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思想中的政治自由观
2017-04-18曾治
曾治
[摘 要]卢梭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前夜最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作为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代表以及平民阶级的代言人,针对封建专制,他提出了自己的自由观,政治自由是他的自由观的集中体现。卢梭认为,平等、公意、法律、强制是实现这种自由的保证,而这种自由与平等也是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自由观平等观的重要思想渊源。虽然卢梭的政治自由缺乏一定的实践意义,一些思想家对此批评更是层出不穷,但是它却给人类带来了政治觉醒。
[关键词]卢梭;自由;平等;公意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12-0036-04
一、卢梭自由观中的政治自由与平等
18世纪的法国处在封建专制主义的最高峰,腐朽动荡,摇摇欲坠。封建贵族和天主教僧侣穷奢极欲,以第三等级为主的社会生产者却因被剥削和奴役而苦不堪言。时代需要有人挺身而出,摧毁这一切,此时卢梭诞生了,卢梭痛恨专制和奴役,护卫民主自由。他的自由思想尤其是政治自由思想在当时意义深远,并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源泉。卢梭的那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4表达了对专制的抨击和对人权的向往。人民才应该是国家的主体,人民理應享有民主和自由的权利。卢梭对封建君主制的否定和对资产阶级争取自由权力的呼吁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巨大内力。这种思想具有革命性和时代超越性,以至于后来影响到马恩共产主义思想并引发了世界范围性的共产主义运动。
卢梭自由观根源于他对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截然区分,由此区别了自然人与社会人。卢梭认为,以往的政治社会具有天然的缺陷性,卢梭坚决否定自然状态的政治以及社会制度,传统政治社会对于人的自由发展极其不利甚至是贻害无穷的。作为自然人,人是自由的。作为社会人,人性却走向了堕落。我们“生来自由”,但却沦为公众的奴隶,“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就这样卢梭从根本上否定了贵族统治阶级的“文明”,他认为自然才是美好的,出于自然的人是生来自由和平等的,而社会人是堕落、不平等、不自由的。卢梭认为是“社会和法律给穷人套上了新的枷锁”,让富人的势力更强。它们永远取消了人的天赋自由,永远确立了私有制和不平等的法律,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改变的权利,从此就把“整个人类推向劳作、奴役、苦难的深渊。”[2]121卢梭批判社会尽管如此强烈但他并不是想要人们倒退回纯自然状态,而是要重新找到一条通往社会状态下的政治自由之路,以此来取代纯粹自然状态的天然自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试图用约定的自由取代天赋自由。这种约定转化为构成国家基本要素的法律,自由的生活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束缚。
卢梭出生在一个思想与政治变革的时期。卢梭的自由观是对那个时代种种矛盾的反映。通过某种“约定”,使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重获“自由”,这就是卢梭政治自由。为使自由真正成为人民的真实价值目标,卢梭对主权(者)重新加以抽象,用“公意”这个词汇来界定法律和政府创制基础。然而,公意可能是卢梭自由观中最难理解的了,有些评论家借助公意去批判卢梭的极权主义。但公意所展现的人民主权思想对当时和后来的共产主义运动影响都不容忽视。
二、实现政治自由的设计论证
平等与自由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政治价值。两者有冲突,但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这是保证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的前提。卢梭认为平等的实现甚至比自由更强烈。在卢梭看来,生而自由的人类,枷锁的根源在于不平等。平等是实现政治自由的前提。“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1]66如果平等不存在,必然导致专制和暴政,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在卢梭看来,自由和平等关系密切,不可分割。无论是自由还是平等都分为自然层面的,社会层面的和道德层面的。自然层面也可说是天然的,是人在拥有社会关系之前的初始状态。在有社会关系以后,人与人之间因利益分配而导致不平等,产生自由的奴役。经过人对不自由和不平等的抗争,最后形成一种道德上的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在卢梭那里既是起点也是终点。简言之,就是每个人都要经历从天然状态的自由和平等到社会状态的不自由不平等,再到道德上的自由和平等的过程。无论是自由还是平等,都是人应该孜孜追求的终极目标。卢梭所著的《社会契约论》实际就是在阐释人如何通过社会契约而达到终极的自由和平等,社会契约的关键在于立法,通过立法来达成社会公约。卢梭认为的平等和自由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他认为在道德层面上,个人意志和公意应该是一致的,所以遵照公意就能够实现平等。契约下的平等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在公意的屈从下相对的平等和自由。社会契约是天然和道德之间的一架桥梁,实际上还是迫使人放弃天然的自由和平等来接受社会的调和。人们牺牲了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换回的是以道德和法律为标准的社会权利,人们在身体上和心智上不平等,但却能通过社会契约达到自由。在卢梭的理念中,自由和平等意义的真正发挥都要借助社会契约,两者需要在社会契约下共生,没有自由的平等或者没有平等的自由都是虚假的。“要想使国家稳定,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1]29当然,平等不是财富和权力的绝对平等,通常所说的平等是在形式、法律和机会上的。可以看出卢梭的平等包含着财富的相对平等,并且相对财富平等是平等中最重要的,没有这种平等,其他的平等就无从谈起。平等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平等下的自由。自由是基于人性对自身所应有的首要关怀,平等是实现这种关怀的工具。这种平等自由观对自由主义者尤其是后来的功利主义自由观也深有影响,因为卢梭的平等自由观倾向于实现全体人民的繁荣幸福。
卢梭自由观中最难理解和最引发争议的问题不外乎是关于“公意”的问题。社会契约的建立意味着主权的形成,社会契约是全体人民互为订立,那么主权自然归属全体人民,主权者是全体人民的抽象。卢梭认为,公意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神圣不可侵犯。在卢梭看来,只有每个人对于同一个事物都具有认同感,才能成为公意。公意是代表人民的意愿,主权者必须按照公意为行为目标。如此,卢梭指出:“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正如个别意志不能代表公意一样,公意当其具有个别目标时,也就轮到它自己变了质。”[1]39公意就是主权者行为的具体指向,主权者按照公意行使权力,公意才有实现的可能。公意即人民的认可程度是衡量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合法的标准。社会制度只有被人民所认可,接受公意的安排,才能实现民主。卢梭的这种说法,成为了后来人民民主制的先声。主权者和政府必须被民众拥护,得到人民认同。一旦主权者和政府的行为不能代表公意,人民就可以为了公众利益而推翻它。卢梭认为,公意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自由的前提,社会秩序不是自由的羁绊,而是自由的保障。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要共同遵守社会契约,实际上卢梭是强调政府作用的。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使卢梭思想转入政治可行性领域。
政治自由靠什么来维系,卢梭认为是法律。法律是平等的体现,而平等又是政治自由的前提,法律就变成了政治自由的底线。卢梭为了维护每个人的权利而找出一种把个人和集体相结合的形式也就是公意。公意的运用就成为主权,公意通过法律约束来实现。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种具体化的形式,人们在社会契约下才能保证自由,同样,法律是能够带给人自由的。每个人是出让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得到社会权利,这样,不是牺牲个人利益而是通过抽象交换得到更多的社会利益,以便人能够更好的在社会上生存。每个人在奉献出个人权利之后,个人意志就是公意,公意的满足也就是个人意志的满足。个人意志和公意的一致性使每个人并没有委屈自己,而是通过转让和交换得到更大的利益,从而实现平等和自由。所以,每个人把自由付诸于社会整合之后还是像以往一样自由。按照卢梭的想法,国家和主权的产生源于社会公约,而法律是国家和主权正常运转的保证。法律之所以能够保障政治自由,是因为法律是从公意得出的。卢梭认为法治的前提是法律的公意性,体现公共意志。法律要体现公意,立法权是在人民手里,人民按照公意来立法,还是以实现人民利益为立法的终极目标。
三、对卢梭政治自由观的批判与反思
卢梭自由思想何以备受“关注”,这与他实现自由的方式有关。这是一条充满血色的、浪漫主义式的道路。这是一种平民阶级渴望的以平等为前提的自由观,它引发了巨大的社会震动,震动了当时的古典自由主义世界。古典自由主义摧毁了旧的封建统治秩序,但随着历史的演进,古典自由主义向功利主义转变是历史的需要。虽然古典自由观向功利自由观最终由密尔完成,但卢梭的自由观却成为这种转变的最初“添加剂”,卢梭的平等自由怎样实现,答案是“公意”。麦克里兰评说:“他有时将普遍意志说成好像是后来功利派那种意思的普遍幸福。”[3]301公意引发的种种争议和批评也是事实,按照卢梭所言,公意是最高的意志,是主权者行事准则。但公意一旦形成又极具压迫性,很容易威胁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由此四面八方之批判纷至沓来。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并非源于公意本身的对错,是因为公意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巨大偏离,表面上是平等自由权利的体现,内力却极易被特殊意志所凌驾,一旦如此,公意就变成了自由最大的敌人。卢梭也有所觉察,所以他指出公意也可能错误,因为人民往往会受欺骗。为使公意真正代表公共利益,卢梭也提出了补救措施,如让人民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国家消除派系,让每个公意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等。但实践表明,卢梭的“公意”是抽象、空洞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由于人的利益私有,根本不可能产生这种“公意”。“公意”要么是强制性的服从,要么就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卢梭的这种观点和理论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是唯心主义理想主义的,最终导致公意与极权合流。个人利益永远不可能平均分配,当一个社会存在著绝大多数的弱势群体无法满足自身利益诉求,像卢梭设计的那样,宁可把每个人自身的一切权利都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这种“公意”的反作用促成了古典自由主义思维的再思考,为古典自由主义的某些原则的非理性敲响了“警钟”。自此,自由价值中所代表的平等不再单纯是法律、形式和机会平等为基础的抽象自由了,经济平等与自由密不可分。当一个社会自由得两极分化,这是自由的最大不幸。
本要冲破束缚自由枷锁的理想国,到实践中却发展成为不受限制的专制主义甚至极权主义,卢梭自由观引发了后世思想家对自由问题的再思考。后来贡斯当提出了著名的“两种自由的划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划分。按照他的理解。古代人自由就是“以集体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上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做出判决…在古代社会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4]34-35卢梭正是把古代人的自由放在现代的视角中,这种理论和提法在某种程度上让人振奋,但最终还是容易被暴政所利用。卢梭是时代的产儿,他的政治自由观也是欧洲启蒙时代背景的反映,其产生的动因同样是复杂的。总体来说,卢梭的思想是对当时社会不公正的尖锐批判。他的自由思想中积极和消极的因子都为后来思想家对于自由的再思考提供了宝贵元素。
平等与自由,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价值,并且二者存在内在的紧张元素。但是卢梭没有意识到二者发生冲突的可能。卢梭意识到,平等对自由是如此重要,如果没有权利平等是不可能实现自由的,而如果任其社会财富分配走向两个极端的话,也不可能有真自由。但是,从平等出发所得到的自由可能达不到真正的自由,基于平等的自由,恰恰是被限制的自由。卢梭把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看得过为单纯,或者说,卢梭想要追求的自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卢梭寄希望于民主制,理想化的认为只要每个人都服从公意,就能实现民主,脱离了君主对权力集中的贪恋和人性的私欲。即使是小国寡民模式也未必如卢梭所愿那样达到以良好道德为基础的不争,所以说卢梭的理论带有浓重的政治理想化色彩。卢梭给予主权者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公意的绝对支配力,这为专制和保证提供了集权的借口,由于公意要如何裁定,个别意志和公意发生矛盾时要如何处理,卢梭并没有给人一个合理的交代,因此,统治者会去操纵“公意”,并把“公意”凌驾在人民之上,用来压制人民的不同声音。卢梭所谓的“公意”也是理想化的状态,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并不知道怎样驾驭公意,而这个公意又代表着人民的意愿,人民要服从公意的指导,最终的“公意”还是被少数人掌控,权威被少数人利用,在这种前提下的民主是很难实现的。一旦“公意”失去它本来的意义而被某一个团体或个人所利用,自由和平等便无从依附,民主也将陷入虚假化。民主并不能保证自由,因为权威无论由谁来行使,在权威面前人就要有所屈从,在这种前提下是达不到自由的。人性的自私导致意愿的矛盾,不管主权在谁的手里,都会成为打压异己的能力,以自由和平等为名强制他人服从“公意”来满足自身利益,最终导致自由被限制或者完全丧失。
诚然,卢梭在自由和平等道路上的思考和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他能够站在人民的视角考虑,在主权和人民之间找到一种开创性的关系,这为后来的民主思想做了理论上的铺垫。卢梭的探索使人们向自由和平等迈进了一步,虽然有一定的乌托邦性质,但对君主主权国家确实提供了制度上的借鉴思路。
从平等到自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制度障碍需要突破,卢梭提出的人民代表公意作为主权者,在当时君主制国家的进步意义非常巨大。人民要谋求幸福就要发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声音,民主是否能实现就看公意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主权在谁手里和主权由谁来行使是两个概念,人民要实现平等自由就不仅要掌握主权,还要行使主权,只有主权和行使主权统一于人民才能保障自由。每个人在牺牲个人自由换得集体自由的时候必须要留有余地,而不是全部奉献,留有个人自由的余地才能让自由最大化,法律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外部保障并不能维护个人自由的实现,说到底,共同体、公意、法律这些词汇的内涵都是在维护一种社会秩序,不能给人带来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
总之,卢梭忽略了平等和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单纯的认为民主就能获得平等和自由,他在追求自由的路上把人过分理想化,道德化,他所得出的民主社会实际上恰恰是剥夺了自由的,民主与自由本身就是矛盾的,完全出让个体的自由,只能换回对权威的屈从,而不是进一步得到自由。然而,卢梭企图用民主来实现自由平等,阐明了民主和平等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并用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卢梭的平等自由思想为后来世界各国的民主道路探索提供了思路,虽然有其时代的局限性和盲目性,但却为政治哲学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美)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上海:海南出版社,2003.
[4](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