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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几点思考

2017-04-18卜又春赵其伟陈强王捷

金融发展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数字货币思考

卜又春 赵其伟 陈强 王捷

摘 要:本文对数字货币应用的架构方案以及数字货币背景下的支付体系总体架构、具体实现机制及实现路径进行了研究,认为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应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总体框架下,通过运用联盟链等技术,搭建类中心化的架构,并应构建与数字货币相适应的支付体系。

关键词: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2-0039-04

随着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日益成熟,以及在以比特币等为代表的私人部门数字货币应用实践的推动下,数字货币体系正逐步从理论设想走向现实应用。各国中央银行、银行机构等也在积极研究和布局数字货币,如瑞银、毅联汇业等机构已經开始联手研发“多功能结算货币”,用于未来银行间跨境支付和金融交易清算,并规划在2018年投入商用。数字货币的大规模应用将对现有金融体系造成较大影响,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对金融体系特别是支付体系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货币体系关键渠道支撑的支付体系,需要结合数字货币的架构和特点,对实施同步“数字化”变革的路径和措施进行提前谋划和研究。

一、数字货币应用实践模式选择

按照发行主体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商业机构发行的私人部门数字货币两种。当前业界主要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架构模式进行研究,相关方案主要包括:完全去中心化架构、中央银行独立发行管理架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制架构三类。综合考虑数字货币应用对已有金融体系架构形式和业务系统改造的影响等因素,本文认为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宜沿袭现行实体货币发行的基本架构,即“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模式。在该模式下,央行负责数字货币发行与验证监测,商业银行从央行支取数字货币后,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数字货币流通服务,并与央行共同组建数字货币记账中心,基于区块链技术分层记录维护数字货币账本。单位或个人用户在商业银行经实名身份认证后开立数字货币账户,使用数字货币账户储蓄数字货币,并可将数字货币提取至数字钱包。数字货币账户和数字钱包可通过移动终端上相关应用程序访问控制。

央行根据测算确定的数字货币发行量,生成数字货币基金,存放于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在央行开立准备金账户,缴存数字货币准备金,并根据自身需求,向央行支取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从央行发行库发送到商业银行业务库。用户在商业银行开立数字货币银行账户后,可直接使用数字货币银行账户支付,也可从商业银行数字货币银行账户提取数字货币至数字钱包,使用数字钱包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在商业银行开立若干个数字货币账户,每个用户持有唯一的数字钱包,与其拥有的数字货币账户绑定。

该模式与现行实体货币管理要求的一致性较高,便于央行对实体货币和数字货币进行统一管理,而且数字货币提存和交易方式与实体货币具有一定相似性,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基于区块链分层存储交易账本,一方面缓解了商业银行节点计算和存储资源压力,避免央行节点单点故障问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能同时获取所有的账户及交易信息,实现了用户隐私保护与账本公开透明需求的均衡。因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制架构对于降低货币“转型”成本、提高数字货币普及效率具有积极作用,可以认为是数字货币在我国应用的一条合理化路径。

二、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架构模式

货币体系与支付体系密切关联,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组织架构、运行模式、业务流程等应当与数字货币体系相适应、相协调。因此,数字货币大规模应用的实现,需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有效模式,以保障在支付安全、效率、成本上满足数字货币发行、流通、调控、回笼等需要。

(一)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总体架构

支付业务的本质是支付指令信息传输和账户余额变动,因此,可以围绕支付指令信息的生成、传递和发挥作用来构建数字货币支付体系。而在支付体系架构设计中,“完全去中心化”、“高效率”和“安全性”三个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其中,“完全去中心化”是指支付体系中是否存在中心支付节点,且中心支付节点是否对信息数据具有唯一记录权,是否可以修改或否认所有记录的信息数据;“高效率”是指支付信息数据传递和确认过程所需时间;“安全性”是指参与的支付节点或主体是否可以否认其传递的信息数据。以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为例,其完全去中心化的设计模式存在区块容量受限、确认时间长、能量消耗大等缺点,难以满足在高峰值业务状态下的并发支付交易需求,即在实现完全去中心化和安全性要求的同时,难以实现对短时、高频支付交易的支撑。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数字货币支付指令信息传递必须对相关目标实施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技术支撑和制度安排,实现三个目标的适度均衡。从技术支撑来看,近年来,在区块链技术的演化上,除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公有链技术外,针对如何实现“类中心化”,又衍生了联盟链技术和私有链技术。联盟链技术具备权限分级,只允许预设的支付节点进行记账,新加入的支付节点都需要申请和身份验证,这种区块链技术实质上是在确保安全和效率的基础上进行的“部分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的妥协。而私有链技术的区块建立则掌握在一个实体手中,且账本的读取权限可以选择性开放,为了安全和效率已经演化为一种“中心化”技术模式。基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需要满足由中央银行垄断发行(在发行环节实行中心化)以及在流通过程中的多节点参与要求,可以选择联盟链作为其技术支撑方案。

因此,我们在构建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时,可以考虑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总体框架下,通过运用联盟链等技术,搭建类中心化的架构,达到既提升交易效率、又满足法定货币发行流通要求的目标。即由中央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采用“信任机制”方式达成共识,系统中设有中心化的授权节点,通过分节点对参与者身份进行识别,通过对参与节点赋予注册证书,由注册证书生成交易证书的方式确保对节点进行识别和隐私保护,更好地满足支付业务安全和性能需求。这一模式能够实现分布式的“类中心化”记账,平衡“去中心化”、“安全性”、“高效率”三个核心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数字货币相适应的支付清算、非现金支付、支付业务与账户、发行流通等关键环节应用,支付体系架构三目标优化调整路径见图3。

(二)数字货币应用的关键环节

1. 数字货币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互联网化程度的持续提升,对系统处理容量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集中式支付清算系统架构虽然能够基本满足高峰值业务规模情况下,对业务处理的一致性、稳定性与安全性要求,但也存在硬件投入成本高、扩展性较差等问题。在数字货币背景下,可以运用分布式账簿技术,兼顾去中心化和高效率的要求,建立由中央银行运行的总交易数据库和由各商业银行自行运行的二级交易数据库,每一笔支付交易创建和状态的修改首先在二级交易数据库中完成,产生的变更通过可靠数据复制中心复制到消费记录数据库和商户查询数据库。二级交易数据库定时将账簿更新数据上送至总交易数据库,或由总交易数据库定时访问各二级交易数据库更新数据,对于跨二级交易数据库的支付业务,则由总交易数据库轧差记录后返回各二级数据库更新数据,从而确保数字貨币的支付指令一经提交即具有最终性。

2. 数字货币支付。鉴于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的差异性较大,数字货币的应用将对现有非现金支付工具产生重大影响,部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业务处理模式将基于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如区块链技术)实现大幅度调整与变革。数字货币钱包应用将对现行卡基支付工具形成替代效应,现有的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将被数字票据所取代。如借鉴现行电子票据模式中线上清算与备付金账户相挂钩的方式,可以将数字票据的网络节点与存有数字货币的备付金账户绑定,商业银行将兑换的数字货币存放在备付金账户中并实现在平台区块链中流通,在线完成票据业务各个流程。

3. 数字货币支付业务与账户。数字货币框架下的账户体系是自发性或自动性的记账体系,不再设置“记账中心”,而是基于密码学的公私钥体系,各账户间基于不需要信任协调的共识机制进行价值转移,将身份属性和账户属性进行绑定,按照基础协议,明确数字货币的身份属性、账户规范和记账规则,确保账户体系的一致性和不可更改性。数字货币支付业务账户不再是个人或单位的交易账户,而是数字化交易的主体和客体。具体来说,客户通过向认证中心提供本人所控制的公钥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身份认证,在交易时使用私钥进行签名,其他人可使用其公钥进行验证,交易信息在全系统内公开。数字货币支付业务账户的交易记录、账户余额、安全管理等突破了中心化模式,开户便捷性提升。同时,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管业务时,可通过特定许可的方式访问相关账户身份信息,既实现了监管目标,又满足了对用户隐私的保护。

4. 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从数字货币发行回笼渠道来看,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依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依据商业银行货币需求量,将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兑换为等量数字货币,在账簿上同时实现中央银行发行基金数据库和商业银行业务货币数据库的等量一减一增;二是流通市场上的单位或个人用户持数字货币钱包,将账户余额兑换为数字货币(实体货币与数字货币并存阶段)或银行受交易对手委托将定额的结算款项转入客户数字货币钱包,在账簿上同时实现商业银行业务货币数据库与客户数字货币钱包的等量一减一增。在数字货币发行的底层技术上,采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将中央银行主导的关键节点加入到记账体系中来,通过使用有效加密算法确保交易信息不被篡改。

三、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构建路径

构建与数字货币相适应的支付体系,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关键技术积累等方面提前着手,持续推进支付业务电子化进程,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强化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从而实现数字货币体系与支付体系的有机协同。

(一)探索建立与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以《数字货币条例》为上位法依据,以《数字货币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数字货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从法规制度层面禁止对数字货币支付实施诸如限定使用特定商业模式、收取附加费用或给予低优先等级等形式的歧视行为,并明确除因自身重大过失外,付款人使用数字货币支付承担的付款责任限定在一定额度。二是在业务规则层面,制定《数字货币支付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数字货币受理环境建设规划》等制度,为银行等相关参与机构办理数字货币支付业务、加快数字货币受理环境建设提供依据。三是数字货币支付体系对信息安全和金融安全的要求非常高,宜在技术层面出台与数字货币支付相关的业务系统及受理终端技术规范,鼓励优先应用国产密码算法和网络核心技术。四是合理明确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部门数字货币在支付业务应用上的界限。在保证法定数字货币占据社会资金结算、清算绝对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私人部门数字货币在限定、小额支付领域的应用,宜实施包容监管的策略,避免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使之转入地下运营,导致相关风险控制陷于被动。

(二)构建数字货币支付产业链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按照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探索建立数字货币支付业务风险防控体系,明确支付风险防控、客户权益保护、支付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各产业链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数字货币支付业务风险评估机制,由监管部门、支付清算自律组织或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相关机构的数字货币支付业务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促进相关业务流程持续完善。三是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持续推进数字货币支付业务知识普及教育,引导广大单位和个人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安全使用知识,确保数字货币支付得到平稳有序应用。

(三)以“监管沙盒”方式推进数字货币支付体系建设

近年来,为规范和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纷纷推出“监管沙盒”①,开展金融创新产品测试并提供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环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更好地识别和缓释风险。从业务归属来看,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支付属于金融科技范畴。因此,可以借鉴“监管沙盒”模式为数字货币支付服务提供限制性许可或“监管豁免”。具体来说,在遵循《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前提下,设立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监管沙盒”,将数字货币支付基础设施及其参与者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一般业务风险等纳入到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监管框架下,在充分考虑适当风险缓释措施及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监测评估数字货币支付技术在金融基础设施应用上的有效性、安全性。允许相关机构在“监管沙盒”中突破现行监管规定开展业务创新,对相关技术标准、交易指令格式,以及涉及的支付活动实名要求所带来的身份认证和准入许可等进行检验,从而实现分步骤、隔离式地推进适用于数字货币支付的监管体系革新。

注:

①由英国首创,指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后,允许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在适用范围内测试,监管机构会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情况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

参考文献:

[1]范一飞.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依据和架构选择[J].中国金融,2016,(17).

[2]谢众.央行数字货币使用环境建设[J].中国金融,2016,(17).

[3]王永红.数字货币技术实现框架[J].中国金融,2016,(17).

[4]姚前.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原型构想[J].中国金融,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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