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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

2017-04-18王倩男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实践意义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在审查起诉阶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因非法证据发现难和调查核实难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在审查起诉阶段常常陷入困境,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完善,包括对检察官进行培训,形成听证为主,书证审查为辅的调查核实模式,提高辩护律师参与度以及公诉人强化自行调查取证意识等。

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 非法证据排除 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王倩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51

一、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意义

查明事实,惩戒犯罪始终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检察机关承担着的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决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有利于避免非法证据进入審判阶段,造成冤假错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有利于防止这些非法证据流入审判程序,避免使案件审理法官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决,从而使审判阶段审理法官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得到了保障,同时也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最严,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

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中依法享有刑事侦查职能,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权,积极主动监督和查处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非法的侦查行为,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是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这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行为,充分保障人权。

(三)有利于提高审判机关的庭审效率

庭审前对非法证据予以依法排除,可缩短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占用的大量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确立“先行调查原则”,即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证据是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立即进行当庭调查。

因此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会暂停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并需要公诉方举证证明,有时还需要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都要耗费大量时间,大大降低庭审效率。

二、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的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一条款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力。另外第 171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上述规定同时为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这些规定仍不够具体,由此导致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非法证据发现难

1.侦查程序的制度性缺陷,是非法证据发现难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侦查活动是独立的,导致检察人员想要获悉其全部过程有一定的难度。侦查机关迫于压力,不可避免会产生多样的违法取证手段,除了刑讯逼供外,也有在进行讯问并进行录音录像之前和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正式谈话,产生非法取证的行为;因为据传的时间是以正式制作笔录时起算,导致拘传的实际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这些内容都不可能记录在卷宗中,检察人员只能看到其书面中合法的过程和结论,而未必了解侦查过程中的全部内容,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则无从得知。

2.检查机关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冲突性使非法证据发现困难:

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有着追诉犯罪的职能,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要求检查机关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获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意味着有可能会将证明犯罪人有罪的证据一并除去,使案件陷入困境。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和其监督职能是相冲突的。同时检察人员始终以成功控诉为工作重心,因此检察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的动力不足,态度十分消极,在工作过程中往往忽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性,使其监督职能落空。

3.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局限性:

在成功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中,绝大多数都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并排除的,而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没有认识到非法证据的严重性和重要性以及害怕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报复而选择闭口不提,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非法证据发现的难度。

4.律师的参与比例低: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力量自始至终都较为薄弱,在审前程序中,律师的辩护率更低,这大大影响了辩护方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非法证据调查核实难

1.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增大了调查核实难度:

在提倡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犯罪嫌疑人既有可能是刑讯逼供的受害人,也有可能为逃避惩罚而捏造证据,进行自我伤害。这大大增加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难度,并要求侦察机关不断提高自己的监督水平和辨别能力。

2.非法证据排查工作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查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以一个月为限,特殊案件最长可达一个半月,而对非法证据调查的时间包含在内,法律并没有为期设置单独的期限。

因此,检查机关在很短的时间内不仅要完成审查起诉工作,还要行使监督职能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这显然是十分困难的,这导致检察机关忽略其监督职能,大大增加了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的难度。

三、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出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保障了检察机关使其指控获得成功和行使公诉权的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更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克服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难点,改变其混乱状况。

(一)对检察官进行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专题培训,使其认识上的误区得到纠正,并树立正确科学的司法观念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存在对于非法证据排查十分谨慎不敢轻易排除证据或仅仅通过公安机关取证书面形式的合法化来排除证据的非法性以及其注重公诉职能而忽略监督职能等问题。因此应举办检察人员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专题培训,在培训中让检察官掌握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实质,同时深入的去了解非法证据的界定,程序的启动规则,证明的方式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制度,使其在公诉和监督职能中选取一个平衡点,并端正自身态度,消除实践误区,纠正自己的行为。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应形成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调查核实模式

如前所述,仅通过书面审查很难发现非法证据,而在听证过程中却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从而增强程序的正义性和权威性。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无疑会使用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因此应因案制宜,对于争议较小,明显存在非法证据的案子可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但也允许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案情復杂,争议较大,所涉及证据很大程度上影响审判结果的案子应采取听证的形式,听取多方意见,以获得公正的结论。

(三)提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参与度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被逐渐赋予更多的权利并逐渐介入审查起诉环节。但由于检察机关中的侦查起诉机关工作人员少而案子多的矛盾以及办案期限短等压力问题,导致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质量大大下降。为使辩方能在非法证据排除环节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应使得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其可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中录音和录像进行鉴定,并允准其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于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等等,以便其围绕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辩护。而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意见,检察机关应及时进行受理,无论是否采纳,都要予以明确的答复。

(四)公诉人应强化可以自行调查取证的意识

根据《刑诉规则》第379条,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对于不能轻易确定是否为非法证据,或者侦查机关不愿配合调查取证的,尤其是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证据不能随便下定结论,公诉人应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该证据进行判断。这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之一。

四、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刑事案件的侦破及审判效率,从长远看,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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