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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档案信息采集机制的比较

2017-04-19高新

魅力中国 2016年20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

高新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是接收、征集个人信用资料信息,并进行登记,最后调查其真实性的整个过程,是整个个人信用档案工作运行的基础条件,对于维护个人信用的真实面貌,反映个人信用真实度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登记制度的比较

美国的个人信用征信行业是所有领域中信息化程度最高的,这主要得益与发达的电子货币市场,个人信用档案的整个登记过程都主要依靠互联网,通过网络可以随时随地查询个人信用档案。其具体的登记制度是这样运行的:首先每个公民一旦出生就会拥有一个伴随一生的社会保障号码,它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个人在经济、教育、司法、行政等社会生活中都会登记这个号码,而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每个人独有的社会保障号码来收集他的个人信用资料,并且录入征信系统,⑴再通过信用评分模型量化个人信用得分,形成个人的信用档案,以供有关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在每次查询时,再把查询时间、查询人或査询机构的名称、查询目的等相关内容记录在内。其整个登记制度是较为完善的,十分适合美国个人征信工作的发展。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中国的个人信用登记也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依托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例,其登记制度是这样运行的:首先,公民个人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行凭借个人身份证开办银行信贷业务等,银行依据个人的身份证明,按照系统运行,发放给用户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将个人信息输入个人信用数据库,此时,个人信用档案开始形成。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幵始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个人的信用信息,通过数据传输到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将同一人的信息汇集到其名下,征信中心每日将这些信息进行处理,而且本人可在自己的信用档案中加入声明,征信中心也可加入异议标注,并且输入查询记录和信用评估报告以供客户查询。

美国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是成熟的,因为每个公民从出生就有社会保障号,这样,征信机构可以直接依据这个号码开始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而且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紧紧相扣,完善的制度保证了个人信用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行。中国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整体来说较为方便,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民只有到银行办理借贷业务才会被建立自己的信用档案,导致很多人都没有自己的信用档案。笔者认为通过两者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国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可以做出适当的调整修改,使其更加完善,以推进个人信用档案工作。第一,个人信用档案应该统一编码,并且最好是使用个人的身份证号,因为它就像美国的个人社会保障号,是唯一的,并且会伴随每個人一生。⑴征信中心可以把身份证号作为个人信用档案的名称,即使个人没有信贷关系,只要有身份证,也可以建立信用档案。第二,鼓励公民发生任何有关信用活动时,主动登记自己的身份证号,方便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能够主动将这些资料传送给征信中心,也易于征信中心将资料归在个人信用档案中,使得个人信用档案工作的运转更高效。

二、调查制度的比较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维护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正常运作,保证个人信用档案的真实可靠,以及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邦贸易调查委员会是执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联邦机构,以维护国家市场具有竞争性,不受任何不合理的约束为目标。FTC由总统提名并由议会投票选出5位专员组成领导团,总统再指定其中的一位担当委员会主席,每期的任职为7年,而且规定每个政党所占席位不得超过3个人。一旦有消费者或者公司向FTC投诉,它就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展幵调查,这种调查有的是公幵的,有的是非公幵的,但是大多数是不公开的,因为要维护公司和调查本身。如果FTC认为公司有涉及到违法行为,即使公司不认同,也必须与其签订一份协议,并立即终止相关活动。一旦公司拒绝合作,FTC可以举行听证会,一旦查证公司有违法行为,不仅要终止违法行为,FTC还可以申请一定的消费者赔偿,当然,FTC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获得禁令。反之,如果公司认为裁决不公,一方面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诉,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上一级的FTC申诉。⑴作为市场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档案拥有者或者购买个人信用报告的客户一旦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存在虚假信息就可以向FTC投诉,使其展开调查,维护个人征信市场的正常运转。

在中国,如果消费者发现个人信用档案中存在不真实的信息,能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分行中心提出异议申请,本人或者代理人都可以凭借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也可自备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参见表4.1)。消费者可在15个规定日后领取回复函,无需缴纳费用。但是如果购买个人信用报告的客户,对征信内容存在异议,则需要到征信管理局投诉。2003年11月,征信管理局在中国人民总行成立,下设有六个处:综合处、制度处、监督管理一处、监督管理二处、宣传教育处和信用秘书处,主要职责是“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并且相继在分行成立征信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拟定征信业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拟定征信相关管理办法,承办信用或金融讲座,并且接受征信业务的投诉。征信管理局成立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防范征信机构信用评级不实,从而诱发金融危机。

通过分析中美两国针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调查制度,不难看出:美国联邦调查委员会是由总统提名议会选出的,而征信管理局则是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的一个机构,前者是联邦机构,业务涵盖针对所有征信机构的调查,权利范围大,权威性高;后者只是事业单位的一个下属单位,针对个人信用档案相关业务的调查也是仅仅局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征信业务,不能也无权利对其它的征信机构进行调查。为此,笔者认为,中国的个人信用调查制度应该做出适当的调整:①应该建立独立于发生个人信用业务双方的调查机构,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事业中的独特领导地位,可以在档案局里成立征信档案调查科,将征信管理的调查职责转移给此调查科,这样可以保证其调查的公正性、权威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档案局内部应该拟定规范性的文件,制定详细的调查取证过程以及突发情况应对措施,快速高效地禁止征信机构的违法行为,并且制定出一旦征信机构不服从,应该采取的解决办法,可以仿造美国联邦调查委员会的做法,当然这些必须受到法律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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