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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件新闻的采访与写作

2017-04-15陈泽华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5期
关键词:嫌疑人犯罪案件

■陈泽华

浅谈案件新闻的采访与写作

■陈泽华

所谓案件新闻,是指有关案件事实的新闻。这些案件事实的表现形态既包括涉法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也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法事实的处理过程,是人们日常生活矛盾冲突达到一定程度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一种受大众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概括而言,它是以法治事件、法治问题、法治动态为依托,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案件事实的报道。

在不同的新闻种类中,案件新闻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无论是报纸、电视、广播还是网络,我们几乎每天都会看到有关案件新闻的报道。案件新闻报道的目的,是为了揭露不法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邪恶势力,净化社会风气,同时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预防侵权和犯罪。

那么,新闻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时应该如何着手、注意什么问题?笔者结合十余年的工作实践,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注重选材,另辟蹊径找角度

案件报道的目的和重点在于以案说法,给受众以警醒作用,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素材为王”,应多选择发生在百姓身边的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如涉及百姓人身及财产安全类等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案件,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增强报道的贴近性。

2015年1月20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接到市民王先生报警称,他走时把车都锁好了,小偷没有砸车玻璃,车里面的东西却被偷走了。同年2月9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南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搜出一部汽车干扰器。

当时,警方通报的是一起利用汽车干扰器盗窃车内物品的案件。这篇稿件如果单写案件,千字之内便可说清楚。但经过思考后,笔者觉得这篇稿件有很大的延展空间。于是,我没有就案件写案件,而是挖掘案件背后的信息,从汽车干扰器的来源、在网上销售的情况、汽车干扰器的工作原理等层面展开调查。最后,以一起案件入手,就案件涉及不同层面的问题层层深入,写成了新闻调查。第二天,同城其他媒体只是简单地报道了案件,而我们的报道明显有别于其他媒体,比较深刻地揭示了案件背后令人深思的问题,给人以警示,达到了良好的普法和宣传效果。

汽车租赁业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随之以租车为名骗租汽车,再通过伪造车辆手续、变卖或质押的方法套取现金,从而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且已成为一种多发的新类型诈骗案件。2016年5月,28岁的张某原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营一家租赁公司,但一直亏损。张某想到一个自认为周转资金的好办法——租车抵押借款。刚开始,他把抵押车辆借来的钱一部分用于给自己租赁公司的车主还钱,另一部分用于支付租车的费用。后来,因无法弥补亏空,张某便销声匿迹了。

得知这一新闻线索后,笔者并没有简单地报道案件本身,而是从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如何遏制这类犯罪等方面入手,经过深入调查采访,写出了一篇深度新闻调查《汽车租赁诈骗背后的秘密》,不仅对广大群众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也促使相关部门对汽车租赁市场的乱象进行了整治,规范了汽车租赁市场。

从事政法新闻报道十余年,笔者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同城媒体同质化。在我看来,同题竞争不可避免,如果想要出新,就一定要在选取角度上下功夫。每天面对同一事件,各家媒体如果都按时间顺序或采访顺序罗列你说我说她说,不是好的深度报道。好的深度报道,在把事实告诉读者的同时提出问题,引发思考。因此角度是影响选题确定的最大难题。选取角度没有窍门,全在平时思想的积累,在你对这个事件的认识所能达到的深度。因此,在日常采访中要不断地开阔自己的思维空间,只有思想敏锐,角度才会独到。

运用技巧,全面了解新闻事实

做好案件新闻的采访,前提是必须对案件新闻的采访对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政法案件类报道中,要真实、客观地展示案件发生的缘由、经过、后果,就要尽量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采访。但在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接受采访,这种拒绝当然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却容易造成采访不丰富、人物单一,以至于客观上有侧重一方的感觉。那么如何协调采访对象不配合的现象呢?笔者认为,与犯罪嫌疑人对话,重点应放在对犯罪事实的发掘上。

犯罪事实包括行为、结果和动机。对犯罪动机的探寻,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去认识和分析,通过对犯罪因果关系的揭示,展现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本质,以及滋长犯罪的某些社会病症,以使人们有所警觉和防范。

犯罪嫌疑人作为特殊的采访对象,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语言交流时一般会有消极抵触心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由于经历过刑拘、审讯等阶段,加之身处拘留所这样的特殊环境,对记者的采访大多产生一种消极和抵触的心理,特别是受审问过程中询问语言惯式的影响,对记者的任何问题都表现出一种被动的应答,很难形成融洽的语言交流环境。其次是表露内心真实思想时一般会有戒备心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采访时,由于抵触心理的作用,往往对记者的采访会产生戒备。一般他们在不了解记者的真实意图,或者即使了解了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开口,有的干脆拣好的说,或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此时,就需要记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智力的比拼、意志的较量和法理的辩驳。遇到这样的问题,记者要先绕开敏感问题,从对方可以接受的角度着手,而后再回到目标上。如2016年,笔者在采访一起以办理驾照为名进行诈骗的案件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话。刚开始,犯罪嫌疑人一直低头不语,采访陷入僵局。“你家里都有什么人?多久没见到孩子了?”……随后,笔者尝试着与犯罪嫌疑人聊起了其亲人、家庭等情况。犯罪嫌疑人逐渐消除了戒备心理,此时,再趁势递进,切入主题,很快,犯罪嫌疑人讲述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以及痛苦的悔悟。

与犯罪嫌疑人对话,记者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研究其心理,熟悉案件材料,做好采访前的充分准备,包括准备好采访提纲。其次要在采访中察言观色,引出话题,随机应变,主动出击,在引导对方讲出来的同时,掌控采访的主动权。还有一点要注意慎用闭合式提问。如果记者简单刻板地运用闭合式提问“是”或者“不是”,很容易使采访变成咄咄逼人的“审问”或变相的“逼问”,造成对方的紧张、不快或反感,甚至拒绝采访。所以,一般情况下,采访犯罪嫌疑人要尽量少用闭合式提问。

在实践中综合运用上述方法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因势利导,才会取得最佳效果。

客观公正,注重社会效果

政法领域的报道,因多为案件或突发事件,多揭露批评而使从业者险象环生,如果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新闻失真或违反相关规定,使所在的单位和记者的声誉受损,有的甚至与被报道者对簿公堂,教训深刻。

最近,新疆乌鲁木齐一家新闻媒体记者在采写一起法院已经判决的民事案件时,为追求轰动效应,抛开判决书中的事实,运用演绎的手法,擅自编造了很多细节。其中最重要的是,为抓人眼球,把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的经济赔偿数额由客观的4万元改成了10万元。稿件发表后,引起了双方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找到该媒体,要求当面致歉,并在报纸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给记者本人和其所在供职的新闻单位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从事政法新闻报道十余年,笔者感觉不是越来越驾轻就熟,而是越来越小心谨慎,越来越多禁忌,很多禁忌是自己给自己所加的限制。比如,在法庭审理宣判之前发布的案件告破新闻有可能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并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我要求自己,在不能直接采访到嫌疑人的情况下,不做单纯的案件侦破报道。

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其中除检察院自侦案件外,上述三个阶段的职能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一般来说,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处于保密级别较高的时期,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此阶段不会接受记者的采访,更不会吐露案情,这是法律、法规及侦查机关的内部纪律的要求。对于记者来讲,应本着对社会及自身负责的态度,在侦查阶段最好不要介入刑事案件的报道。

对于某些重大、在一定范围内较有影响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可能会由办案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做必要的案情通报。对于此类案件,记者应谨慎地围绕发言人的谈话或宣传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报道,报道时切不可凭空想象,任意延伸。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过多地暴露侦破手段。如果过多地暴露警方的破案过程和侦破手段,就容易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给公安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这样失去了法治新闻报道应有的本意。

2017年3月,笔者在采访一起团伙开锁入室盗窃案件时,令人震惊的是,几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交代,他们的作案手段都是在收看一些影视剧、法治节目时或在网上学到的。这充分说明了一点,在报道案件时不能过分详细地描写作案(尤其是一些血腥、抢劫、强奸)的细节,对犯罪手段过于细致的描述,无意中会起到传播犯罪方法的负面作用,很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教材。

由此看来,在政法新闻报道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把握好法律界限,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新闻官司。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用事实说话的基本原则,避免倾向性报道。要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依靠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政法新闻报道的严肃性、正义性和权威性。

(作者系新疆法制报首席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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