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意的形成、体现与落实
2017-04-18王映雪
摘 要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关于政治权利的原理的专著。全书围绕公意展开,将四卷紧密联合在一起,向人们阐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为此后民主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公意的视角,试图分析公意的形成、体现与落实。
关键词 公意 自然状态 社会状态 自由 人民主权
作者简介:王映雪,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71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关于政治权利原理的专著,为人民主权奠定了理论基础。“公意”是贯穿全书的一条脉络。全书立足公意,证明了卢梭关于人民主权的观点——国家的主权不可分割,只能属于人民全体。这在当时君主专制的欧洲来说不得不是一种突破,真知灼见和作者敢于为真理努力的魄力最终被历史承认,发挥了划时代的意义。
一、公意的形成
(一)公意的形成过程和基本公约的意义
人类的生存环境经历了由原始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转变。在这一变化中,维系人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由“自然”到“自愿”的变化。作者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面临了生存障碍,“由于人类不可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联起手来使用现有的力量。”为了战胜阻碍,人们由分散走向结合,这个时候,公意便形成了。人们依据公意,以契约的方式对人类由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过渡进行规定,使人们结合在一起形成共同体。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公意”这一词加以明确。公意是社会期许的抽象化,体现了公共利益的追求,具有高度抽象性。它来源于人民,但是它又不同于单纯的人民的权利主张之和。卢梭在书中写道,“公意是始终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人民的意見也永远是公正的。”
由上可知,在公意基础上的建立的契约是人类由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转变的基础和方式。这个集体对个体的保护和约束依托于它所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依靠强力。集体的权利来自于个体权利的让与,每一个结合者将自己的权利毫无保留且平等的转让给共同体。正如作者所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社会契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首先,基于社会契约,人们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共同体,将自己的所有力量交给集体这个公共人格。对每个结合体的成员来说,每个人都失去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这是一种“失”。
之后,在集体外部,由于人们由分散走向结合,以集体的力量战胜了阻碍,保证了最基本的生活,这对于结合者来说是一种“得”。而在集体内部,由于每一个结合者都转让了同等的权利,所以每一个结合者都能从他人那里得到“失掉”的所有物的等值产品,并且这种“得”是正大光明、平等公正的,是受到集体尊重与保护的,结合者以此种方式取得的权利是合法稳定的,从而促进共同体更好的发展,更好的保护成员的合法权利。
同时,由于每个结合者都平等的向集体让与了一切权利,而得到的权利则来自于集体的承认与保护,这就使得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因生理导致的不平等被公约所规定、集体所赋予的权利上的平等所取代。这种状态才能使人们受益,才能长久的存在。
(二)自由与公意的关系
在社会状态下,人们平等的受到共同体的约束和保护,这种约束与保护通过法律上的平等代替生理上的不平等,所以在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故任何一个人都不得对他人发号施令,即使其在生理上拥有强力,也不得奴役他人。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转让其自由。剥夺他人自由、奴役他人是不合基本公约的,是违反公意的。同样,放弃自己的自由也是有悖于公意的。正如作者所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做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样一种放弃,是同人的天性不相容的。剥夺了一个人行使意志的自由,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的行为的道德性”。其次,他又从条约的效力的视角论述,指出这种行为本身即为无效。
综上,我们能够得出自愿转让自己的自由是不可接受的。与此同时,卢梭驳斥了战争可致使奴役制合法的观点。格老秀斯等人认为,战胜者有权处死战败者,此时战败者可以牺牲自己的自由意志来保命。初看好像确实是这样,但如果从战胜者与战败者在战争中的身份来观察就会推翻这一点。首先,应当明确战场上厮杀的两个人并不是因个人恩怨来搏斗,而是由于他们所属的共同体,即两个不同的国家之间爆发了战争。他们在战场上不是以个人身份在战斗,而是作为不同国家的公民而战斗。那么战争的目的就是为了消灭对方的政治共同体,而不是剥夺这个共同体里组成成员的生命。所以战胜者并没有权利剥夺战败者的生命。这一前提不存在,战败者为保命而出卖自己的自由也即站不住脚。所以,认为战争可使奴隶制合法的观点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我们可以知晓:人的自由是一种天性,蕴含在每个人的人格中,是不可转让的,只能归属于他自己。这种独属的自由与公意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人的自由不可转让,是公意形成的前提。只有人的自由只能归属于他自己,公意才真正是来自于全体人民的,使公意真正是为了人民的福祉和公共利益的。否则,公意便无法形成。
另一方面,人的自由也是公意基础上的社会契约所要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人们形成公意后,依据基本公约将自己的一切力量转给政治共同体,之后共同体通过道德和法律来保证人们之间的平等地位,保证人的自由不可转让。
国家的自由也与公意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某个角度看,国家的自由就是国家的主权,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领域内的至高无上的“自决”的权威。国家的自由是否也和人的自由一样只能归属于自身呢?这一问题也就是政治体的自由能否转让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国家的自由来自哪里。在书中,卢梭写道,“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成立的目的及共同的福祉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既然公意是指导国家一切行为的唯一力量,那么国家的自由也是如此,它仅仅取决于公意。那么国家自由能否转让就取决于公意能否转让。公意来自于全体人民,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它以人民全体的共同福祉为原则和归属,因此,公意是不可转让的。又因为公意的高度抽象性,它并不是可以分割和代理的。
综上,国家的自由来自于公意,公意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所以国家的自由也即为不可转让的,只能归属于国家的全体成员。换句话说,主权不可转让。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意是国家自由的来源。同时,正是由于主权不可转让,国家的自由是应当从始至终存在的,公意才能真正成为公意。所以,自由是公意形成的前提,公意又更好的维护了自由。自由与公意相互促进,不可分离。
二、 公意的体现——法律
原始状态下,人们以个人生理上的大小为界限形成天然的自由。在这种自由状态下,每个人能够以自身强力取得财产,即享有权利。然而如果有其他人对他所占有的财产也同时有需求并依据更大的强力与其争夺财产时,那么这种生理上的不平等就会导致原占有人占有的丧失。这种状态下,依强力取得财产的占有,权利状态就是不稳定的。 而在社会状态下,每个人都将自己的一切力量交给共同体,再由共同体赋与每个人权利。每个人都服从于公意,行使权利时必遵循公意。为此,人们应当先了解公意是什么,这就需要公意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这一方式,就是法律。人们通过法律认识公意,从而遵守公意,行使公意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定的義务,如果违反,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样,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状态才能够稳定下来,政治体才能稳定。因此,法律的产生是人类由原始状态到社会状态的必然要求。
三、 公意的落实——人民主权
(一)从自由的归属到人民主权
基于社会契约,人的自由只归属于他自己,因此每个人都不隶属于他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地位的获得与受到的保护来自于法律。所以我们可以说,个人服从于法律而非他人,而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方式,那么个人也就仅仅服从于公意而非其他。公意来自于人民全体且公意不得转让,所以最终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观点:在共同体中,个人服从于人民全体这样一个抽象的公共人格的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某个阶级的意志,只有全体人民才是主权者。
主权在民,且这一权利不可转让——不得转让给共同体之外的人,也不得转让给共同体中的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小团体。某个人或者某个小团体可以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但是绝对不可以也绝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代替人民表达公共意愿与自由意志。否则就是违反契约最基本规定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也就是说,一个合法的主权者只能是人民,而那些代替人民行使主权的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他们依据强力从人民那里窃取权力,又依此强力与窃取来的权力压迫、奴役人民,剥夺人民的自由,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他们声称权力来自神的授予,声称自己代表人民表达公意,既合理又合法。但事实上,这一种“统治”从最初的来源就是不合法的——因为强力不能形成的权利,它所带来的服从对于服从者来说至多是一种明哲保身的选择,而不构成一种法律上的服从义务。强力绝不使这些自称为“统治者”的人剥夺他人自由的合法依据。同时,他们也无权代表人民表达公意,因为公意是不可转让与分割的。而一部分人能够代表的,只能是主权项下——执行权的行使。
(二)人民掌握立法权
人民是主权者,是公意的来源;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所以立法权应当归属于全体人民并且仅能归属于全体人民,是不可转让和分割的,这是主权在民的要求和体现。如果立法权不由全体人民行使而由某一部分来行使,那么这样做成的约定就不能算是公意的体现,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因此,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
四、结语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公意为线索展开,阐述了他关于人民主权的民主思想。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不得不说是对卢梭生活时代的社会实况的严厉批判,为人民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合理合法的理由,对于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尽管现在看来,他的观点存在诸如、瑕疵,但是其社会影响和历史意义是不容忽视的。时至今日,这一思想也仍在许多方面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对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有着深远影响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著.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