前到学校后被同学误伤的。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探究
(一)制定、修改法律
要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首先要在变革制度上下功夫,应对性的管理代替不了制度上的改革,要解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的层面。要把与农民工息息相关的问题通过修改、制定法律来实现。
(二)专门成立农民工协会或者在工会里设立管理农民工事务的专门委员会
要解决农民工缺乏管理,组织松散问题,必须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农民工事务。建立对农民工的网络化管理,由劳务输出地农民工事务管理机构对拟输出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维权、技能等方面),并办理劳务输出证。在劳务输入地,在农民工管理组织的倡导下,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并且备案。没有劳务输出证的人员,输入地的组织不予办理合同签证等手续。备案的相关数据可以提供给教育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单位。教育部门应根据农民工事务管理部门的数据,统筹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该数据收取社会保障金。为了促进城乡发展,政府应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生活维护性工作的同时,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在改变外在教学条件的同时,来促进义务教育的城乡均衡发展,确保城乡儿童包括留守儿童都得到优质的教育。
农民工事务管理的网络化同时可以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对没有诚信度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招录。这种管理可以规避犯罪嫌疑人以农民工身份化名潜逃等问题,这种方式便于流通,易于管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化解农民工的矛盾。
(三)最后,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
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农民工加强了对教育培训的需求,同时整个社会也要求其接受相应的教育培训,然而现实是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有效供给不足和需求不旺,解决农民工教育培训问题较之解决农民工就业和权益保护等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因此应把对农民工技能的提高法律化、制度化,要借助职业教育途径,优化新一代农民工的素质,这就需要把职业教育直接渗透到初级中学阶段。对初中阶段的中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培养中学生的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培养中学生的基本劳动技能。拿甘肃团省委的调查数据来看,青年农民工有相当一部分仅仅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正在日益加快,在未来社会,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应该通过法律来解决,体现政府干预,通过上访的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将不再是处理矛盾的主流。对农民工问题,应全面的予以解决,进而来对相应制度进行完善,关爱其以及其的子女、弱化矛盾,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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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娜.农民工城市生活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职工法律天地.2016(8).
[3]包万和.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意识问题探究.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